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2026:七年财务合规不等于自动永居

不会。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Immigration Department)「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见问题页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页面),即使申请人已连续不少于七年满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财务要求,并获准按《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延长逗留,入境处明确表示,这不构成也不代表该人已满足《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 115 章)下取得居留权所需的通常居住要求及其他要求。要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仍需另按既定程序向入境处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并符合「已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七年」这一法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为什么「七年财务合规」换不来永居?

两条规则走的是不同轨道,页面把它们分得很清楚。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管的是钱和逗留期限。申请人须证明在申请净资产审查前六个月持续拥有市值不少于 3,000 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在获许投资资产中投入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资产与投资的核实由投资推广署(Invest Hong Kong, InvestHK)负责,入境处则从出入境角度审批逗留。首次入境获批的逗留期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条件是期间持续符合计划要求;其后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永居管的是居住事实。《入境条例》要求的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七年」,这是法例规定的独立条件,不是计划下的财务指标。按官方页面的表述,七年财务合规与延期获批,并不构成入境处对通常居住要求的任何暗示或承认。换句话说,投资维持得再标准,也不等于你在法律意义上「通常居住」于香港。

假设某申请人七年里每年只在香港停留很短时间,组合维持要求全部达标、延期也每次获批——按页面口径,他仍可能无法满足连续通常居住的要求,也就拿不到永居。

满七年但不符通常居住,还有什么出口?

有,是无条件逗留(unconditional stay)。

页面说明,入境者可能在满足七年组合维持要求后,仍无法符合连续通常居住要求。这种情况下,可在按计划获准延长逗留的第七年结束时,申请无条件逗留;获批后,进出和逗留香港不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限制,也可以按相关投资的条款自行处置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路径分两步:

  1. 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七年持续符合组合维持要求,取得组合维持要求证明。
  2. 在证明有效期内,本人及受养人(如有)向入境处提交无条件逗留申请,入境处再从出入境角度审批。

两个时间限制要盯紧:申请日必须仍持有效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居留身份,逗留期限已经届满后不能再申请;未满七年、或未经投资推广署核实组合维持要求的,也谈不上这项申请。

需要留意的是,按页面表述,无条件逗留解决的是「不再受逗留条件与期限限制」,页面并未把它等同于永久居民身份或居留权——它是不依赖通常居住的备选出口,不是永居的替代品。

要通过永居审核,需要满足什么?

核心还是《入境条例》下的通常居住:任何声称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符合「已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七年」的法律要求及《入境条例》其他相关规定,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处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官方常见问题页面只说明了这条路径和法定条件,没有在该页列出核实资格所需的具体文件或处理时间;这类细节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文按官方页面整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个人安排请以官方最新公布及专业意见为准。

一旦成功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获许投资资产即可按相关投资条款自行处置,不再受计划下的持有要求约束。

七年期间哪些时间点最容易出错?

延期是七年里最容易断链的一环,官方页面给了几条明确的操作要求:

  • 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持续符合组合维持要求,不得早于逗留期限届满前 3 个月。
  • 本人及受养人的延期申请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递交;即使还没拿到投资推广署的证明,也要先递交,入境处会视后续是否补交证明再作决定。
  • 提交延期申请时,以及获批后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e-Visa)时,本人须身在香港。
  • 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与申请人挂钩,后续延期还要看受养人是否仍符合受养人居留资格、保证人是否仍是真正居于香港的居民。

另外两项与规划有关的规则:入境者获准入境居留后,可以在香港受雇、担任职务、自雇或开办及参与业务;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者及其受养人)在逗留期限内、且取得居留身份的情况没有改变时,回港无需再入境签证。

常见问题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满七年会自动成为永久居民吗?

不会。入境处官方页面对此直接回答「不会」,并说明七年财务合规不构成对通常居住要求的暗示或承认。永居仍须另行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七年财务合规和永居要求的七年通常居住,是不是同一件事?

不是。前者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下的净资产、投资与组合维持要求,由投资推广署核实;后者是《入境条例》(第 115 章)下的法定居住条件,由入境处按既定程序审核。

满七年但通常居住不成立,还能拿到无条件逗留吗?

可以,但要满足两项前提:经投资推广署核实七年持续符合组合维持要求,且申请日仍持有有效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居留身份。获批后进出和逗留香港不再受条件或期限限制。

取得无条件逗留就等于拿到永居了吗?

不等同。按官方页面表述,无条件逗留的含义是不再受逗留条件与期限限制,页面没有将其等同于永久居民身份或居留权;两者条件和后果并不相同。

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获许投资资产还要继续持有吗?

不需要按计划继续持有。页面说明,成功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可按相关投资的条款与条件自行处置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无条件逗留也要先经过投资推广署核实吗?

要。申请人须先向投资推广署核实七年持续符合组合维持要求并取得证明,再在证明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申请;页面对核实永居资格则只说明按既定程序提出,未在该页列出同样的核实步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