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2026申请流程:两阶段与逗留期限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简称 New CIES)的申请要走两段核实:先由投资推广署(Invest Hong Kong,InvestHK)核实净资产,取得证明后再由香港入境事务处(Immigration Department,ImmD)审批入境;获原则上批准后,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不超过 180 天完成获许投资,再经投资推广署核实投资、入境事务处正式批准,一般获批不超过 24 个月的逗留期限。以上流程依据香港入境事务处「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见问题页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页面。

下面按做决定的顺序说明每一步由谁核、什么时候递、有效期如何衔接,以及 24 个月到期之后要办什么。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个案请以官方最新公布或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谁可以先进入这套流程?

门槛分几条,且须同时满足。申请人在向投资推广署申请净资产评估时须年满 18 岁;身份上须属于外国国民、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居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适用,排除地区名单由保安局与入境事务处不时检讨;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并能证明可再入境的无国籍人士,符合资格。

资产方面,申请人须证明在递交净资产评估申请前六个月,持续拥有市值不少于 3,000 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并由其绝对实益拥有的净资产或净股权;与家人联名持有资产中归其本人绝对受益拥有的份额也可计入。投资须在新计划推出当日或之后作出,投入获许投资资产的净值不少于 3,000 万港元。

此外,申请人须无不良入境记录、符合一般入境及安全要求,并能证明自己及受养人可在香港自行负担生活与住宿,不依赖获许投资资产的回报、受雇、自雇、担任职位、经营业务或公共援助。受养人来港另须符合当时的其他适用政策。

两个阶段分别由谁核实?

环节 由谁核实/审批 发出的结果 关键期限
净资产核实 投资推广署 符合净资产规定证明 递交评估申请前六个月持续持有不少于 3,000 万港元
入境申请(原则上批准) 入境事务处 签证/进入许可 以访客身份入境不超过 180 天
投资核实 投资推广署 符合投资规定证明 在指定投资期内完成不少于 3,000 万港元投资
正式批准 入境事务处 逗留许可 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仅受逗留期限限制

一句话概括:净资产够不够、投资到不到位,由投资推广署核实;能不能进来、能留多久,由入境事务处审批。净资产规定、投资规定与投资组合维持规定三项核实均由投资推广署负责,其新计划网站列有更多细节;获许投资资产范围和投资组合维持要求则规定在 Rules fo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新计划规则》)。

净资产核实为什么必须在递交入境申请之前完成?

顺序不能调换。申请人须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核实通过后,投资推广署才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证明(Certifying Proof for Fulfillment of Net Asset Requirement),申请人须在该证明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官方常见问题页面未以固定天数列明这份证明的有效期,递交时间须以证明本身载明的有效期为准。

这意味着准备动作要往前推:六个月的净资产持有期是从递交净资产评估申请之日往前计算,不是从递交入境申请之日算起。

如果申请人当时已经以其他签证计划在香港逗留,也不影响申请——只要符合资格,不论居住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入境申请都会受理。

180 天投资期与 24 个月逗留期限怎么衔接?

入境事务处从入境角度完成评估并给予原则上批准后,会发出签证/进入许可,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不超过 180 天,在这段时间内作出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

投资在指定投资期内完成后,申请人再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核实通过后,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投资规定证明(Certifying Proof for Fulfillment of Investment Requirements),申请人须在其有效期内把证明提交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处随即恢复审核。

正式批准后,入境事务处一般给予申请人及其受养人不超过 24 个月的逗留期限,条件是期间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要求。这一阶段的逗留属「仅受逗留期限限制」(time limitation only)。以新计划身份居港的非永久居民,只要在逗留期限内返港、且取得居留身份的情况没有改变,无须申请再入境签证。

网上递交后,申请结果怎么通知?

入境申请与延长逗留申请都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网上服务递交并上载所需文件,证明文件的要求列在相应申请页面。

结果由入境事务处以电邮通知。若电邮地址无效或有误,或电邮服务器(例如垃圾邮件过滤)拦截或删除了通知,电子方式的通知会发送失败;有需要时可致电技术支持热线 (852) 3128 8668。

受养人可以和主申请人一起递交吗?

