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來港並聘用外籍家傭:2026年僱主資格與財務門檻

要在香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Foreign Domestic Helper, FDH),把關的不是家傭本人,而是僱主:官方列明的九項僱主資格中,財務一項的實際門檻是家庭平均月入按每名家傭計不低於 HK$15,000,一般無須提交財務證明,但須在申請表 ID988B 第 3 部分「Household Information」申報;合約工資則不得低於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自 2026 年 10 月 3 日起為每月 HK$5,220。本文依據香港入境事務處「Foreign Domestic Helpers」常見問題官方頁面整理,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

聘用外籍家傭,僱主本身要符合哪九項條件?

任何香港居民只要符合以下九項,即可聘用外籍家傭:

  1. 有經濟能力聘用該名家傭;
  2. 已與準家傭簽訂處長指定的標準僱傭合約(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 ID407);
  3. 只會要求家傭執行家務;
  4. 在合約期內不會容許或要求家傭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
  5. 支付不低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Minimum Allowable Wage, MAW);
  6. 只讓家傭在合約所指明的地址工作及居住;
  7. 為家傭提供合適的住宿及合理的私隱;
  8. 是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且其本人與準家傭的真確性(bona fides)並無可疑;
  9. 在聘用外籍家傭方面沒有不良紀錄。

資格的細節載於《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Guidebook for the Employment of Domestic Helpers from Abroad, ID-E 969),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按指南所載準則審批。假設某申請人被評為不合資格,官方頁面的說法是:可按書面通知中所提供的渠道要求覆核。

財務門檻:HK$15,000 是按家庭計,還是按家傭計?

按每名家傭計。官方頁面的表述是:只要僱主的家庭平均月入,就每名擬聘用的家傭而言均不低於 HK$15,000,一般即無須提交財務狀況證明;但個別個案仍可能被要求補交進一步證明文件。申報的位置是申請表 ID988B 第 3 部分「Household Information」,由僱主自行聲明家庭平均月入是否達到該水平。

對搬遷來港的家庭而言,財務一項通常不是瓶頸,反而是「第 8 項」與「第 9 項」容易出問題:真正居港的身份、以及過往聘用家傭的紀錄,都會被納入審視。以僱員再培訓徵款(Employees Retraining Levy)為例,向僱主收取徵款的規定已在 2013 年 8 月 1 日暫停期屆滿後廢除,但仍欠交徵款者須立即清繳;官方頁面明確指出,逾期未清繳會被視為不良紀錄,該僱主可能在一段時間內被評為不合資格聘用家傭。已繳的徵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三項與錢有關的門檻可以這樣對照:

項目 要求 適用範圍
家庭平均月入 每名家傭不低於 HK$15,000 聘用申請時由僱主申報,一般不須提交證明
新合約最低工資 每月 HK$5,220 2026 年 10 月 3 日或之後簽訂的合約
舊合約過渡工資 每月 HK$5,100 2026 年 10 月 2 日或之前簽訂,申請須於 2026 年 10 月 30 日或之前送達入境處

2026 年 10 月起,合約工資下限怎樣銜接?

現行最低工資為每月 HK$5,220,自 2026 年 10 月 3 日起生效,適用於該日或之後簽訂的所有外籍家傭僱傭合約。若在 2026 年 10 月 2 日或之前已簽訂合約、工資不低於當時的 HK$5,100,只要申請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或之前送達入境處,當局仍會按原工資條款處理——官方頁面說明這是為讓僱主有時間完成必要程序。

工資一經寫入合約就不能向下調整。僱主與家傭協議收取低於最低工資的工資並不可行:入境處不會批准合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家傭入境,簽約後雙方也不得再協議減薪。少付工資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HK$350,000 及監禁 3 年(《僱傭條例》第 57 章);而向入境事務隊成員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罰款 $150,000 及監禁 14 年(《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串謀詐騙罪最高可處監禁 14 年。最低工資由勞工及福利局定期檢討,如有變動或決定維持原水平會另行公布,實際適用以勞工處網站公布為準。

住宿標準與私隱要求,具體寫在哪裡?

「提供合適住宿及合理私隱」是九項資格中的第 7 項,具體標準則落在合約文件上。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 3 條訂明,家傭須在合約所指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及居住;僱主並須按合約附件《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Schedule of Accommodation and Domestic Duties)所載標準,免費提供住宿。也就是說,住宿是否達標,看的是合約附表所列的配置,而不是僱主的主觀描述。

官方頁面同時訂下兩條硬性界線:

  • 一個住所、一個地址:即使僱主擁有兩個單位並輪流居住,也不能把兩個地址寫入合約。官方說明「僱主的住所」指單一地點的單一住戶。
  • 必須同住: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家傭外住的請求不會獲批准;只有在該日之前已取得處長批准者,可繼續沿用,前提是其聘用家傭的安排沒有中斷超過 6 個月。

裝修期間一家暫住酒店、想讓家傭暫住父母家中,官方頁面的答覆是一般不獲批准,特殊情況按個別考慮;正確做法是循更改合約地址的程序處理。

搬遷來港與搬屋,合約地址可以怎樣處理?

