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布决定成败:143 签证家庭平衡测试(2026 年)

家庭平衡测试的答案是:只要子女分布落在两条规则中的任意一条上就算通过——要么至少一半的子女(含继子女)是符合条件的子女,要么住在澳大利亚的符合条件子女人数多于住在任何其他单一国家的子女人数。根据澳大利亚内政部 Contributory Parent visa (subclass 143) 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7 月),这是 143 签证的硬性资格条件之一;子女的国别分布本身就是这道题的全部题干,它直接决定这条路能不能走。

需要提醒的是,本文只是对官方页面所作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情况的移民或法律建议;跨境家庭安排千人千面,具体判断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持牌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家庭平衡测试到底在比什么?

测试只比两件事,满足其一即可通过,不需要两条同时成立。

第一条是比例规则:在你的全部子女和继子女中,符合条件的子女至少要占到一半。分母是所有子女加继子女,分子是其中符合条件的那部分人。

第二条是数量规则:住在澳大利亚的符合条件子女,人数要多于住在任何其他单一国家的符合条件子女。注意这里比较的是「单一国家」,不是「境外总和」——若其余子女分散在中国、加拿大、新加坡且每个国家只有一人,那么在澳子女只要有 2 人即可通过;若在澳子女也只有 1 人,澳洲人数并未多于其他单一国家,这条规则不成立。

两条规则是「或」的关系,所以实际评估时通常先看第二条:它对子女分散在多国的家庭往往更友好。

「符合条件的子女」以什么为准?

官方页面把举证重心放在两处:你与每一名子女的关系,以及每名子女的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或其永久居留国家。这说明测试关心的不是子女持哪国护照旅行,而是其在哪个国家定居。

从法规层看,《1994年移民条例》第 143.213 条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满足家庭平衡测试,而第 143.211 条要求申请人是一名「已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已定居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已定居的符合条件新西兰公民」的父母。两条连起来看,申请人与澳大利亚之间必须有真实、稳定的家庭锚点。

「符合条件的子女」的完整认定口径与示例以内政部家庭平衡测试专页的最新公布为准;该专页也是判断边缘情形时最值得先读的一页。

继子女算不算?已故子女能不能剔掉?

继子女明确计入。官方页面的表述是「children and step-children」,两边都进分母,符合条件时也能进分子。对再婚家庭来说,这一点影响很大:一段早年婚姻带来的子女若长期住在境外,同样会稀释在澳子女的比例。

已故子女可以被排除。官方页面在举证清单里明确列出「证明某名子女不应计入家庭平衡测试的证据」,举例就是死亡证明。剔掉之后,分母随之缩小,剩下的子女分布重新按两条规则计算。

假设情景:四种(含常见情形的)子女分布,四种结果

下面用假设的申请人来说明规则如何落到数字上(均为假设情景,不指向任何真实个案)。

假设的子女分布 半数规则 单一国家最多规则 结果
2 名子女:1 人在澳,1 人在中国 1/2,达到一半,通过 澳洲 1 人 vs 中国 1 人,不通过 通过
3 名子女:1 人在澳,1 人在中国,1 人在加拿大 1/3,未过半,不通过 澳洲 1 人,其他国家各 1 人,不通过 不通过
4 名子女:2 人在澳,1 人在中国,1 人在美国 2/4,达到一半,通过 澳洲 2 人,其他国家各 1 人,通过 通过
3 名子女:1 人在澳,2 人在中国(其中 1 人已故,凭死亡证明剔除) 剔除后 1/2,达到一半,通过 澳洲 1 人 vs 中国 1 人,不通过 通过

看第二行就能明白,「只有一个孩子在澳洲」本身不是答案,答案取决于其余子女在各个国家的分布人数。

子女分散在多国时,为什么「第二多」的国家很关键

在第二条规则下,真正决定成败的不是在澳子女的绝对人数,而是它与「境外人数最多的那个单一国家」之间的差。

假设某申请人有 5 名子女:2 人在澳、2 人在中国、1 人在英国。半数是 2.5,第一条不过(2 < 2.5);但第二条比较时,澳洲 2 人、中国 2 人、英国 1 人,澳洲并不「多于」中国,仍然不过。如果把在澳子女变成 2 人、中国 1 人、英国 1 人、新加坡 1 人,那么第一条依旧不过,第二条却因为没有任何单一国家达到 2 人而通过。

这也是为什么在做跨境家庭安排时,与其笼统地问「我有几个孩子在澳洲」,不如把每个孩子所在的国家单独列一列,再逐国比较。

哪些申请人不必再做这个测试?

