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Cyprus residents
塞浦路斯現行稅務居民制度為歐盟境內針對高淨值人士最有效率的稅務架構之一,但取得居留許可與成為稅務居民之間的分別,是決定搬遷人士財務安排的最關鍵因素。根據《所得稅法》(Income Tax Law, Law 118(I)/2002)2017 年引入並經後續修訂的 60 日規則,大部分新入境人士的稅務身份由其實際在島日數決定,惟該規則與非定居(non-dom)制度、零遺產稅及境外股息零稅率待遇的互動,要求申請人在抵達前完成架構設計,而非事後補救。對於計劃在 2026 年遷居的 principal 而言,最優規劃窗口始於其在原居地停止作為稅務居民的一刻——視乎該國的離境稅規則,此過程需時六至十八個月。
60 日規則:稅務居民資格的實際門檻
歐盟標準的 183 日稅務居民門檻在塞浦路斯僅作為後備規則適用。針對非塞浦路斯國籍且於當地擁有居所的個人,主要測試為 60 日規則,此規則已編入《所得稅法》第 2 條(2017 年修訂版)。任何人如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塞浦路斯逗留至少 60 日,且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即被視為該年度的稅務居民:在任何單一國家逗留不超過 183 日;在塞浦路斯擁有永久居所(自有或租賃);在塞浦路斯經營業務、受僱或擔任塞浦路斯稅務居民公司的董事。
60 日規則的設計原意是吸引無法承諾傳統 183 日逗留的流動專業人士及投資者,讓他們能將稅務居籍錨定於塞浦路斯。塞浦路斯稅務局(CTD)對「永久居所」條件的解釋寬鬆——一份不少於 12 個月的租約,連同水電費單及在土地測量局註冊的租賃合同,即屬足夠證明。實際效果是,principal 每年只需在島上逗留最低九星期,即可被視為塞浦路斯稅務居民,前提是備齊可供 CTD 審計的文件證據。
與 183 日規則的互動:塞浦路斯國籍人士的例外
塞浦路斯國籍人士及過往曾為塞浦路斯稅務居民者,仍須接受 183 日測試,除非能證明其居籍已轉移至非塞浦路斯司法管轄區。此不對稱安排意味著,一名已離境 20 年的回流塞浦路斯人不能依賴 60 日規則,必須選擇在塞浦路斯逗留少於 60 日以保持非居民身份,或在逗留 183 日後接受全面稅務居民身份。對非塞浦路斯籍 HNW principal 而言,60 日規則是更有利的路徑,但要求嚴格記錄出行日期及居所擁有權。
分年規則與抵達年度的稅務處理
塞浦路斯並無法定分年規則。一個人在年中成為稅務居民,即被視為該整年度的居民,意味著若符合居民測試,由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全球收入均須繳納塞浦路斯稅。唯一的例外是離境年度:一個人若停止作為塞浦路斯稅務居民,自離境日期起被視為非居民,前提是在該課稅年度餘下日子不會回島逗留超過 60 日。因此,抵達前的規劃應針對抵達日期,務求將原居地稅務年度與塞浦路斯曆年制的重疊減至最低。例如,從美國遷居的 principal,應以 1 月 1 日而非 7 月 1 日作為建立塞浦路斯居民身份的目標,以避免承受兩個完整課稅年度的全球收入申報。
非定居制度:17 年境外收入豁免
塞浦路斯設有非定居(non-dom)制度,豁免非定居人士就股息及利息收入繳納特別國防貢獻費(SDC),以及就該等收入繳納的全民醫療系統(GHS)供款。此制度編入《所得稅法》第 8A 條,適用於在塞浦路斯為稅務居民但非在塞浦路斯定居的個人。就本條文而言,「定居」的定義參照普通法中的原居地定居及選擇定居概念:若一個人在過去 20 個課稅年度中至少 17 年為塞浦路斯稅務居民,或出生時已在塞浦路斯定居,則被視為在塞浦路斯定居。
非定居豁免是塞浦路斯稅務制度對新入境 HNW principal 最具價值的特點。非定居人士就境外來源股息及利息支付 0% 的 SDC,而定居人士則須支付 17% 的股息 SDC 及 30% 的利息 SDC(利息設有每年 4,770 歐元的免稅額)。GHS 供款(按股息及利息總額的 2.65% 計算)同樣對非定居人士豁免。以一個每年產生 20 萬歐元收益(4% 回報率)的 500 萬歐元投資組合計算,17 年內僅 SDC 一項即可節省約 34 萬歐元,另加 GHS 節省。
17 年時鐘與第 18 年的規劃
