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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cross-border mobility for HNW residents: what your national residence permit does — and doesn't — buy you in 2026

2026年8月31日  ·  8 分鐘閱讀  ·  4,651 字

由葡萄牙、馬耳他或任何其他歐盟成員國簽發的居留許可——包括透過葡萄牙投資居留許可(Autorização de Residência para Investimento,ARI)或馬耳他永久居留計劃(MPRP)等投資途徑取得的許可——本質上是一份國別法律文件。它賦予持有人於簽發國居留的權利,並因應申根成員身分之附帶效果,賦予在申根區內免簽證旅行的權利(180天內累計不超過90天)。惟該許可本身並不賦予持有人在第二個歐盟成員國長期生活及工作的權利。對於正在建構多法域歐洲部署的高淨值家族而言——例如以葡萄牙ARI作為主要居所,子女其後赴荷蘭升學,或業務重心逐漸轉向法國或德國——這絕非技術性細節,而是決定歐洲部署第六年時,是需要在第二個國家重新展開一輪申請程序,抑或能夠憑藉手上既有文件延續推進的關鍵分野。本文闡述規範此問題的兩套法律制度、真正存在惟範圍較窄的跨境路徑,以及家屬團聚與專業資格認可在其中的定位。

核心區分:兩套並行的法律制度

歐洲流動法在實務運作上分為兩條軌道,投資移民類推廣資料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而此正是絕大部分誤解的源頭。

第一條軌道是歐盟公民身分本身。根據歐盟條約及《公民權利指令》(Directive 2004/38/EC),歐盟公民享有自動的自由流動權,可遷往任何其他歐盟成員國生活、工作、就學、求職或退休。居留首三個月毋須另行申領國別許可,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後,歐盟公民即自動取得東道成員國的永久居留權——毋須另行提交申請,亦毋須經過實質審批裁量。此正是坊間慣常(惟略欠精確)所稱的「歐盟自由流動」,而黃金簽證或ARI持有人恰恰並不享有此項權利,原因在於作為非歐盟國民而持有一國居留許可,並不會使當事人取得歐盟公民身分。

第二條軌道方為真正約束持有一國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公民之規則:其按成員國各自執行,須逐次提出申請而非自動獲授,亦不會如第一條軌道般壓縮為一份適用全歐盟的統一文件。歐盟委員會面向公民的官方入口網站對此表述甚為明確——網站將有意為工作或就學遷往歐盟的非歐盟公民,指向獨立於公民自由流動指引之外的「歐盟移民入口網站」,正正因為此兩條軌道分別由不同的法律工具及機構體系管轄。葡萄牙ARI、馬耳他MPRP、荷蘭高技術移民許可,或意大利投資者簽證居留卡,均屬第二條軌道下的工具。此等許可皆不會使持有人轉化為歐盟公民,亦不會觸發《2004/38/EC號指令》所訂的自動流動機制。

一國居留許可實際能提供的跨境權益

由於申根區就短期逗留而言運作為統一的對外邊境區域,一份由申根成員國簽發的有效國別居留許可,於區內確實能發揮事實上旅遊證件的作用——惟僅限180天內累計不超過90天的逗留,與任何申根短期簽證持有人所受限制相同。持有葡萄牙ARI居留卡的家族,可於巴黎度長周末、花一個月遊歷荷蘭,或將滑雪季節拆分於奧地利與瑞士度過(瑞士雖非歐盟成員,惟參與申根區邊境自由通行安排),只要在非簽發國之累計逗留不超過90/180天的門檻,毋須另行申辦任何手續。

此項短期逗留豁免所不涵蓋者,包括在第二個國家建立稅務居民身分、以居民(而非訪客)身分讓子女進入當地公立教育制度、受聘於當地僱主,或以持續經營為預期在第二個成員國註冊企業。上述每項活動均須申領針對該具體活動及具體國家的獨立國別許可,或者——倘持有人符合資格——透過下文所述的歐盟長期居留機制辦理。凡有顧問將ARI、MPRP或同類許可形容為「你的歐盟通行證」,所描述者實為一種願景,而非當事人實際持有的法律工具。

