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  GD

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Grenada residents

2026年3月31日  ·  5 分鐘閱讀  ·  3,271 字

格林納達個人稅制在加勒比地區屬少數案例:該國對稅務居民按全球收入徵稅,卻沒有法定非居籍(non-dom)制度、沒有屬地選擇權(territorial election),亦沒有為高淨值新移民而設的公開特別居民計劃。此一缺口在 2026 年尤為關鍵,因為格林納達投資公民計劃(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 Programme)每年仍批出約 2,000 本護照——根據該計劃自行發布的統計數字——而大部分新公民最終會尋求稅務居民身分,而非僅僅持有護照。持有格林納達護照與成為格林納達稅務居民之間的差距,是新移民必須理解的最重大財務區別,而格林納達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ivision)在適用相關測試時,比巴巴多斯或安提瓜等司法管轄區更少採用明確的硬性規則。對於一位調動 1,000 萬美元或以上流動資產的 principal 而言,在抵達前與抵達後進行架構安排,兩者之間的年度稅務風險差異可達七位數字。

居民身分測試及其法定基礎

格林納達根據《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1990 年修訂法律第 134 章,經修訂)判定稅務居民身分。該法並非單純採用日數計算,而是適用雙重測試:若個人在任何曆年內在格林納達逗留 183 日,或在格林納達設有永久居所並在該年內任何時間身在境內,即屬居民——除非稅務局接納該人士為臨時訪客。第二項測試對高淨值新移民更具風險,因為透過投資公民計劃購入的別墅或公寓——此類物業在 CBI 投資者中十分常見——構成永久居所,而即使僅逗留一日,若稅務局認定該次逗留並非臨時性質,亦可觸發全年居民身分。該法並未就何謂臨時訪問提供任何公開指引;而根據 2024 年與當地稅務從業人員的書信往來所確認的稅務局行政慣例,若納稅人擁有一處住所,在一個曆年內逗留超過 30 日,即被推定為非臨時性質。

183 日規則的實際操作

183 日的門檻按曆年計算並累積計算。不足一日的逗留亦計算在內,並且沒有為抵達或離境年份設有結轉(carry-forward)或追溯(carry-back)條文。一位 principal 若於 7 月 1 日抵達並於 12 月 31 日離境,在首年便會超過 183 日(假設沒有其他離境日數),因此全年均屬居民。其後果是:若目標是避免即時全球收入被徵稅,首年居留必須圍繞年中抵達而非年尾抵達來規劃。稅務局不就居民身分發出私人裁決(private ruling),因此納稅人唯一可依賴的確定性來自法定條文及過往評稅模式。

永久居所陷阱

在格林納達擁有一處住宅但逗留未達 183 日,並不會自動構成居民身分,但舉證責任會轉移至納稅人一方。該法的措辭是:設有永久居所的人士,若在年內任何時間身在境內,即屬居民——除非能令稅務局信納其逗留屬臨時性質。在實務上,稅務局的立場是:一名 CBI 投資者購入物業、登記水電賬戶、並於 2 月到訪兩星期,只要能夠證明該次到訪純屬度假目的,且其經濟及家庭重心仍然在其他地方,便不會被視為居民。風險在於:當物業在同一個曆年內被多次使用,或當到訪者同時開設銀行賬戶、登記車輛或為子女報讀學校時,每一項行動均會強化非臨時逗留的推論。

來源地與全球收入徵稅之別

格林納達對居民個人在格林納達產生的收入,以及從境外來源匯入或收取至格林納達的收入徵稅。這是與純屬地稅制的關鍵區別:境外來源收入若從未帶入該國,則毋須課稅;但若匯入,則須課稅。《所得稅法》對「匯入」的定義相當寬泛,包括任何帶入格林納達的金額、在格林納達從境外來源收取的金額,或用作償還格林納達境內債務的金額。對於持有多司法管轄區投資組合的 principal 而言,匯入規則創造了一個在美國或英國等真正全球徵稅司法管轄區所不存在的規劃機會:股息、資本利得及利息若在境外賺取並留存於境外經紀賬戶,只要該賬戶從未在格林納達境內被動用,且沒有任何款項轉移至格林納達銀行,則在格林納達毋須課稅。

