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後工作與營商安排
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答案是肯定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的入境者來港居留後,可受僱、擔任公司職位、自僱,或加入及成立業務。這項計劃沒有把入境者限定在「只投資、不工作」的位置。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個人化的專業意見,具體情況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及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來港居留後,可以從事哪幾類經濟活動?
官方答覆把可做的事分成四類,沒有附加行業、規模或金額門檻:
| 經濟活動 | 官方答覆的意思 |
|---|---|
| 受僱 | 可以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 |
| 擔任職位(office-holder) | 可以出任公司職位 |
| 自僱 | 可以以個人身分經營,不依附單一僱主 |
| 加入或成立業務 | 可以參與現有業務,也可以開設新業務 |
四類活動在答覆中是並列的,官方頁面沒有在其中任何一項上標注額外審批程序。個案上是否還有其他程序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既然可以工作,為什麼還要證明「不靠」這些收入?
這是兩條獨立的要求,常常被混為一談。工作權利回答「你可不可以做」;財務能力要求回答「你如何證明自己養得起自己」。
入境事務處列明的第六項資格準則是:申請人須向入境處證明,能夠在不依賴以下各項的情況下,自行供養自己和受養人(如有)並提供住宿——合資格投資資產的回報、在香港的受僱、自僱、擔任職位、經營業務,以及公共援助。
換句話說,你可以在港打工或做生意,但在審批階段不能用「我會在港工作」來證明自己的供養能力。官方頁面沒有列出這項供養能力的具體金額門檻或計算方式。
工作權利在哪一步開始適用?先看清整個流程
官方那句「入境者來港居留後」有明確的時點。以下步驟按先後排列:
- 先向投資推廣署(InvestHK)申請淨資產審查。
- 證明在提交審查申請前六個月內,持續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的淨資產或淨股本(或等值外幣)。
- 投資推廣署核實後,發出「符合淨資產要求證明書」。
- 在證明書有效期內,向入境處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 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先以訪客身分批准入境不超過 180 天,用以作出承諾投資。
- 在指定投資期限內完成不少於 3,000 萬港元的合資格投資資產投資。
- 再向投資推廣署核實是否符合投資規定,取得「符合投資要求證明書」。
- 在證明書有效期內把證明書交回入境處。
- 入境處恢復審批,正式批准後,你和受養人一般獲批不超過 24 個月的逗留期限,條件是期間持續符合計劃要求。
第 9 步才是官方答覆所指的「來港居留」。第 5 步那段以訪客身分短暫停留作投資的期間,官方頁面沒有就工作權利另作說明。
受養人也可以在港工作或讀書嗎?
可以。官方列明,受養人不禁止在香港就業或就學;另一條答覆亦指現行政策容許受養人就業或就學。
可攜帶的受養人包括:配偶,或按締結當地有效法律成立並獲當地官方承認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以及 18 歲以下的未婚受養子女。
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與保證人(即計劃申請人/入境者)掛鈎。其後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須繼續符合以受養人身分來港居留的資格,包括沒有出現令保證關係喪失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有變,或保證人身故),並須確保保證人仍是居於香港的真誠香港居民。
營商或就業會影響續期和七年後的安排嗎?
續期看的是你是否持續符合計劃要求,而不是你是否工作。流程如下: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不早於屆滿前三個月,先向投資推廣署核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取得證明書後,你和受養人須在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提交續期申請,即使尚未取得證明書,也應先提交申請。
入境處會按是否補交證明書作出決定。官方頁面在續期部分同時出現「首次入境 24 個月、續期 36 個月」與「續期一般批出不超過三年」兩種寫法,兩者在數字上一致;實際批出的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申請續期時須身在香港,獲批後繳費及領取「電子簽證」時同樣須身在香港。
七年後不會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即使持續符合財務要求並按計劃獲准延期逗留不少於七年,也不代表入境處承認你已符合《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下通常居住及其他取得居留權的規定;有意申索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須另行按既定程序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
另一條路徑是無條件逗留:在投資推廣署核實你七年來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且你按計劃獲准逗留至少七年後,可在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獲批後,入境及逗留不受任何條件或期限限制。申請當日須持有計劃下的有效居留身分,期限已過不能補申請。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或無條件逗留後,你可以自由處置計劃下的合資格投資資產,但仍須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及條件規限。
還有幾點容易搞錯
- 往返香港:香港非永久居民(包括計劃入境者及其受養人)不論國籍及所持旅行證件類別,只要在逗留期限內返回,且當初取得居留身分的情況維持不變,無須再申領再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 已在港持其他簽證:不論現時身在香港或外地,只要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入境申請都會被接納。
- 誰符合資格:申請淨資產審查時年滿 18 歲;屬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民除外,保安局及入境處會不時檢討除外名單;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並有證明可再入境設施的無國籍人士亦符合資格)、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國籍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台灣居民;另須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要求。
- 分工:淨資產、投資及投資組合維持規定由投資推廣署核實並發出證明書;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及無條件逗留由入境處從入境角度審批。
常見問題
來港後工作,需要另行申請工作簽證嗎?
入境事務處的常見問題頁面在答覆中只說明入境者可受僱、擔任公司職位、自僱或加入及成立業務,沒有列出須另行申請工作相關許可的程序。官方頁面亦未就此設定行業或金額限制;實際執行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可以用在港工作的收入來滿足財務能力要求嗎?
不可以。第六項資格準則要求申請人證明,能夠在不依賴合資格投資資產回報、受僱、自僱、擔任職位、經營業務或公共援助的情況下,供養自己和受養人並提供住宿。也就是說,工作收入在審批時不被用作供養能力的證明來源。
配偶和子女來港後可以做什麼?
現行政策容許以受養人身分在香港居留的人就業或就學,官方列明受養人不禁止在港就業或就學。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與保證人掛鈎,續期時須繼續符合受養人資格,且保證人仍須是居於香港的真誠香港居民。
開公司會不會令續期失敗?
官方列明的續期考慮因素,是申請人及其受養人是否仍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以及是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頁面沒有把營商或就業列為不利因素。續期申請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提交,申請時須身在香港。
七年後自動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嗎?
不會。官方明確答覆「不會」。持續符合財務要求並獲准延期逗留不少於七年,並不等同符合《入境條例》下通常居住等取得居留權的規定;須另行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符合條件者另可在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逗留。
續期和無條件逗留的申請,是否都要先經投資推廣署?
是。兩者都須先由投資推廣署核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並發出證明書,才由入境處從入境角度審批。無條件逗留的申請須在證明書有效期內提交,且申請當日須持有計劃下的有效居留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