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  CH

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Switzerland residents

2026年4月13日  ·  6 分鐘閱讀  ·  3,572 字

瑞士聯邦稅務框架並非單一制度,而是由州級及市級法律、聯邦法規及雙邊協定交織而成的多層系統。對於計劃移居瑞士的高淨值人士而言,若能妥善規劃,其有效稅率可以遠低於原居地的水平。核心在於瑞士對居民就其全球收入及資產徵稅,但同時設有多項結構性豁免,可供新移民在定居前預先部署。2026年,兩項發展重塑了監管環境:聯邦委員會根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4條持續收緊定額稅務(lump-sum taxation)制度,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自動交換信息(AEOI)框架的全面實施,大幅削弱了過去有利於富裕新移民的信息不對稱。對於資產組合龐大的個人而言,理解居留測試規則、來源地與全球收入的區分,以及抵達前的規劃窗口期,已非選擇題——而是決定移民是財富保值還是代價高昂的錯誤的關鍵。

居留測試及其觸發點

瑞士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依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3條的兩項法定標準:設立永久居所並有意長留,或於一個曆年內居留至少90天(無工作人士則為30天)。對於無意在瑞士工作的超高淨值人士,30天的門檻是硬約束。只要在一個曆年內逗留超過30天,即使分散於多次短途行程,亦會觸發該年度的全面稅務責任。此為硬性規則,不設最低豁免額,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其他地方保留主要居所。

執行此測試的主要是各州稅務機關,而非聯邦政府。每個州均設有居民登記冊,並會交叉核對酒店預訂、物業租約及水電煤合約。蘇黎世稅務局曾透過核查蘇黎世交通網絡(ZVV)的票務數據,審計短期逗留記錄。對於計劃每年在瑞士逗留少於30天、但仍希望使用當地銀行及法律基建的家族辦公室負責人,穩妥的做法是透過一家瑞士註冊公司持有物業,並避免以個人名義簽訂任何租約或公用事業合約。

有償工作的90天門檻對無工作的富裕人士而言,甚少相關,但對於可能需到蘇黎世參加董事會的家族辦公室負責人,則變得至關重要。根據《聯邦外國國民就業法》(AuG),任何有償活動——包括由離岸實體支付的董事袍金——均被視為有償工作。其後果是90天規則適用,且當事人必須向州移民局取得工作許可(B類或C類),而這又需要證明其在瑞士有經濟利益。

來源地與全球收入:瑞士的區分

瑞士對居民就其全球收入及資產徵稅,但對外國房地產及外國常設機構設有結構性豁免。根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6條,來自外國不動產的收入獲豁免瑞士稅項,但會納入計算適用的稅率(即所謂的「累進保留」)。對於在倫敦、紐約或新加坡擁有一籃子出租物業的個人而言,這意味著租金收入不在瑞士課稅,但會將瑞士對其餘瑞士來源及其他全球收入所適用的稅率推高至更高稅階。

累進保留的計算是按州級進行,方法各異。沃州(Vaud)將外國房地產收入全數納入稅率釐定,而楚格州(Zug)則採用部分納入,排除外國自住物業的估算租金價值。差異可能非常顯著:對於一名有50萬瑞士法郎外國租金收入及20萬瑞士法郎瑞士來源投資收入的納稅人,沃州的實際瑞士稅率可能為35%,而在楚格州則可能為22%。這並非理論上的區別——而是應在遷移前決定選擇哪個州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對於金融資產——股票、債券、私募股權及加密貨幣——瑞士的制度是全面的。所有利息、股息及已實現收益,不論資產存放何處或交易在哪裡執行,均須繳納瑞士稅項。唯一的例外是,若資產存放於瑞士監管的集體投資計劃(如瑞士基金或瑞士註冊的家族辦公室)內,且該基金每年分派少於其收入的50%,則某些資本收益可能在聯邦層面被視為免稅。這是一個狹窄的例外情況,需要仔細規劃,最好在個人成為居民前執行。

資本收益處理:瑞士的優勢

瑞士稅法對富裕人士最常被提及的優勢,是聯邦層面不對私人流動資產徵收資本利得稅。這並非一項可被州級動議推翻的政策選擇——它被寫入《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6條,明確豁免出售私人流動財產的收益免繳所得稅。此豁免涵蓋股票、債券、衍生工具、加密貨幣及收藏品,前提是納稅人被歸類為私人投資者,而非專業證券交易商。