何謂已匯入收入

稅務局並未就匯入規則發布詳細指引,但該法的措辭範圍甚廣。收入在以下情況被視為已匯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帶入格林納達;存入格林納達的賬戶;或用於在格林納達購買物業。一位 principal 若出售境外資產,並將所得款項直接從境外賬戶用於購買格林納達別墅,該筆收益很可能已被視為匯入,因為在格林納達購買房地產即是在格林納達境內使用資金。若同一項交易以境外實體購買的方式進行——該實體持有別墅,而 principal 持有該實體的股份——則可能避免匯入,前提是該實體並非格林納達居民,且股份從未轉移至格林納達。這正是抵達前架構安排能實質改變結果的典型例子。

非居籍制度的缺失

與英國(為非居籍居民提供法定匯入基礎)或馬耳他(設有特殊居民計劃並徵收最低稅款)不同,格林納達並無任何關於非居籍身分的立法條文。一名格林納達居民要麼就匯入的境外收入課稅,要麼不課稅;但沒有選擇權可以每年繳付固定金額以取代全球收入徵稅。降低境外收入稅項的唯一途徑是盡量減少匯入——這需要嚴格分隔格林納達的開支與境外資產賬戶。對於超高淨值家族而言,這通常意味著維持一個獨立的格林納達營運賬戶,每年從境外信託或公司轉入一筆資金,而所有其他財富則在格林納達境外持有及交易。

資本利得與資本利得稅的缺失

格林納達不設資本利得稅。《所得稅法》將收入定義為包括來自行業或業務的收益,但處置資本資產的收益並不納入收入的法定定義;稅務局一貫將資本利得視為毋須課稅——前提是納稅人並非證券或物業的經銷商(dealer)。對於一位在格林納達居民期間持有境外股票或房地產投資組合並實現收益的居民而言,這是一項重大優勢——只要該等收益未被匯入。資本利得與交易收入之間的區別,取決於納稅人的活動性質,而非資產類別。一位以前對沖基金經理身份活躍交易的人士,若移居格林納達後繼續以相同頻率和規模進行交易,可能被視為從事行業,其收益可能被重新定性為收入。

前金融從業者的經銷商風險

稅務局並未就何謂行業發布公開測試標準,但普通法因素——交易頻率、購入時的意圖、持有期限及組織程度——均會適用。一位在前一個司法管轄區是專業交易員的 principal,若成為格林納達居民後仍以相同頻率和規模繼續交易,便面臨重大風險:稅務局可能將相關收益視為收入。規劃對策有二:一是將交易活動降至低於構成業務的水平;二是透過非格林納達實體進行所有交易,確保收益在格林納達境外產生及保留。

投資人 checklist

  • 若計劃在格林納達置業,須假設擁有永久居所將觸發全年居民身分測試——即使每年逗留僅數星期,稅務局仍可能根據非臨時逗留推定作出評稅。
  • 抵達首年應安排在年中或之後,避免在首個曆年內逗留超過 183 日,否則將即時就全球收入(包括境外未匯入收入)承擔稅務責任。
  • 境外投資組合的收益及資本利得應保留在格林納達境外的賬戶——切勿將任何款項轉入格林納達銀行賬戶或用於支付格林納達境內開支,否則即屬匯入。
  • 購入格林納達房地產時,應考慮以境外實體持有物業,並確保該實體並非格林納達居民——此舉有助避免出售物業時的收益被視為匯入收入。
  • 活躍交易者(尤其是前金融從業員)應在移居前大幅降低交易頻率,或透過境外實體進行交易,以降低被稅務局重新定性為交易收入的風險。
  • 格林納達稅務局不就居民身分或匯入規則發出私人裁決——所有規劃必須嚴格依據《所得稅法》條文及稅務局的已知行政慣例,並保留完整的文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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