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Costa Rica residents
哥斯達黎加在 2025 年完成兩項關鍵稅務法規修訂,令其屬地稅制對新移民的吸引力出現結構性提升,尤其對於計劃將 1,000 萬美元以上流動資產遷移至中美洲的香港高淨值人士而言,稅務籌劃的先後次序可每年節省逾 40 萬美元的稅務流失。該國稅務總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Tributación)於 2025 年 3 月發出具約束力的裁決(DGT-AL-001-2025),釐清居民出售境外資產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只要交易在境外執行,便不屬於哥國來源收入,毋須繳納當地所得稅。與此同時,2025 年 7 月生效的《第 10.456 號法》(Ley 10.456)為新居民引入簡化登記制度,大幅降低那些僅在哥國持有物業收租的申請人的行政負擔。對於正在比較葡萄牙黃金簽證(Golden Visa)、新加坡家辦稅務豁免(13O/13U 計劃)及哥斯達黎加居留方案的香港投資者而言,這組政策變動值得重新審視。
屬地稅制原則及其邊界
哥斯達黎加對個人實行純屬地稅制,編纂於《所得稅法》(第 7092 號法)第 1 條及第 5 條。只有地理來源位於哥斯達黎加境內的收入才須納稅。境外來源收入——例如新加坡控股公司派發的股息、美國市政債券利息、馬德里公寓的租金——無論是否匯入哥國銀行戶口,均完全排除在稅基之外。
何謂哥國來源收入
稅務總局已透過多項裁決界定收入來源的邊界。在哥國境內實際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來自位於哥國境內資產的收入、或在哥國行使權利所得的收入,均屬來源收入。這意味一名居民在聖何塞家中遙距管理一家美國有限責任公司(LLC),只要沒有為哥國境內客戶提供服務,該 LLC 的利潤便不觸發哥國稅務責任。來自瓜納卡斯特(Guanacaste)物業的租金收入須課稅,但來自邁阿密物業的租金則不須繳稅。此區分屬二元性質,並透過年度報稅表(D-101 表格)執行,居民只需申報哥國來源收入。
資本利得處理
2025 年的具約束力裁決 DGT-AL-001-2025 結束了長達十年的解釋不確定性。出售境外資產——開曼註冊基金的股份、瑞士銀行戶口、法國葡萄園——所產生的資本利得,不屬哥國來源收入。利得被視為在資產所在地或銷售合約執行地產生。一名居民通過美國經紀行出售價值 500 萬美元的美股組合,該利得在哥國稅務層面為零。然而,出售哥國物業的利得須按標準稅率課稅:個人淨利得的 15%,計算方式為售價減去經官方消費者物價指數(Indice de Precios al Consumidor)調整通脹後的購入成本。
居留測試及其時間規劃含義
哥斯達黎加的居留測試為 183 天實際居住規則,但計算方法創造了一個規劃窗口。《移民及外僑法》(第 8764 號法,2009 年)第 5 條定義居民為任何獲移民總局批出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根據《所得稅規例》(第 39411-H 號行政命令)第 2 條,稅務居民身份自居留許可獲批當日開始,而非達到 183 天門檻當日。
居留前窗口期
外國國民每年可在哥國逗留 182 天而不成為稅務居民,前提是他們未持有居留許可。在此期間,所有收入仍按個人原有居籍課稅。對於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而言,美國的全球課稅制度持續適用,此窗口期並無好處。但對於屬地稅制司法管轄區(例如巴拿馬)的公民,或非居籍英國居民,則可利用居留前窗口期出售已升值資產,在哥國稅務時鐘啟動前按舊有稅制實現利得。
2025 年簡化登記制度
第 10.456 號法於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為那些僅在哥國有物業收入的居民設立簡化稅務登記程序。這些居民可提交一份簡化的兩年一度宣誓聲明(declaración jurada bienal),申報租金收入及物業稅,而毋須進行完整的 D-101 報稅。該制度適用於哥國來源收入總額每年不超過 3,000 萬哥國科朗(CRC)(按 2026 年匯率 535 CRC/USD 計算,約 56,000 美元)的個人。超過此門檻,則須採用標準 D-101 表格及完整會計要求。
財富稅及物業稅風險
