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許投資資產與投資組合維持

根據入境事務處官方網站「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見問題頁面,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IES)下,哪些資產屬獲許投資資產、投資組合要如何維持,詳細條文寫在《新計劃規則》(New Scheme Rules);而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資產淨值規定、投資規定與投資組合維持要求的部門,是投資推廣署(InvestHK)。入境事務處(ImmD)負責的是簽證/入境許可、延長逗留期限與無條件逗留的審批。換句話說,資產和組合的「合規與否」由投資推廣署把關,身份和逗留由入境事務處把關。

獲許投資資產和維持要求,具體規定寫在哪裡?

入境事務處常見問題對「什麼是獲許投資資產」和「投資要如何維持」這兩條問題,答案都指向《新計劃規則》。官方常見問題頁面本身並未逐一列出資產類別、比例或買賣限制的細節,因此投資項目的具體範圍要以《新計劃規則》條文為準。

投資推廣署另設專頁供查閱這三項規定的安排。就目前官方頁面公布的範圍而言,可以確定的是核實權在投資推廣署,而不是由入境事務處逐項審查組合。

誰核實什麼:投資推廣署與入境事務處的分工

以下分工是按官方常見問題的表述整理,讀到不理解的地方時,可回到所屬部門查閱;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申請人的專業意見,實際安排請以官方最新公布的規則,以及你自行取得的專業意見為準。

環節 負責部門 涉及的主要規定
資產淨值評估 投資推廣署 申請人須在提交資產淨值評估申請當日之前的六個月內,持續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淨值(或等值外幣)的資產或淨股本
作出獲許投資 投資推廣署 須在計劃推出當日或之後,投資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並符合《新計劃規則》第 2.1(d)(i)–(iii) 條列出的其中一種情況
投資組合維持(續簽/七年期滿前) 投資推廣署 核實申請人是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要求,並發出相關證明書
入境申請、延長逗留、無條件逗留 入境事務處 從出入境角度審批,包括原則上批准、正式批准與逗留條件

合資格提出申請的人包括外籍國民、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籍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台灣華籍居民,並須在申請資產淨值評估時年滿 18 歲;阿富汗、古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在計劃之內,相關地區名單由保安局與入境事務處不時檢討。無國籍但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並有可證明的再入境便利者,可以符合資格。

從資產淨值到正式批准,步驟是怎樣?

  1. 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資產淨值評估。
  2. 投資推廣署核實後,發出「符合資產淨值規定證明書」。
  3. 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入境許可申請。
  4. 獲原則上批准後,持訪客身份的簽證來港安排投資,該次逗留不超過 180 天。
  5. 在指定投資期內完成承諾投資。
  6. 再請投資推廣署核實是否符合投資規定。
  7. 核實通過後,把「符合投資規定證明書」在有效期內交回入境事務處。
  8. 正式批准後,通常獲准在港逗留不超過 24 個月,條件是須持續符合計劃要求。

入境申請與所需文件的遞交,官方頁面列明須經政府網上服務進行。

續簽時,何時要找投資推廣署核實組合維持?

入境後首次獲准逗留為 24 個月,之後每次獲准延長的逗留期通常不超過三年(36 個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須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要求,而提出時間不得早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即使尚未取得該證明書,申請人及其受養人仍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延長逗留申請;入境事務處會視乎證明書其後是否補交再作決定。提出延長逗留申請時,申請人須身在香港;獲批後繳付費用和領取「電子簽證」時,同樣須身在香港。

維持滿七年之後,可以做什麼?

滿七年的計算,是按入境事務處批准的逗留期,加上投資推廣署核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要求。可在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逗留,前提是申請當日仍持有有效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居留身份;若逗留期限已經屆滿,就不能提出申請。投資推廣署核實後會通知入境事務處,申請人須在證明書有效期內把申請交到入境事務處。

取得無條件逗留後,可以自由處置獲許投資資產,惟仍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約束;成功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情況相同。

要留意的是,持續七年符合財務要求不會自動帶來永久居民身份。官方常見問題明確寫明,是否通常以香港為居所、是否符合《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下的居留權規定,須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務處另行申請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資格。

常見問題

獲許投資資產包括哪些項目?

官方常見問題沒有逐一列出資產清單,只說明細節見《新計劃規則》。投資推廣署在其專頁提供進一步說明。具體項目範圍以官方最新公布的規則為準。

投資組合維持要求由哪個部門核實?

由投資推廣署核實。官方常見問題列明,投資推廣署負責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資產淨值規定、投資規定與投資組合維持要求;入境事務處負責入境與逗留的審批。

續簽前多久可以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核實?

不早於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換言之,太早提出不會受理,時間窗口只會在期限屆滿前的最後三個月打開。

還沒拿到證明書,可以先申請延長逗留嗎?

可以,而且要如期提交。申請人及受養人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長逗留,入境事務處會視乎投資推廣署的證明書其後是否補交作出決定。

投資金額門檻是多少?

官方頁面列出的門檻是 3,000 萬港元淨值(或等值外幣),適用於兩處:一是申請資產淨值評估前六個月內持續持有的資產,二是投入獲許投資資產的承諾投資額。

七年後就一定可以取回投資嗎?

視乎身份結果而定。取得無條件逗留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可自由處置獲許投資資產,但仍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約束。

七年財務要求過關就自動拿到居留權?

不會。入境事務處在常見問題中明確表示,即使持續符合財務要求並獲准延長逗留不少於七年,也不代表已符合《入境條例》下的通常居住及其他居留權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