真正存在的機制:歐盟長期居留身分

對於期望取得一條獲歐盟層面正式承認、能於成員國之間流轉之路徑的第三國公民,相關的歐盟層面法律工具,是《2003/109/EC號理事會指令》所設立的長期居留身分,並於2011年經《2011/51/EU號指令》擴展,將包括部分藍卡持有人在內的其他類別許可持有人一併納入適用範圍。有必要釐清此項指令的具體效力與限制,因其既不如歐盟公民身分般自動獲授,亦不如單純的申根短期逗留豁免般範圍狹窄。

資格條件:在一個歐盟成員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第三國公民,可向該國申請歐盟長期居留身分,惟仍須符合該國訂定的具體條件,通常包括穩定且規律的收入來源、疾病保險,以及(在大部分成員國)語言或公民常識等融入措施要求。此5年一般須為在同一成員國的連續居留——時鐘並不會單純地將分散於兩三個國家的居留時間累加計算,而超逾該國法律所訂門檻的離境亦可能中斷連續性。就持有葡萄牙ARI卡、於合資格期限內確實居於葡萄牙(而非主要利用該卡之申根旅行價值、實際居於他處)之人士而言,5年此一時間點,正是規劃跨境部署時應予圍繞之關鍵里程碑。

其效力範圍:一旦取得歐盟長期居留身分,持有人在前往第二個歐盟成員國居留(用於工作、就學或該第二國依該指令自行界定的其他用途)方面,將獲得一條實質上有所改善(惟仍非自動)的路徑。丹麥、愛爾蘭以及過往的英國均選擇不參與此項指令,故在葡萄牙等國取得的長期居留身分,並不會將同一套機制延伸至此等法域;其餘24個參與指令的歐盟成員國所給予的簡化程度各有不同,惟每一國仍要求持有人於第二國重新提交申請,而非僅憑第一國核發的證件於邊境出示即可直接展開工作。

其效力限制:歐盟長期居留身分並非公民身分,本身不賦予歐盟或所在國選舉的投票權,亦不會消除第二個成員國按其自身條件(居所證明、資源證明,部分成員國就特定活動類別另設配額或勞動市場審查)審批具體申請的裁量權。較為準確的理解是:該身分為第二次申請提供一個實質上更為有利的起點,惟並非豁免申請要求本身。

家屬團聚同樣不會自動跨境延伸

另一項與此密切相關的常見誤解,涉及家屬安排。倘配偶及子女於第一個成員國係作為當事人ARI或MPRP身分之受養人而取得居留權,該等家屬權利乃針對該國自身之家庭團聚制度而設,家庭其後遷往第二個成員國時,並不會自動延伸過去。歐盟《家庭團聚指令》(Directive 2003/86/EC)雖訂有共同的最低標準,惟具體執行細節——包括收入門檻、等候期限、融入條件——因成員國而異;倘當事人的工作、業務或長期居留身分重心轉移至第二國,原本於葡萄牙一併合資格的家庭單位,通常須依據第二國自身的家庭團聚規則重新一併符合資格。就家族辦公室規劃而言,實務含意在於:歐盟內部遷居應按每一位家屬均須另行展開獨立申請程序作為前提來建構規劃,而非視作既有權利的自動延伸。

專業資格認可:另一層於邊境重新歸零的規則

另一項容易令當事人措手不及的層面,係專業執業資格。歐盟專業資格認可框架(以經修訂的《2005/36/EC號指令》為核心)容許獲歐盟認可的專業人士——醫生、建築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受規管專業——將其資格提交予第二個成員國進行評估,藉以取得執業資格,惟此屬認可程序,並非自動轉移。在葡萄牙取得之執業牌照,以及基於葡萄牙註冊而衍生之任何執業權利,於法國並不自動生效;執業人士(就企業經營者而言,則為經營實體)須向東道國監管機構申請認可,具體時間表及舉證要求因專業類別及所在國家而有顯著差異。就當事人歐洲部署涉及受規管業務的情形而言——例如私人銀行、法律服務、醫療、工程——此項認可程序應於跨境遷居最終落實前,獨立列為一項規劃工作,而不應視為居留身分理順後自然銜接的形式性步驟。