可以,无须分开递交。申请人可在同一次网上申请中一并提交最多 8 名随行受养人的申请;已经以新计划身份来港的,也可以之后再为受养人提出来港申请。

可随行的受养人包括:配偶,或按缔结地当地法律缔结、并经当地机关合法正式承认的同性民事伴侣、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异性民事结合关系的一方,以及 18 岁以下的未婚受养子女。这里的民事伴侣与民事结合指性质近似婚姻配偶关系的法律制度,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关系。

受养人的逗留期限通常与担保人(即主申请人)挂钩。之后再申请延长逗留,只有在受养人继续符合以受养人身份居留的资格(例如未因婚姻状况变化而丧失担保),且担保人仍是居住在香港的真正香港居民时才会获考虑。受养人可在香港受雇或就读。

24 个月逗留期限到期后怎么延长?

延长逗留同样是「先投资推广署、后入境事务处」。申请人最早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是否持续符合投资组合维持规定,核实通过后,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投资组合维持规定证明。

申请人和受养人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延长逗留申请,即使当时尚未取得该证明也应递交;入境事务处会视乎其后是否补交证明作出决定。从入境角度认为仍符合新计划资格的,一般获准延长不超过三年。首次入境的逗留期限为 24 个月,其后每次延长一般为 36 个月,之后的延长沿用同一套程序。

递交延长逗留申请时,申请人须身在香港;获批后缴款和领取「电子签证」(e-Visa)时,同样须身在香港。

满七年后,居留身份和投资资产怎么处理?

有一个常见误解要先澄清:连续七年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要求,不会自动带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入境事务处的立场是,即使申请人已按《新计划规则》连续七年符合财务规定并获准延长逗留,也不代表其已符合《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 115 章)下通常居住及其他取得居留权的要求;认为自己符合资格的人,须按其既定程序另行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投资处置方面: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申请人可按相关投资项目的条款自由处置获许投资资产。若七年之后未能符合连续通常居住要求而无法成为永久居民,可在第七年结束之后申请无条件居留(unconditional stay),即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限制地入境和逗留;获批后同样可自由处置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无条件居留前,须先由投资推广署核实连续七年持续符合投资组合维持规定,投资推广署会把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申请人及受养人须在证明有效期内递交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点是第七年年底,且申请当日必须持有有效的新计划居留身份——逗留期限已过期就不能申请。

另外,以新计划身份来港居留后,申请人可以在香港受雇、担任职位、自雇,或参与及创办业务。

常见问题

3,000 万港元的净资产门槛怎么计算?

申请人须证明在递交净资产评估申请前六个月,持续拥有市值不少于 3,000 万港元(或等值外币)且由其绝对实益拥有的净资产或净股权。与家人联名持有的资产或股权中,按其绝对受益拥有的份额可以计入。投资阶段则要求在新计划推出当日或之后,投入获许投资资产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值。

180 天和 24 个月分别指什么?

180 天是获原则上批准后,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作出获许投资的期限。24 个月是投资经核实、入境事务处正式批准后给予的首次逗留期限,条件是期间持续符合新计划要求。两者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不是同一个期限的两种说法。

已经在香港以其他签证逗留,还能申请新计划吗?

可以。只要符合新计划的资格准则,入境申请都会受理,与申请人当时居住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无关。净资产核实仍须先向投资推广署办理。

七年之后会自动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吗?

不会。连续七年符合新计划财务要求并获延长逗留,不构成对《入境条例》下通常居住及居留权要求的认定。认为自己符合「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七年以上」等法定条件的人,须另行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受养人需要分开递交申请吗?

不需要分开。主申请人可在同一次网上申请中一并提交随行受养人的申请,单次最多 8 名。受养人的逗留期限通常与担保人挂钩,后续延长逗留须继续符合受养人居留资格,且担保人仍须是居住在香港的真正香港居民。

延长逗留一定要等投资推广署的证明吗?

不必等到证明到手。申请人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延长逗留申请,即使尚未取得符合投资组合维持规定证明也应递交;入境事务处会视乎其后是否补交证明作出决定。不过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最早只能在届满前 3 个月提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