非定居身份並非永久。在塞浦路斯成為稅務居民 17 年後,該人士即被視為定居,並喪失 SDC 及 GHS 豁免。時鐘自該人士首個成為塞浦路斯稅務居民的課稅年度首日起計。對於 2026 年抵達的 principal,非定居身份將於 2042 課稅年度結束時屆滿。抵達前的規劃應包括在第 15 年進行結構性檢討,選項包括遷往設有類似制度的司法管轄區(例如馬耳他對歐盟國籍人士的非定居制度不設時限),或重組投資組合,透過塞浦路斯國際信託或塞浦路斯公司持有資產,以遞延股息分派。
與雙重課稅協定網絡的互動
塞浦路斯擁有全球最廣泛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之一,截至 2026 年共有 65 項協定生效,涵蓋所有主要歐盟成員國、英國、加拿大、中國、印度、俄羅斯及阿聯酋。這些協定凌駕於本地法律之上,可將來源國對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降至 0% 或接近零的水平。對非定居 principal 而言,協定網絡放大了非定居制度的效益:豁免 SDC 及 GHS 的境外來源收入,往往同時在來源國根據適用協定獲豁免預扣稅。以塞浦路斯—英國協定為例,英國公司向持有至少 10% 股份的塞浦路斯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預扣稅為 0%;向個人支付的股息則為 15%(低於英國標準的 20%)。
資本利得稅:85,000 歐元自住物業豁免
塞浦路斯對出售位於塞浦路斯的物業所產生的收益,以及出售持有塞浦路斯物業的公司股份所產生的收益(須符合特定條件),徵收 20% 的資本利得稅(CGT)。此稅項編入《資本利得稅法》(Capital Gains Tax Law, Law 52(I)/1980),僅適用於 1980 年 1 月 1 日後實現的收益。出售動產(包括非物業持有公司的股份、債券、加密貨幣及其他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收益,不徵收 CGT。
對新居民而言,最有價值的豁免是自住物業豁免。個人出售其在塞浦路斯的主要居所,若該物業已作為其主要居所至少五年,首 85,000 歐元的收益可獲豁免 CGT。若物業由夫婦共同擁有,豁免額增至 170,000 歐元。假設一名 principal 以 200 萬歐元購入利馬索爾別墅,五年後以 250 萬歐元出售,則 50 萬歐元收益中僅 415,000 歐元(500,000 減 85,000)須按 20% 稅率繳稅,即 83,000 歐元。對於持有大量物業的 principal,可考慮以公司架構持有非自住物業,以延遲或避免 CGT。
遺產稅與財富傳承規劃
塞浦路斯不設遺產稅、繼承稅或財富稅。此政策對有意將財富跨代傳承的 HNW 家族尤其重要。根據現行法律,無論資產位於塞浦路斯境內或境外,遺產轉移均不產生任何稅務責任。對於來自設有遺產稅的司法管轄區(如英國 40% 的遺產稅門檻)的 principal,遷居塞浦路斯可從根本上消除此項稅務負擔。然而,若 principal 在原居地仍保留資產(如英國物業),則該等資產仍可能受原居地遺產稅規管。因此,規劃應包括在搬遷前將資產轉移至塞浦路斯信託或公司,或利用雙重課稅協定中的遺產稅條款。
投資人 checklist
- 確認 60 日規則的適用資格:在塞浦路斯擁有或租賃永久居所(租約至少 12 個月),並在抵達前備妥土地測量局註冊的租約及水電費單。
- 計算非定居 17 年時鐘的起點:從首個成為塞浦路斯稅務居民的課稅年度首日起計,並在第 15 年啟動結構性檢討,考慮信託或公司架構以遞延股息分派。
- 利用雙重課稅協定網絡:在搬遷前審視原居地與塞浦路斯的協定條款,特別是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率,以規劃資產持有架構。
- 評估離境稅風險:若原居地設有離境稅(如美國、加拿大),應在搬遷前完成相關申報及繳稅,並確保塞浦路斯居民身份的建立日期與原居地稅務年度結束日期協調。
- 自住物業 CGT 豁免:若計劃在塞浦路斯購買主要居所,確保持有期不少於五年,以享首 85,000 歐元(夫婦 170,000 歐元)的豁免。
- 遺產稅規劃:將原居地資產(尤其英國物業)轉移至塞浦路斯信託或公司,或利用協定條款,以消除跨代傳承的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