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流程:兩階段核實與逗留條件

根據入境事務處(Immigration Department)「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見問題官方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下稱「新計劃」)的申請採用兩階段核實:申請人先向投資推廣署(Invest Hong Kong,下稱 InvestHK)申請淨資產評估,取得「淨資產規定證明書」後,才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獲原則上批准後,入境事務處會發出不為期多於 180 天的訪客簽證/進入許可,讓申請人在期限內作出承諾投資;完成投資並再經投資推廣署核實投資規定、取得「投資規定證明書」後,入境事務處才作正式批准。正式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一般會獲准逗留不超過 24 個月,且只受逗留期限限制,條件是期間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兩階段核實具體是怎樣的流程?

第一階段:如何向投資推廣署證明淨資產?

申請人在申請淨資產評估時須年滿 18 歲,並屬於新計劃涵蓋的類別: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民除外;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並有證明可重新入境的無國籍人士亦符合資格)、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籍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台灣居民。申請人須令投資推廣署信納,在提出淨資產評估申請前六個月內,持續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淨額(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股權,包括與家人聯名持有而申請人實益擁有的部分。投資推廣署核實後會發出淨資產規定證明書,申請人須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入境申請。此外,申請人須沒有不良出入境紀錄、符合一般出入境及保安要求,並能證明自己及受養人可在不依賴投資回報、受僱、自僱、職位、業務或公共援助的情況下在港維持生活及住所。

原則上批准後的 180 天訪客簽證有什麼用?

入境事務處從出入境角度審批後如給予原則上批准,會向申請人發出不為期多於 180 天的簽證/進入許可,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在期限內作出承諾投資。承諾投資須在新計劃推出日或之後作出,投入容許投資資產,並符合《新計劃規則》(Rules fo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第 2.1(d)(i) 至 (iii) 條所指的其中一種情況,金額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淨額(或等值外幣),且申請人須實益擁有該等資產。申請人須在指定的投資時限內完成投資,然後再進入第二階段核實。

第二階段:完成投資後如何取得投資規定證明書?

完成承諾投資後,申請人須再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已符合投資規定。經投資推廣署核實符合規定後,會發出「投資規定證明書」。申請人須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將之提交入境事務處,入境事務處隨即恢復審批其入境申請。正式批准後,入境事務處一般會給予申請人/入境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不超過 24 個月的逗留准許,只受逗留期限限制,條件是申請人/入境者在整段期間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正式批准後的 24 個月逗留條件是什麼?

正式批准後的逗留期限一般不多於 24 個月,性質上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並非居留權或永久居民身份。申請人須在整段 24 個月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各項規定;受養人的逗留期限通常與申請人/保證人掛鈎。在此期間,入境者可以在香港受僱、擔任職位、自僱,或參與及開設業務。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新計劃入境者及其受養人)如在獲准逗留期限內返回香港,且取得居留身份的情況維持不變,則無需重新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須留意,以上為官方頁面所述的一般安排,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個人化的法律或移民意見,具體資格與申請結果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及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24 個月屆滿後,怎樣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申請延期前,須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持續符合組合維持規定(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提交時間不得早於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首次入境獲准逗留期限為 24 個月,延期獲准則為 36 個月。投資推廣署核實後會發出「組合維持規定證明書」。申請人及受養人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延長逗留申請,即使當時尚未取得該證明書亦然;入境事務處會視乎證明書其後是否提交而作出決定。如入境事務處信納申請人及受養人仍符合新計劃的資格準則,一般會給予不超過三年的延長逗留期限,其後每次延期亦按相同程序辦理,每次不多於三年。申請人遞交延期申請時須身在香港;獲批後,在繳費及領取「電子簽證(e-Visa)」時亦須身在香港。

投資滿七年後可以怎樣處置資產?

官方頁面明確指出,即使入境者連續七年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要求並獲准延長逗留,也不代表入境事務處承認其符合《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下通常居住及其他取得居留權的規定,不會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入境者成功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即可在新計劃相關投資的條款及條件規限下,自由處置容許投資資產。若未能成為永久性居民,但在新計劃下持續符合組合維持規定不少於七年,可在獲准延長逗留的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逗留;獲批無條件逗留後,便可按相關投資的條款及條件自由處置資產。申請無條件逗留時,申請人必須在新計劃下持有有效的居留身份,逗留期限已過期則不能申請。

受養人可以一併申請嗎?網上遞交有什麼安排?

可以。申請人可攜同配偶,或根據當地法律締結並獲當地主管機關正式承認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以及未滿 18 歲的未婚受養子女來港。受養人的逗留期限通常與申請人/保證人掛鈎;其後延長逗留的申請,只會在受養人持續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資格準則,且保證人仍是在香港居住的真誠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獲考慮。受養人可按現行政策在香港就業或就讀。

網上申請方面,申請人可透過政府一站通相關頁面為自己及隨行受養人一次過遞交申請及上載所需文件,單一申請最多可包括八名隨行受養人。申請結果由入境事務處以電郵通知;若電郵地址無效或不正確,或電郵伺服器(如垃圾郵件過濾器)攔截或刪除通知,可能導致電子通知發送失敗,入境事務處設有技術支援熱線(電話 (852) 3128 8668)以作跟進。

常見問題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兩階段核實,分別由哪個機構負責?

兩階段的核實均由投資推廣署負責:第一階段核實淨資產規定,第二階段核實投資規定。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從出入境角度審批簽證/進入許可,以及其後的逗留與延期安排。

訪客簽證的 180 天,是批准後可在香港逗留多久?

官方頁面說明,原則上批准後入境事務處會發出不為期多於 180 天的簽證/進入許可,目的是讓申請人以訪客身份入境並在期限內作出承諾投資。這 180 天與正式批准後不超過 24 個月的逗留期限屬不同階段,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正式批准後的 24 個月逗留,是否等同獲批香港居留權?

不是。24 個月只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的逗留准許,申請人期間須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官方頁面亦明確說明,即使連續七年符合財務要求,也不會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居留權。

完成投資後,需要在多少時間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投資規定證明書?

官方頁面要求申請人在投資規定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將之提交入境事務處,以便恢復審批。頁面並未列明統一天數,申請人應以證明書上所示的有效期為準。

延長逗留期限時,是否必須先取得組合維持規定證明書才能提交申請?

不是。申請人及受養人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先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延長逗留申請,即使尚未取得證明書亦然。入境事務處會視乎證明書其後是否提交,再對延期申請作出決定。

受養人獲准來港後,可以在香港工作或讀書嗎?

可以。官方頁面指出,受養人如獲准以受養人身份在香港居住,在現行政策下可在香港就業或就讀,不受禁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