主要有两类情形不需要重复面对这道门槛:173 签证持有人与退休通道申请人;此外,按《1994年移民条例》第 143.213 条,申请时持有替代的 Subclass 600 签证的人同样无须满足该测试。

  • 已持有贡献类父母临时签证(subclass 173)的人:官方页面明确,作为 173 签证持有人递交 143 申请时,你已经满足过家庭平衡测试,无需再测一次。若在递交时持 173 签证、或签证在递交前 28 天内失效,走的就是两阶段永居通道。
  • 走退休签证通道的申请人:在 2018 年 5 月 8 日持有、或此前曾持有投资者退休签证(subclass 405)或退休签证(subclass 410),此后至申请日未持有其他实质性签证,且申请时在澳大利亚境内的人,作为退休人士申请 143 时无需满足家庭平衡测试,也无需担保人和经济担保(但须自付并维持充分医疗保险);同时退休通道不能把子女(含配偶的子女)写进申请。这也是《1994年移民条例》第 143.214 条过渡安排在法规层对应的豁免,覆盖 2018 年 5 月 8 日的退休签证持有人。
  • 申请时持有替代的 Subclass 600 签证的人:按《1994年移民条例》第 143.213(1) 条,家庭平衡测试只适用于申请时既非 173 签证持有人、也非替代 Subclass 600 签证持有人的申请人,因此后者同样无须满足该测试。

要证明测试通过,得交哪几类文件?

按官方页面的举证清单,围绕家庭平衡测试需要三类材料:

  1. 你与每一名子女的关系证明(用于确定谁进分母)。
  2. 每名子女的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国家证明(用于确定谁进分子、以及每个国家各占几人)。
  3. 不应计入测试的子女的证明,例如死亡证明(用于合法缩小分母)。

材料不完整会直接拖慢审理。官方页面还提醒,申请未填妥、缺文件或信息核验耗时,都会让处理时间变长。

过了测试之后,还有哪些硬门槛?

家庭平衡测试只是资格条件之一,它不是最后一道。

  • 担保人:通常须由符合条件的子女担保,子女未满 18 岁时可由符合条件的亲属或社区组织担保,担保须获批准(Form 40)。
  • 经济担保(Assurance of Support):除非走退休通道,否则须能取得经济担保;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本人并非必须提供,可由一人、多人或机构提供。
  • 健康与品行:申请人及随行家庭成员须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非随行家庭成员也可能被要求满足。
  • 其他:年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须签署澳大利亚价值观声明;须结清对澳大利亚政府的欠款;若曾有签证被取消或申请被拒,可能影响资格(某些情形下仍可申请永居签证);若已申请或持有担保类父母临时签证(subclass 870),则不能申请 143。

费用方面,官方页面写明该签证单人申请人从 AUD49,900 起,分两期缴纳,申请时付第一期,获批前按通知付第二期。审理上,父母类签证需求大于年度名额,适用封顶与排队机制,按收件顺序处理。自 2026 年 4 月 22 日及之后递交的申请须通过 ImmiAccount 在线提交。除退休通道、以及申请前持有或曾持有 173 签证或替代的 Subclass 600 签证的情形外,其余申请人决定时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常见问题

143 签证的家庭平衡测试,两条规则需要同时满足吗?

不需要。根据澳大利亚内政部官方页面,只要满足「至少一半子女为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在澳符合条件子女人数多于任何其他单一国家」中的任意一条即可。评估时可以先算比例,再逐国比较人数。

只有一个孩子在澳洲,能通过家庭平衡测试吗?

取决于其余子女的分布。若在澳子女占全部子女(含继子女、剔除已故子女后)的一半或以上,即可通过比例规则;否则要逐国比较:只要有任何单一国家的符合条件子女人数不少于在澳人数(包括在澳 1 人、境外两人分属两个国家各 1 人的情形),第二条规则即不成立;只有当每个其他国家的人数都少于在澳人数时,第二条规则才成立。

继子女要不要计入家庭平衡测试?

要。官方页面的表述涵盖子女与继子女,两边都计入分母;符合条件的继子女同样计入在澳一侧的分子。再婚家庭在计算比例时尤其容易在这里被稀释。

已故的子女还会影响测试结果吗?

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将已故子女排除在测试之外。分母缩小后,剩余子女的分布需要按两条规则重新计算,结果可能随之改变。

已经拿到 173 临时签证,转 143 时还要再做一次测试吗?

不需要。官方页面明确,作为贡献类父母临时签证(subclass 173)持有人递交 143 申请时,你已经满足过家庭平衡测试;在临时签证失效前递交还能沿用两阶段永居通道。

通过家庭平衡测试,是不是就等于能拿到 143 签证?

不等于。测试只是多项资格条件之一。担保、经济担保、健康与品行要求、签署价值观声明、费用缴纳,以及父母类签证的封顶与排队机制,都会继续影响申请能否走到批准这一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