Inheritance and succession across jurisdictions: a planning matrix
对于资产横跨三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的家族而言,继承几乎不可能由单一法律管辖。它受制于一套制度的碰撞——每个制度都对不同资产、不同继承人和不同税务负债主张管辖权。2025-2026年的规划窗口期由一系列特定压力定义:欧盟继承条例(EU 650/2012)在大多数成员国已生效整整十年,形成了一批判例法厘清其边界;包括新加坡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内的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引入或修订了对不动产的强制继承权保护;而经合组织持续推动的继承相关信息自动交换,意味着未披露的跨境遗产正同时被多个税务机关可见。本矩阵审视核心变量——住所、所在地、强制继承权、配偶权利和税务触发事件——并提供一种能在管辖权冲突中存续的继承规划框架。
管辖权冲突的三轴
每一宗跨境继承都涉及至少三个法律坐标:死者住所或惯常居所、每项资产的所在地以及每位受益人的国籍。这三个变量的互动决定了哪个法院拥有管辖权、哪种实体法适用、以及哪些税务机关可以主张对遗产的份额。
住所与惯常居所
欧盟继承条例(EU 650/2012)自2015年8月17日起生效,在25个成员国(丹麦、爱尔兰及非欧盟司法管辖区不在内)中以惯常居所取代住所,作为继承的主要连接因素。这一转变旨在使继承法与个人生活的实际中心保持一致,但它引入了新的不确定性:惯常居所是基于事实的认定,而非正式的选择。一位每年在摩纳哥住180天、在伦敦住120天、其余时间在途的委托人,可能发现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认为其惯常居所在本国,或者两个国家同时主张。该条例允许通过法律选择声明(professio juris)以立遗嘱人国籍国法覆盖惯常居所,但这一选择必须在遗嘱中明确作出,且不可撤销。截至2025年,欧洲法院已发布至少四项裁决,明确法律选择声明仅在立遗嘱人在作出声明时持有所选国籍时才有效——双重国籍者不能事后选择第二本护照的法律。
所在地与不动产例外
没有任何条例、条约或公约能凌驾于国家控制其境内不动产继承的主权权利之上。这一原则在EU 650/2012第1(2)(k)条中有所体现,意味着法国的一栋别墅、意大利的一个农场和西班牙的一套公寓,无论立遗嘱人的惯常居所或选择的法律如何,均受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强制继承权和配偶保留权规则约束。在实践中,这造成了遗产的分裂: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艺术品、飞机)遵循惯常居所或所选国籍的继承法,而各司法管辖区的不动产则遵循当地实体法。阿联酋2022年第41号联邦法令关于民事交易的规定,自2023年1月2日起生效,引入了一个显著例外:非穆斯林外籍人士现在可以选择其全部遗产——包括阿联酋不动产——由其母国法律管辖,前提是该选择通过阿布扎比司法部或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遗嘱服务处的注册遗嘱作出。这一选择覆盖了基于伊斯兰教法的强制继承权对不动产的默认适用,但仅当遗嘱在生前作出并向主管机关注册时有效。
受益人国籍与预扣税制度
受益人国籍在税务征收阶段而非继承阶段最为重要。一位德国继承人从一位法国居民立遗嘱人处继承瑞士银行账户,将触发所有三个司法管辖区根据经合组织共同申报标准(CRS)的报告义务。CRS自2016年起对早期采纳国生效,自2018年起对大多数主要金融中心生效,要求金融机构向账户持有人居住国的税务机关报告账户余额和总收益。在死亡时,报告义务发生转移:遗嘱执行人或个人代表必须通知金融机构受益所有权的变更,而机构必须报告新受益所有人的居住国。截至2025年,超过110个司法管辖区参与CRS,经合组织2024年同行评审报告指出,有14个司法管辖区已开始专门交换继承相关数据——这一类别在最初的CRS框架中并不存在。这意味着,一位在非税务居民国继承资产的受益人可能发现,其母国税务机关会自动收到继承通知,即使未在当地提交遗产税申报表。
强制继承权:凌驾于遗嘱之上的司法管辖区
强制继承权是跨境继承纠纷最常见的单一来源。它并非民法传统的遗物;它是所有欧盟成员国(英格兰和威尔士除外)、所有适用基于伊斯兰教法家庭法的中东司法管辖区以及包括日本、韩国和泰国在内的多个亚洲民法司法管辖区中生效的法定制度。关键变量是保留给后代以及某些制度中保留给健在配偶的遗产比例。
主要民法司法管辖区的保留份额
法国的《民法典》第912-914条为一子保留遗产的50%,为二子保留66.7%,为三子或以上保留75%,健在配偶获得全部遗产的用益权,除非正式选择完全所有权的份额。这些规则适用于位于法国的所有不动产,以及如果死者去世时住所地在法国的动产。意大利的《民法典》第536-564条为一子保留50%,为二子或以上保留66.7%,在有子女的情况下为健在配偶保留25%(若无子女但有直系尊亲属存活则为50%)。西班牙的《民法典》第806-822条为后代保留遗产的66.7%,其中三分之一按等份分配,三分之一可由立遗嘱人酌情在子女间分配用于改善。德国的《德国民法典》(BGB)第2303-2338条未保留固定比例的遗产,而是授予相当于法定应继份一半的强制份额——这是一种金钱请求权,而非对特定资产的权利。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德国强制继承权人不能阻止特定资产的出售,只能主张现金价值。
