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七年後並不自動成為香港永居
不會。根據入境事務處「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見問題官方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即使申請人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計劃的財務要求並獲批准延期逗留,入境處不會因此視為或承認其已符合《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下取得居留權所需的通常居住要求及其他要求;認為自己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須另行按既定程序向入境處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
七年財務合規,為什麼不等於永居?
因為兩套要求出自不同規則。計劃下的七年,指的是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要求並獲批准延期逗留;《入境條例》下的七年,指的是「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兩者並不互相替代。
入境處在官方頁面的用字相當直接: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財務要求並獲延期逗留,「並不構成」入境處對申請人已符合通常居住要求及其他居留權條件的任何暗示或承認。換句話說,投資合規是計劃下的逗留條件,不是居留權的證明。
官方頁面同時指出,即使已按計劃符合七年投資組合維持要求,入境者仍可能未能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要求。
計劃本身的門檻與七年要求是什麼關係?
計劃要求申請人年滿 18 歲,並屬於外國國民、已取得外國永居的中國籍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台灣居民(阿富汗、古巴、朝鮮國民除外)。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InvestHK)申請淨資產審查,證明在提交審查申請前六個月內持續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的淨資產或淨權益,並作出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淨額的許可投資資產投資。
這組財務門檻決定的,是入境處是否批准你以「資本投資者入境者」身分在港逗留;通常居住與否,則由《入境條例》獨立判斷。兩條線可以同時成立,也可以只成立一條。
想取得永居身分,實際要走哪一步?
向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的申請。這是獨立於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既定程序,申請人須自行符合「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法律要求及《入境條例》其他相關條文。
值得注意的是,核實資格與投資組合無關:投資推廣署負責核實淨資產、投資及投資組合維持要求,而永居資格的核實屬於入境處按《入境條例》處理的事項。
不符合通常居住要求,七年後還有什麼選擇?
可申請無條件居留(unconditional stay)。官方頁面說明,入境者即使未能符合連續通常居住要求,只要已按計劃獲批准延期逗留滿七年,仍可在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居留;獲批後入境及逗留香港不受任何條件或逗留期限限制。
取得無條件居留後,入境者可自由處置計劃下的許可投資資產,但須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約束。若日後成功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樣可按投資條款自由處置該等資產。
| 項目 | 無條件居留 | 香港永居(居留權) |
|---|---|---|
| 性質 | 入境處批准的逗留身分,不受條件或期限限制 | 《入境條例》下的居留權 |
| 判斷依據 | 計劃下七年投資組合維持要求經投資推廣署核實 | 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不少於七年及其他相關條文 |
| 是否自動生效 | 不會,須提出申請並獲批准 | 不會,須另行申請核實資格 |
| 資產處置 | 獲批後可按投資條款處置許可投資資產 | 成為永居後同樣可按投資條款處置 |
申請無條件居留,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時點是第七年年底。條件是投資推廣署已核實你連續七年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要求,且你按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逗留至少七年。
流程上要先向投資推廣署核實七年持續合規;投資推廣署核實後會發出證明並通知入境處,申請人及其受養人須在該證明有效期內向入境處提交無條件居留申請,由入境處從出入境角度審批。
官方頁面特別提醒,申請當日必須持有計劃下的有效居留身分;逗留期限已過期就不能申請。
七年期間的逗留與延期,要留意什麼?
正式批准後,入境者及其受養人一般獲准逗留不超過 24 個月,條件是期間持續符合計劃要求;之後延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官方頁面在延期部分提到延期後的逗留期限為 36 個月)。
申請延期逗留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提出,並須先向投資推廣署核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要求,而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核實的時間不得早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另外兩個實務細節:提出延期逗留申請時,申請人須身在香港;獲批後繳費及領取電子簽證(e-Visa)時,同樣須身在香港。
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人情況的專業意見;計劃條款與《入境條例》的要求如何適用於你的個案,以及相關安排是否仍然有效,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
滿七年當日,身分會不會自動轉為香港永居?
不會。入境處官方頁面明確表示,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財務要求並獲延期逗留,並不構成對已符合通常居住要求及居留權其他條件的任何暗示或承認。永居身分須另行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
核實永居資格,是否要等投資推廣署先核實投資要求?
兩者分開處理。投資推廣署負責核實淨資產、投資及投資組合維持要求,永居資格則由入境處按《入境條例》處理,重點是通常居住是否連續滿七年及其他相關條文。
無條件居留是否等同永居?
不等同。無條件居留是按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批准的逗留身分,入境及逗留不受條件或期限限制;永居則是《入境條例》下的居留權,須通過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的程序。
逗留期限已過期,還可以補申請無條件居留嗎?
不可以。官方頁面規定,提出無條件居留申請當日必須持有計劃下的有效居留身分。若已過期,須先處理好逗留身分問題。
取得永居或無條件居留後,投資組合還要繼續維持嗎?
官方頁面指出,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或取得無條件居留後,入境者均可自由處置計劃下的許可投資資產,但須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及條件約束。
七年期間不在港時間較多,會有什麼影響?
影響的是《入境條例》下的通常居住判斷,而非計劃下的財務合規。官方頁面已說明,即使符合七年投資組合維持要求,仍可能未能符合連續通常居住要求,因而未能取得永居;此類入境者可在第七年年底考慮申請無條件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