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  ES

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Spain residents

2026年4月2日  ·  6 分鐘閱讀  ·  3,546 字

2025 年 4 月,西班牙政府經 Moncloa 門戶網站正式公告終止黃金簽證(Golden Visa)計劃,此舉意味著資本密集型個人移居該國最直接的通道已被堵塞。對於考慮遷居西班牙的香港高淨值人士而言,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時機與資產重組的窗口期已大幅收窄,錯誤的決定可能導致每年數十萬歐元的額外稅務負擔。本文以《個人所得稅法》(Ley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 de las Personas Físicas, LIRPF)第九條為核心,拆解 183 天居住測試、重大利益中心測試、碧咸法則(Beckham Law)及財富稅的運作機制,並提供遷居前的 actionable 規劃清單。

稅務居民測試:西班牙如何定義「居住」

西班牙對稅務居民的定義載於 LIRPF 第九條。任何人在一個曆年內於西班牙領土逗留超過 183 天,即被視為稅務居民,以全日物理存在計算。短期離境不會重置時鐘;稅務局(Agencia Tributaria, AEAT)一直堅持,除非納稅人能證明在同一曆年內於另一司法管轄區居住至少 183 天,否則因旅遊或商務的臨時離境仍會被計入。

重大利益中心測試

第二項較少為人知的觸發條件是「重大利益中心」測試。即使個人於西班牙逗留少於 183 天,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慣常居於西班牙,該人仍會被視為稅務居民。此條文同見於 LIRPF 第九條,已令不少主要居所設於境外、但家屬留在西班牙的高管中招。AEAT 在其年度指引中將此視為可推翻的推定,但推翻此推定需要提供文件證明另一司法管轄區為納稅人的慣常居所,包括在西班牙以外的永久住所、職業活動及經濟利益的證據。

183 天計算的實際操作

183 天的計算並非形式上的程序。AEAT 可從國家警察總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la Policía)取得旅客出入境紀錄,並將出入境印章與稅務申報進行交叉比對。部分日數當作全日計算;納稅人於 1 月 1 日 23:00 抵達西班牙,並於 1 月 2 日 01:00 離開,則兩天均被視為在境。對於擁有多個居所且頻繁國際旅行的 HNW 人士而言,維持精確的物理存在日誌並非可選項——這是潛在審計中最關鍵的文件。

全球收入 vs. 來源收入:西班牙稅收的範圍

一旦個人被歸類為稅務居民,西班牙便對其全球收入徵稅。這是 LIRPF 第二條的預設規則:所有收入,不論在何處賺取,均須繳納西班牙個人所得稅(IRPF),累進稅率最高達 47%(2025 年,收入超過 30 萬歐元的部分)。資本收益被視為收入,並按獨立稅率徵稅:20 萬歐元以內的收益稅率為 26%,超出部分為 28%,此規定載於年度預算法。

境外收入與雙重課稅協定

西班牙與超過 90 個司法管轄區(包括所有 OECD 成員國)簽訂了雙重課稅協定。這些協定一般遵循 OECD 稅收協定範本,按來源規則分配徵稅權。對於移居西班牙的美國公民,美西協定(1991 年生效)規定退休金及社會保障僅在居住國徵稅,而不動產出售的資本收益則在物業所在地國家徵稅。實際後果是,新居民須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報稅,並在稅率較高的國家(通常是西班牙對勞動收入,美國對在美資產的資本收益)申報外國稅收抵免。

財富稅:一項獨立的負擔

西班牙的財富稅(Impuesto sobre el Patrimonio)是對淨資產超過 70 萬歐元的部分徵收的獨立稅項,稅率介乎 0.2% 至 3.5%,視乎自治區而定。國家豁免門檻為 70 萬歐元,但每個地區可修改;例如馬德里自治區提供 100% 的財富稅減免,實際上消除了該區居民的此項稅負。對於資產達 1,000 萬歐元的新居民,居住在馬德里與居住在加泰隆尼亞的差別,單是財富稅每年便可相差超過 20 萬歐元。