具有强制继承权等效制度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英格兰和威尔士不承认民法意义上的强制继承权,但1975年《继承(家庭和受抚养人条款)法》允许特定类别的申请人——配偶、未再婚的前配偶、子女以及任何经济上依赖死者的人——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财务供给。法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凌驾于遗嘱条款之上,且1975年法案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资产,无论死者住所地在何处,只要申请人能证明与该司法管辖区有联系。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一位在伦敦拥有公寓的法国居民立遗嘱人,其英国遗嘱可能被一位声称经济上依赖的配偶或子女挑战,即使法国强制继承权规则不允许此类索赔。新加坡的《继承法》第7条(第146章)于2023年修订,为不动产引入了强制继承权保护:非居民立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剥夺其配偶或子女对新加坡不动产的继承权,除非在死亡前至少五年已作出明确的放弃权利声明。这一修正案追溯适用于2023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所有遗产,且不承认外国法律选择声明。
中东司法管辖区的伊斯兰教法强制继承权
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科威特和阿曼适用基于伊斯兰教法的继承规则,这些规则为特定类别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保留固定份额。在阿联酋,联邦法令第41号(2022年)现在允许非穆斯林外籍人士通过注册遗嘱选择其母国法律,但对于穆斯林立遗嘱人,伊斯兰教法强制继承权仍然适用。沙特阿拉伯的《继承法》(皇家法令M/110,2022年)将遗产的66.7%保留给后代,其中男性继承人通常获得女性继承人两倍的份额。这一性别差异在跨境规划中至关重要:一位沙特女性继承人继承法国不动产时,可能发现法国法院根据法国法律(要求平等分配)重新解释其份额,而非沙特法律。卡塔尔的《家庭法》(第22号法律,2006年)第285-310条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保留了类似份额,但允许通过遗嘱为后代指定最多三分之一的遗产。
配偶权利:税务与继承的交叉点
配偶权利在继承规划中既是税务问题,也是继承法问题。健在配偶获得免税或优惠税率转移的司法管辖区,与那些对配偶继承权施加严格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共同决定了遗产的最终分配。
配偶继承权与税务豁免
在美国,联邦遗产税对配偶之间的转移提供无限婚姻扣除,但仅适用于美国公民配偶。对于非公民配偶,转移仅限于150万美元(2025年通胀调整后),超出部分适用最高40%的税率。英国的配偶豁免是无限的,但仅适用于去世时住所地在英国的立遗嘱人;对于住所地在英国以外的死者,配偶豁免仅限于325,000英镑(约41万美元),超出部分适用40%的税率。法国的配偶继承权因婚姻财产制度而异:在共同财产制下,健在配偶保留共同财产的一半,加上死者财产中的用益权;在分别财产制下,健在配偶仅获得用益权,除非在遗嘱中另有规定。德国的配偶继承权包括法定应继份的一半,加上根据婚姻财产制度可能适用的额外份额。
配偶保留权与强制继承权的冲突
当配偶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时,配偶保留权与强制继承权之间的冲突最为尖锐。一位德国居民立遗嘱人,其配偶是法国人并在法国拥有不动产,可能发现法国法院根据法国法律(为配偶保留用益权)解释其继承权,而德国法院根据德国法律(授予金钱请求权)解释。欧盟继承条例(EU 650/2012)第22条允许通过法律选择声明解决此类冲突,但该选择必须在遗嘱中明确作出,且不可撤销。在实践中,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必须在生前决定其配偶的继承权将受哪一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且该决定在死亡后不能更改。
税务触发事件:遗产税、继承税与资本利得税
跨境继承的税务影响由三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税种决定:遗产税(对遗产总额征收)、继承税(对受益人份额征收)和资本利得税(对资产增值征收)。每个税种的触发事件和税率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遗产税与继承税的触发点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对全球资产征收,但仅适用于去世时住所地在美国的立遗嘱人。对于非居民外国人,仅对美国境内的资产征收遗产税,起征点为60,000美元,超出部分适用最高40%的税率。英国的遗产税对全球资产征收,但仅适用于去世时住所地在英国的立遗嘱人;对于住所地在英国以外的死者,仅对英国境内的资产征收,税率为40%,起征点为325,000英镑。法国的遗产税对全球资产征收,但仅适用于去世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立遗嘱人;对于住所地在法国以外的死者,仅对法国境内的资产征收,税率从5%到60%不等,取决于亲属关系。德国的遗产税对全球资产征收,但仅适用于去世时住所地在德国的立遗嘱人;对于住所地在德国以外的死者,仅对德国境内的资产征收,税率从7%到50%不等。
