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七年後申請無條件居留與投資處置
按入境事務處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稱新計劃)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七年投資期結束後未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入境者,仍有一條明確出路:可在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居留(unconditional stay),獲批後可自由處置新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Permissible investment assets),只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與條件限制。
七年後未能成為永久居民,可走哪一條路?
入境事務處在頁面上直接回答了這一點:入境者即使已連續符合財務要求,並按《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獲批准延長逗留不少於七年,也不代表入境事務處承認其已符合《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下「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及其他居留權要求。
換言之,新計劃的七年投資期與《入境條例》的七年通常居住期,是兩條分開計算的線。若入境者未能符合通常居住規定,可在按新計劃規則獲批准延長逗留的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居留。
無條件居留的效果寫得很清楚:容許進入及逗留香港,而不受任何條件或逗留期限限制。
申請無條件居留前,要先完成什麼核實?
按入境事務處頁面,程序分為兩段,先投資推廣署(InvestHK),後入境事務處:
- 先由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是否已連續七年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 核實通過後,投資推廣署會發出投資組合維持規定的證明書,並把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
-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須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無條件居留申請。
- 入境事務處再從出入境角度審批有關申請。
也就是說,投資推廣署負責核實投資那一半,入境事務處負責審批居留那一半,申請人不能跳過前者直接向入境事務處提出申請。
什麼時候才合資格提出申請?
入境事務處頁面給出的時間點是「第七年結束時」,前提有兩項同時成立:
- 投資推廣署已核實申請人連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
- 申請人已按新計劃獲批准逗留至少七年。
兩項缺一不可。假設某申請人已按新計劃獲批准逗留七年,但投資組合維持規定只核實至第六年,則尚未落入上述時間點。
提交申請當日,居留身分有什麼限制?
限制很硬:逗留期限已過期,就不能申請無條件居留。入境事務處頁面的要求是,申請人在提交申請當日必須持有有效的新計劃居留身分。
這項要求把七年間的延長逗留安排變成前置條件。按同一頁面,入境者須在不早於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先向投資推廣署核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首次入境獲准逗留一般不多於 24 個月,其後延長獲准逗留一般不多於 36 個月;延長逗留申請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提交,續期一般不多於三年。
若中途出現逗留期限斷檔,後續的無條件居留申請便失去基礎。
受養人是否一併處理?
入境事務處頁面的寫法是「你及你的受養人(如有)」須在證明書有效期內提交無條件居留申請,因此受養人並不是在申請人獲批後自動跟隨,而是需要在同一證明書有效期內提出申請。
按同一頁面關於受養人的說明,受養人的逗留期一般與申請人(即其保證人)掛鈎。受養人是否獲批,仍由入境事務處從出入境角度按其個案審批。
獲批之後,投資可以怎樣處置?
這是讀者最關心的一步,頁面的答案也最直接:取得無條件居留後,入境者可自由處置新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但須受相關投資的條款與條件限制。
同一頁面對永久居民身分的待遇是同一套寫法:入境者若已成功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同樣可自由處置獲許投資資產,並受相關投資的條款與條件限制。
兩者差別不在資產處置權,而在身分本身:永久居民身分涉及《入境條例》下的居留權,並須按既定程序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無條件居留則是入境事務處批准的入境與逗留待遇。
需要留意的是,「自由處置」不等於資產本身沒有鎖定期、贖回限制或違約成本,實際能否賣出仍取決於該項投資的合約條款。
時間表該如何自我核對?
讀者可按以下順序核對自己的進度:
- 確認自己按新計劃獲批准逗留是否已滿七年。
- 確認投資推廣署是否已核實連續七年的投資組合維持規定。
- 確認提交申請當日的逗留期限仍然有效。
- 確認受養人(如有)是否需要在同一證明書有效期內一併提交申請。
- 確認自己是否已另行評估《入境條例》下的七年通常居住要求。
本文按入境事務處官方頁面整理,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人情況的專業或法律意見;獲批與否由入境事務處按個案審批,本文不保證任何結果,具體安排請以官方最新公布,以及合資格專業人士的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七年後一定要先成為永久居民,才可以處理投資嗎?
不需要。按入境事務處頁面,未能成為永久居民的入境者,可在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居留,獲批後即可自由處置獲許投資資產。已成功成為永久居民者,同樣可自由處置。
逗留期限已過期,還可以補交無條件居留申請嗎?
不可以。頁面的答案是明確的「不能」:申請人在提交申請當日必須持有有效的新計劃居留身分。因此七年期間的延長逗留安排必須銜接得上。
無條件居留是否等同香港永久居民?
不等同。無條件居留容許進入及逗留香港而不受條件或逗留期限限制;永久居民身分則涉及《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下的居留權,並須按既定程序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為什麼七年投資期滿,不等於已符合七年通常居住?
入境事務處頁面明確指出,即使連續符合財務要求並獲批准延長逗留不少於七年,也不構成該部門對申請人已符合通常居住及其他居留權要求的任何暗示或承認。兩項要求分開計算。
申請前是否可以跳過投資推廣署?
不可以。按頁面說明,入境者須先由投資推廣署核實連續七年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取得證明書並由該署通知入境事務處後,再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
獲批無條件居留後,資產是否完全不受限制?
相對新計劃而言可自由處置,但頁面同時保留了「須受相關投資的條款與條件限制」這一前提。實際能否出售或贖回,仍取決於該項投資本身的合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