碧咸法則:針對入境專業人士的特殊制度

碧咸法則(Régimen Especial para Trabajadores Desplazados)於 2004 年引入,並於 2023 年進行了重大改革。它允許合資格的新居民選擇按 24% 的固定稅率繳納西班牙來源收入及資本收益的稅項,為期六個稅務年度,而非累進的 IRPF 稅率。此制度適用於在遷居前五年內未曾成為西班牙稅務居民,並因就業或專業原因而搬遷的個人。

資格條件與 2023 年改革

2023 年的改革將資格擴展至遙距工作者、數碼遊牧者及某些類型的投資專業人士。AEAT 在其官方指引中公布的關鍵要求包括:(a)個人必須在過去五年內未曾是西班牙稅務居民;(b)搬遷必須是為了合資格的僱傭關係或專業活動;(c)個人從西班牙來源以自僱專業人士身份賺取的收入不得超過總收入的 20%;及(d)申請必須在成為稅務居民後的六個月內提交。24% 的固定稅率僅適用於不超過 60 萬歐元的西班牙來源收入;超出此門檻的收入則按一般制度的 47% 徵稅。

涵蓋範圍——與不涵蓋的範圍

碧咸法則涵蓋來自西班牙來源的僱傭收入、董事袍金及專業收入。它不涵蓋資產出售的資本收益、西班牙物業的租金收入,或股息及利息等投資收入——這些收入仍須按一般累進稅率或 26-28% 的資本收益固定稅率徵稅。對於主要收入來自家族辦公室或投資組合的 HNW 人士,碧咸法則提供的利益有限。它最有利於受薪高管、專業服務公司的合夥人,以及擁有龐大西班牙薪酬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

遷居前規劃:決定淨結果的行動

西班牙稅務規劃中最昂貴的錯誤,往往在成為居民的第一天之前便已鑄成。一旦個人被歸類為稅務居民,重組資產、更改居籍或實現收益的能力便會受到西班牙離境稅規則及反避稅條文的嚴重限制。

在居民身份日期前實現資產

在個人成為西班牙稅務居民之前實現的資本收益,不論資產位於何處,均毋須繳納西班牙稅項。最佳策略是在搬遷前的稅務年度出售已增值的資產——股票、房地產、收藏品——此時個人仍為非居民。西班牙離境稅(Impuesto de Salida)載於 LIRPF 第九十五條之二,適用於將稅務居民身份遷出西班牙的個人,而非遷入者。並無相應的「入境稅」針對帶入該國的未實現收益。此規劃窗口非常狹窄:居民身份的時鐘從物理存在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而非從取得居留許可的日期開始。

家族辦公室架構的考慮

對於家族辦公室的 principal,最關鍵的決定在於是否在遷居前將資產轉移至信託、基金會或有限合夥架構。西班牙對於透明實體(transparent entities)的稅務處理有嚴格規則,若架構被認定為虛構(sham),則收益將直接歸屬於設立人。根據 AEAT 的指引,若信託的設立人保留對資產的控制權或受益權,該信託將被視為稅務透明,其收益在設立人層面徵稅。因此,在遷居前將資產注入不可撤銷信託,並放棄對信託的控制權,是避免西班牙稅務局重新定性架構的唯一可靠方法。

關鍵要點

  1. 在遷居前,必須精確記錄在西班牙的物理存在日數,並確保在任何曆年內不超過 183 天,直至正式成為居民為止,否則將自動觸發全球收入徵稅。
  2. 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留在西班牙,即使個人長期不在境內,仍可能因重大利益中心測試而被視為稅務居民,需預先準備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慣常居所證明。
  3. 碧咸法則的 24% 固定稅率僅適用於西班牙來源的僱傭及專業收入,不涵蓋資本收益或投資收入,對以投資組合為主的 HNW 人士效益有限。
  4. 在成為居民前實現所有已增值資產的收益,是避免西班牙按 26-28% 稅率徵收資本收益稅的唯一窗口,此策略不適用於離境稅規則。
  5. 若資產超過 70 萬歐元,選擇居住於馬德里自治區可獲得 100% 的財富稅減免,每年節省可達 20 萬歐元以上。
  6. 涉及信託或家族辦公室架構的規劃,必須在遷居前完成,並確保放棄對資產的控制權,以避免被 AEAT 重新定性為透明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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