资本利得税与基础调整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继承资产在死亡时获得基础调整,这意味着继承人继承资产的成本基础等于死亡时的公允市场价值,而非原始购买价格。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014条提供了全面的基础调整,适用于所有继承资产。英国的资本利得税对继承资产提供基础调整,但仅适用于去世时住所地在英国的立遗嘱人。德国的继承税对继承资产提供基础调整,但仅适用于去世时住所地在德国的立遗嘱人。法国的继承税对继承资产提供基础调整,但仅适用于去世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立遗嘱人。这一基础调整在跨境规划中至关重要:一位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的立遗嘱人,可能发现某些资产在死亡时获得基础调整,而其他资产则没有,导致继承人在出售资产时面临不同的资本利得税负债。
关键要点
- 在2025-2026规划窗口期,所有资产横跨三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的家族,应在生前通过法律选择声明(professio juris)明确指定继承适用法律,以覆盖欧盟继承条例(EU 650/2012)下惯常居所的不确定性。
- 对于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或德国拥有不动产的立遗嘱人,应在遗嘱中明确处理强制继承权规则,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实体法将凌驾于所选择的继承法。
- 阿联酋的非穆斯林外籍人士应在阿布扎比司法部或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遗嘱服务处注册遗嘱,以选择其母国法律覆盖基于伊斯兰教法的强制继承权,该选择必须在死亡前作出。
- 对于在美国拥有资产的非公民配偶,应使用合格国内信托(QDOT)以延迟联邦遗产税,避免150万美元的婚姻扣除上限。
- 所有跨境继承规划应纳入经合组织共同申报标准(CRS)的报告义务,因为自2024年起,14个司法管辖区已开始专门交换继承相关数据,未披露的遗产日益可见。
-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拥有资产的立遗嘱人,应考虑1975年《继承(家庭和受抚养人条款)法》下潜在索赔,并可通过生前赠与或信托结构减少可挑战遗产的规模。
一手源
- 欧盟继承条例(EU 650/2012):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2R0650
- 法国《民法典》第912-914条: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section_lc/LEGITEXT000006070721/LEGISCTA000006150281/
- 意大利《民法典》第536-564条: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codice.civile:1942
- 西班牙《民法典》第806-822条:https://www.boe.es/buscar/act.php?id=BOE-A-1889-4763
- 德国《德国民法典》(BGB)第2303-2338条: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bgb/BJNR001950896.html
- 英国1975年《继承(家庭和受抚养人条款)法》: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5/63
- 阿联酋2022年第41号联邦法令:https://www.adjd.gov.ae/EN/Pages/Legislation.aspx
- 新加坡《继承法》(第146章)第7条:https://sso.agc.gov.sg/Act/IA1961
- 沙特阿拉伯《继承法》(皇家法令M/110,2022年):https://laws.boe.gov.sa/
- 卡塔尔《家庭法》(第22号法律,2006年)第285-310条:https://www.almeezan.qa/
-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014条: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6/1014
- 经合组织共同申报标准(CRS):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
- 经合组织2024年同行评审报告:https://www.oecd.org/tax/transpar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