對多法域歐洲部署有何實務意義

綜合而言,實務規劃框架應包括以下五點:

  1. 將每一成員國視為獨立的居留法域處理,即使在表面上統一的「歐盟基地」策略之下亦然。葡萄牙ARI、馬耳他MPRP或任何其他國別投資者居留工具,所建立者僅為該國一國之內的權利,並不會為遷往第二國預先鋪路。
  2. 圍繞5年連續居留門檻進行規劃,倘歐盟長期居留身分屬策略的一部分,應向主要居住國的執業律師核實,該國實施立法下何謂中斷連續性的離境,因此項細節由各成員國自行訂定,並非全歐盟統一適用。
  3. 為在第二國另行展開一輪申請程序預留時間及成本,即使已在其他國家取得長期居留身分——簡化不等於自動,丹麥及愛爾蘭更完全處於此機制之外。
  4. 將家屬團聚及專業資格認可各自建構為獨立的工作流程,適用於任何計劃中的歐盟內部遷居,而不應假設兩者將隨當事人本身的居留身分自動一併遷移。
  5. 善用申根90/180短期逗留豁免於其真正適用的場景——就跨境旅遊、教育考察及房產實地視察而言確實實用,惟不能替代在第二個成員國建立居留、就業或經營業務的正式安排。

以上各點均無損一個選址得宜之歐盟居留基地的價值。葡萄牙ARI、意大利投資者簽證或馬耳他MPRP,在簽發該許可的國家內,仍屬真實而穩固的立足點,並附帶實在的申根旅行價值。惟其並非——目前亦無任何歐盟層面工具能使其成為——一份能以同等條件開啟所有成員國大門的單一證件。就家族辦公室或私人客戶顧問按多年周期構建歐洲部署而言,真正應予錨定任何嚴肅跨境擴展計劃的日期,係5年長期居留此一里程碑,而非初始許可獲批之日。

予當事人的四項結論

  1. 透過投資途徑於一個歐盟/申根國家取得的國別居留許可,所賦予者為該國之居留權,以及在申根區其他地方的短期旅行權(180天內最多90天)——並不賦予在第二個歐盟國家長期生活及工作的權利。
  2. 根據《2004/38/EC號指令》,歐盟公民享有自動的自由流動權,連續居留5年後自動取得永久居留權;持有一國投資者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公民並不享有此等權利,蓋因持有該許可並不會使當事人取得歐盟公民身分。
  3. 適用於第三國公民的真正跨境機制,係依據《2003/109/EC號指令》設立的歐盟長期居留身分:於一個成員國連續合法居留5年後方可申請(並非自動獲授),且於選擇不參與該指令的丹麥及愛爾蘭並不適用。
  4. 家屬團聚及專業資格認可各自遵循獨立的歐盟框架,於每一個新的成員國邊境均會有不同程度的重新歸零——兩者均應就任何跨境遷居獨立規劃為各自的工作流程,不可假設其將隨當事人本身的身分自動一併遷移。

資料來源

  • 歐盟委員會 Your Europe 入口網站——歐盟境內居留權利(公民自由流動指引,明確區分歐盟公民與非歐盟國民,並將後者指向獨立的歐盟移民入口網站):europa.eu/youreurope/citizens/residence/residence-rights
  • 歐盟委員會 Your Europe 入口網站——家屬居留權利(非歐盟家屬):europa.eu/youreurope/citizens/residence/family-residence-rights
  • 歐盟委員會 Your Europe 入口網站——專業資格認可:europa.eu/youreurope/citizens/work/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s
  • 《2004/38/EC號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指令》——關於聯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在成員國境內自由流動及居留的權利
  • 《2003/109/EC號理事會指令》——關於長期居留第三國公民身分,經《2011/51/EU號指令》修訂
  • 《2003/86/EC號理事會指令》——關於家庭團聚權
  • 《2005/36/EC號指令》——關於專業資格的認可,經修訂
  • 葡萄牙移民及庇護局(AIMA)——投資居留許可(ARI)合資格途徑詳情(葡萄牙案例引用來源)
  • 馬耳他居留局(Residency Malta)——馬耳他永久居留計劃(MPRP)合資格途徑詳情(馬耳他案例引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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