專業交易商的分類是資產組合龐大的個人所面臨的最大風險。若一名納稅人在同一資產類別中,每季度執行超過五次交易,或使用超過投資組合價值50%的槓桿,則可能被州稅務機關重新分類為專業交易商。一旦被重新分類,所有收益將按普通累進稅率作為營業收入課稅,豁免隨即消失。蘇黎世稅務局在2023年發布的通函(Kreisschreiben Nr. 32)中釐清了五次交易的門檻,並新增了一項標準:使用衍生工具進行投機。對於自行管理投資組合的家族辦公室負責人,穩妥的做法是每資產類別每季度不超過四次交易,並避免使用內含槓桿的結構性產品。

房地產收益則另行處理。各州對出售瑞士物業徵收房地產資本利得稅(Grundstückgewinnsteuer),稅率因州及持有期而異。在日內瓦,持有少於兩年的物業稅率為10%,持有25年後降至0%。在楚格州,稅率由20%開始,持有20年後降至0%。收益計算為售價與經通脹調整後的購入成本之間的差額,並可扣除資本性改善開支。對於計劃購置瑞士物業的個人,最優策略是透過一家瑞士公司持有物業,這樣可以通過股份出售而非資產出售,無限期遞延收益。

定額稅務制度(forfait fiscal)

瑞士的定額稅務制度,載於《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4條,仍然適用於非瑞士公民且過去十年內未曾居留瑞士的新居民。該制度允許納稅人根據其生活開支,而非全球收入及資產,來繳納稅款。最低應課稅金額由各州設定,通常在40萬至80萬瑞士法郎之間,具體取決於物業租金價值及家庭開支。對於擁有大量海外收入但無意將其匯入瑞士的個人而言,這項制度可以顯著降低稅務負擔。

然而,聯邦委員會在2025年通過的修訂,收緊了此制度的適用範圍。新規定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在瑞士的實際生活開支與申報金額相符,並禁止將海外資產的估算收益排除在計算之外。此外,各州現已獲授權對定額稅務的申請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包括要求提供銀行對賬單及信用卡記錄。對於2026年或之後申請的個人,建議在抵達前至少六個月,與稅務顧問共同準備一份詳細的生活開支預算,並確保所有相關文件齊全。

抵達前的規劃窗口期

瑞士稅法的一個關鍵特點,是允許個人在正式成為稅務居民前,進行資產重組以優化稅務狀況。根據聯邦稅務局(FTA)的指引,只要資產處置發生在個人首次進入瑞士並建立居所之前,相關收益通常不會被視為瑞士應稅收入。這為高淨值人士提供了一個寶貴的窗口期,可以在移居前出售部分資產,實現免稅收益。

具體操作包括:在抵達前出售高增值的私人投資組合,以利用原居地的資本利得稅優惠;將海外物業轉移至信託或公司結構,以避免瑞士的累進保留影響;以及將部分資產轉移至瑞士監管的集體投資計劃,以符合未來的稅務豁免條件。對於家族辦公室負責人,此窗口期亦可用於重組投資策略,減少每季度的交易頻率,以維持私人投資者身份。

關鍵要點

  • 居留測試:確保每年在瑞士逗留不超過30天(無工作人士),以避免觸發全面稅務責任;使用公司名義持有物業及簽訂合約,以維持非居民身份。
  • 累進保留:外國房地產收入雖獲豁免瑞士稅項,但會推高其他收入的適用稅率;選擇州份時需考慮此因素,如楚格州的稅率可能低於沃州。
  • 資本利得豁免:私人投資者出售流動資產的收益獲豁免聯邦稅項;避免每季度超過五次交易或使用高槓桿,以防止被重新分類為專業交易商。
  • 定額稅務制度:適用於非瑞士公民及過去十年未居留瑞士的新居民;2026年起審查更嚴,需準備詳細的生活開支證明。
  • 抵達前規劃:在建立居所前處置資產,可實現免稅收益;重組投資組合及物業結構,以符合未來稅務優化條件。
  • 家族辦公室結構:考慮透過瑞士註冊的家族辦公室或集體投資計劃持有資產,以利用特定資本收益豁免;確保交易頻率及槓桿水平符合私人投資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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