哥斯達黎加沒有淨財富稅、沒有團結附加稅、亦沒有對資產的名義收入徵稅。唯一影響高淨值居民的資產相關稅項是物業稅(impuesto a la propiedad),受第 7509 號法(1995 年)及其修訂規管。
物業稅機制
物業稅為年度稅項,稅率為物業登記價值的 0.25%。登記價值為購入價或市政評估值兩者中的較高者,而市政評估值歷史上落後市場價值 40% 至 60%。一處位於諾薩拉(Nosara)價值 200 萬美元的海濱物業,登記價值可能僅為 80 萬美元,年度物業稅約為 2,000 美元。稅率為單一稅率,不設累進結構;多項物業合併為單一年度繳款。
團結稅(Impuesto Solidario)
第 9635 號法引入一項針對高價值物業的臨時團結稅,有效期由 2019 年至 2029 年。登記價值超過 13 億哥國科朗(約 243 萬美元)的物業,須按價值級距繳納額外 0.50% 至 1.00% 的稅項。該稅項僅適用於超出 13 億哥國科朗的部分。一處登記價值為 400 萬美元的物業,每年約須繳納 15,700 美元的團結稅。這是一項直接成本,應在任何物業收購預算中建模計算。
抵達前的結構安排:關鍵順序
主要人士變更居籍、轉移資產及申請居留的次序,決定了稅務結果。按正確順序執行以下三個步驟,可達致最有利的結果。
第一步:在原有稅制下實現利得
在提交居留申請前,主要人士應出售任何在其現行司法管轄區須課稅的已升值資產。一名持有倫敦物業 15 年、資本利得達 120 萬英鎊的英國居民,應在仍為英國居籍時出售,按 24% 的稅率(2025/26 年度高稅率納稅人適用)繳納英國資本利得稅,而非冒險讓未來哥國稅務當局聲稱該利得為哥國來源收入——若銷售談判在賣方身處哥國期間進行。DGT-AL-001-2025 裁決保護該利得免受哥國稅務影響,但英國稅務責任無可避免;時間決定由哪個司法管轄區收取。
第二步:建立哥國銀行及投資架構
居留許可獲批後,主要人士應開設哥國經紀帳戶,或使用持牌當地託管人持有任何哥國物業。持有境外資產的外國經紀帳戶仍處於稅網之外,但為行政簡便,許多顧問建議設立一個哥國帳戶處理當地開支,以及一個外國帳戶處理投資組合。哥斯達黎加中央銀行(Banco Central de Costa Rica)的數據顯示,截至 2025 年底,非居民在當地銀行體系的存款總額約為 45 億美元,反映外資流入的活躍程度。
第三步:檢視受養人安排
若主要人士的配偶或子女同時申請居留,其稅務居民身份將獨立計算。根據第 8764 號法,受養人(dependientes)的居留許可通常與主申請人掛鈎,但稅務責任則按個人實際居住天數及收入來源決定。對於擁有多個司法管轄區資產的家族辦公室而言,應確保受養人的資產結構不會意外觸發哥國稅務責任,例如透過信託或合夥架構持有。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比較
香港投資者在評估哥斯達黎加方案時,通常會與葡萄牙黃金簽證(最低投資 50 萬歐元,約 416 萬港元)、新加坡家辦稅務豁免(13O 計劃最低資產管理規模 2,000 萬新加坡元,約 1.16 億港元)及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MM2H)計劃比較。哥斯達黎加的優勢在於其純屬地稅制,無需像葡萄牙那樣依賴非常住居民(NHR)制度的十年優惠期,亦無需像新加坡那樣設立實質營運的家辦實體。然而,哥國缺乏與香港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對於持有大量跨境投資組合的投資者而言,這可能增加合規複雜性。
關鍵要點
- 在提交哥斯達黎加居留申請前,應先出售所有已升值境外資產,以確保資本利得按原有稅制處理,避免觸發哥國稅務爭議。
- 哥國物業稅及團結稅的實際稅負遠低於市場價值,但團結稅將於 2029 年到期,長期規劃需考慮政策延續性。
- 2025 年簡化登記制度僅適用於哥國來源收入每年低於 56,000 美元的居民,超出此門檻者仍須提交完整 D-101 報稅表。
- 居留前窗口期(每年 182 天)對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無效,因其全球收入仍受美國稅務管轄。
- 哥斯達黎加中央銀行存款數據顯示非居民資金持續流入,但該國缺乏與香港的雙重課稅協定,跨境投資結構需另行規劃。
- 受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獨立計算,家族辦公室應確保其資產架構不會意外產生哥國稅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