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香港特區護照:簽發與上訴分別歸哪個科?

香港特區護照的簽發和上訴不在同一個科。簽發由入境事務處個人證件部(Personal Documentation Branch)轄下的證件科(Documents Division)負責;涉及香港特區護照申請的上訴,則由同一部門內另一個科——人事登記科(Registration of Persons Division)處理。這一分工載於入境事務處「個人證件部(文字版)」組織圖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仍然如此列示。

對把香港特區護照納入旅行證件組合的讀者來說,重點不在於背熟科名,而在於認清一件事:申請與上訴是兩條分開的處理鏈,後者不會由原來的簽發科接手。

哪個科負責簽發香港特區護照?

證件科。它的職責包括簽發香港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執行《中國國籍法》的規定,以及辦理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記。換言之,護照作為一本旅行證件的核發動作,落在證件科。

證件科之上的個人證件部則負責推行個人證件計劃,範圍涵蓋簽發香港特區旅行證件、處理根據《基本法》提出聲稱擁有居留權的申請、執行《中國國籍法》、編製陪審員臨時名單、出生死亡婚姻登記與人事登記,亦包括就免簽證旅遊安排進行磋商、推廣香港特區旅行證件更廣為接受,以及為在境外身陷困境的香港居民提供切實可行的協助。

護照申請的上訴又交到哪裡?

人事登記科。組織圖明確列出,該科「處理有關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香港特區護照申請的上訴事宜」。同一科還處理根據《基本法》提出的居留權聲稱申請、辦理人事登記(包括簽發身份證及協助編製陪審員臨時名單)、協助免簽證旅遊安排的磋商,以及向境外身陷困境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也就是說,護照申請一旦進入上訴階段,處理單位不是簽發護照的證件科,而是平時負責身份證與居留權事務的人事登記科。

簽發科與上訴科的職責界線在哪裡?

兩科同屬個人證件部,但分工可以按職責逐項對照:

事項 證件科 人事登記科
簽發香港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 負責 —
香港特區護照申請的上訴 — 負責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申請的上訴 — 負責
根據《基本法》提出的居留權聲稱申請 — 負責
執行《中國國籍法》的規定 負責 —
人事登記、簽發身份證 — 負責
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記 負責 —
協助免簽證旅遊安排磋商 — 負責
為境外身陷困境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 負責

從職能分佈可以看出一條線索:護照申請的爭議,往往不是印刷或格式問題,而是國籍與居留資格這些前提判斷;而這些前提恰好由人事登記科一併處理居留權聲稱及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把上訴放在同一科,等於讓資格判斷與其覆核集中在一處,簽發科則維持核發與登記職能。這是從職責配置所作的解讀,組織圖本身只列出各科職掌。

分屬兩科,對第二旅行證件的時間規劃有什麼影響?

影響在於路徑,而不在於某個具體天數。申請獲批的處理鏈與被質疑後的上訴鏈是分開的,兩者不共用同一個處理單位,因此不能以申請階段的進度去推算爭議階段的走向。

以第二旅行證件作規劃時,較實際的做法是把「申領或換領」與「一旦申請受阻的上訴」當作兩段獨立程序,各自預留緩衝,尤其不要把時間表建構在「同一個窗口會繼續跟進」的假設上。

假設某申請人在外地居住、以香港特區護照作為備用旅行證件,而申請時其居留權或中國國籍的基礎受到質疑,相關爭議便落入人事登記科的上訴範圍,不會回到證件科作補件處理。

還有一點值得留意:免簽證旅遊安排的磋商屬個人證件部層面的工作,人事登記科在其中擔當協助角色;換言之,護照「能否用得順」的對外接受度與「能否獲簽發」的內部處理,分屬不同層次。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專業意見,具體安排仍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個人證件部之上還有哪些層級?

個人證件部由助理處長(個人證件)主管。再上一層,副處長(管制、簽證及證件)負責制定及實施入境管制、個人證件、簽證與入境前管制的政策,並一般監督向香港居民簽發身份證及旅行證件,以及出生、死亡、婚姻登記和對境外香港居民的協助。

這解釋了為什麼護照、身份證與居留權事務會被歸到同一條監督線下:它們在部門架構裡本來就是相連的一組職能,只是在執行層面拆成簽發與上訴兩個科。

常見問題

香港特區護照是由入境事務處哪個科簽發?

由個人證件部轄下的證件科簽發。該科同時負責簽發其他旅行證件、執行《中國國籍法》的規定,以及辦理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記。

護照申請被拒後,上訴歸哪個部門處理?

上訴由同一部門內的人事登記科處理。組織圖列明該科負責處理有關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香港特區護照申請的上訴事宜。

上訴材料可以交回原本的簽發窗口嗎?

不應假定可以。簽發屬證件科,上訴屬人事登記科,兩者是不同的處理單位,因此不宜把爭議階段的往返視作申請階段的延續。

人事登記科是不是只管身份證?

不是。它還處理根據《基本法》提出的居留權聲稱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香港特區護照申請的上訴、協助免簽證旅遊安排的磋商,以及向境外身陷困境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簽發與上訴分開,會怎樣影響出行安排?

影響在於要把兩者視為兩段獨立程序,各自預留時間緩衝。由於處理單位不同,申請階段的進度不能用來推算上訴階段的處理情況。

這個分工會不會日後改動?

部門的組織與職掌可能隨政策調整而變動。規劃時應以入境事務處組織圖及相關官方頁面的最新公布為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