搬屋後,若合約上的地址有變,須以填妥的《修訂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ID407G)通知入境處。若新地址屬房屋署或香港房屋協會管理的屋苑單位,僱主須提交相關機構同意家傭在該處住宿的同意書,以及租約副本;ID407G 亦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以網上方式提交。已提交 ID407G 通知地址變更的,一般無須再提交新住址證明,但個別個案或會被要求補交文件。

對跨國調動的家庭,最需要注意的是:若僱主已遷離香港,更改合約地址的請求不會獲批准。假設某家庭因海外派駐而要離港三年,想讓家傭轉到父母住處工作,官方頁面的做法是——由父母與該名家傭簽訂新合約,並向入境處申請轉換僱主,而不是沿用原有合約改地址。

家傭可以做哪些工作?駕車、照顧長者、外出採買如何分界?

合約第 4(a) 條訂明家傭只可為合約所指明的僱主執行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家傭執行非家務工作;第 4(b) 條訂明家傭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兼職家務;第 4(c) 條則把這兩條列為入境處對家傭施加的逗留條件,違反者可遭刑事檢控。

分界的實際標準是「是否屬真正的家務,或附帶於家務」:

  • 可以:到街市買菜、洗車、把食物或物品送到同住家人手上、接送子女上下學、在僱主住所內招待親友時負責招待工作——只要屬附帶於家務的性質,一般不構成違規。
  • 不可以:派家傭到安老院照顧全住院的長者,官方頁面明確指出此舉不屬真正的家務。不過,為暫時住院的同住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一般不會引致執法介入。
  • 須另行申請:駕駛不屬家務,且家傭的逗留條件本身訂明不准執行駕駛職務。若確有需要,可向處長申請特別許可,申請時家傭須持有有效香港駕駛執照;即使獲批,駕駛亦只限附帶於家務(家務、烹飪、照顧嬰兒、照顧兒童、照顧家中長者),不能用於每天接送僱主上下班,或載親友觀光。

此外,僱主不得聘用別人的家傭兼職,即使只是自家家傭放假時的臨時替代;家傭在合約地址以外的物業定期工作,即使該物業同屬僱主所有,同樣不可。違規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0,000 及監禁 2 年,協助及教唆者刑罰相同。

申請文件、費用與審批時間如何安排?

申請時須同時備妥「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的申請表與入境簽證申請表,並夾附所有證明文件,包括已簽妥的合約(如須領事認證,應先辦妥)。官方頁面說明,兩份表格或缺任何必需文件的申請會被退回,且不會展開任何程序,直至表格與文件重新齊備。除免認證的國家外,合約一律須先經相關領事認證,家傭才會獲批准來港工作。

費用方面,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 8 條訂明,家傭從原居地離境及進入香港所招致的費用,包括體檢費、領事認證費、簽證費、保險費,以及相關政府當局收取的行政費或同類費用,均由僱主承擔;若家傭已先行墊付,僱主須在其出示收據或付款證明後全數發還。

時間方面,入境處的服務承諾是在收齊所有所需文件後,90% 的申請於 6 星期內辦妥。收件後當局會發出確認信;以掛號郵寄遞交的,以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申請可經投放、郵寄或網上方式遞交,網上服務亦可查詢申請進度、補交文件及通知提前終止合約。以上整理只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家庭情況的法律或專業意見,具體如何適用請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有疑問時應另行徵詢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家庭月入要多少才符合聘用資格?需要提交證明嗎?

入息門檻是家庭平均月入按每名家傭計不低於 HK$15,000。官方頁面的說法是,只要達到這個水平,僱主一般無須提交財務狀況證明,但須在申請表 ID988B 第 3 部分「Household Information」作出申報;個別個案仍可能被要求補交文件。

聘用兩名家傭,HK$15,000 的門檻會否提高?

門檻是按「每名家傭」計算,不是按整個家庭計一次的數額。因此聘用兩名家傭時,家庭平均月入須同時符合每名家傭不低於 HK$15,000 的標準,而不是只須達到 HK$15,000。

2026 年 10 月簽訂新合約,工資應填多少?

2026 年 10 月 3 日或之後簽訂的合約,最低工資為每月 HK$5,220。若在 2026 年 10 月 2 日或之前已簽訂工資不低於 HK$5,100 的合約,則須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或之前把申請送達入境處,才可沿用原工資條款處理。

家傭可以住在僱主另一個單位,或自己在外面租房嗎?

兩者都不可以。合約第 3 條訂明家傭須在合約所指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及居住,而「僱主的住所」指單一地點的單一住戶;即使僱主擁有另一單位,也不能寫入合約。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家傭外住的請求亦不會獲批准。

搬屋後要通知入境處嗎?是否要交新住址證明?

需要。地址變更應以《修訂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ID407G)通知入境處,如新址屬房屋署或香港房屋協會管理的屋苑單位,還須附上有關機構的同意書及租約副本。已提交 ID407G 的一般無須再交住址證明,但個別個案或會被要求補件。

可以請家傭每天駕車接送子女或往返辦公室嗎?

駕駛不屬家務,須另行向處長申請特別許可,且申請時家傭須持有有效香港駕駛執照。即使獲批,駕駛只限附帶於家務,例如接送子女;每天接送僱主上下班或載親友觀光,均超出許可範圍。

僱主被評為不合資格,還有補救方法嗎?

官方頁面的說法是,被評為不合資格者可透過書面通知中所提供的渠道要求覆核。審批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按《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所載準則作出,覆核同樣圍繞九項資格,尤其是財務能力、真正居港身份與不良紀錄三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