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Malta non-domiciled residency: remittance-basis taxation in practice

2026年5月17日  ·  5 分鐘閱讀  ·  3,134 字

馬爾他非居籍居民制度:匯款基礎課稅的實際操作

馬爾他非居籍(non-domiciled, non-dom)居民制度,並非稅務優惠,而是一套截然不同的稅務規則。根據《馬爾他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Cap. 123)第4條,非居籍居民僅須就馬爾他境內產生的收入及資本利得,以及匯入馬爾他的境外收入繳稅。這項權利並非酌情授予,而是任何能證明其居籍(domicile)不在馬爾他的個人均可依法主張。對於高淨值人士及其顧問而言,關鍵在於:該制度並非豁免境外收入,而是將稅務責任延後至該收入實際或推定進入馬爾他司法管轄區的時刻。截至本文刊發,馬爾他標準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累進制,最高達35%,但非居籍人士實際上只需就匯入馬爾他的境外收入,加上所有本地收入繳稅。這為控制匯款的時間、性質及金額提供了規劃空間,而非規避全球應計收入的稅項。

非居籍制度的法律基礎

馬爾他非居籍居民稅務處理的法律依據,在於《所得稅法》第4條。該條文以「居住地加居籍」為基礎界定稅務責任:通常居住且居籍在馬爾他的人,須就全球收入繳稅;而居住但居籍不在馬爾他的人,則僅就匯入馬爾他的境外收入繳稅。這是馬爾他稅法的結構性特徵,並非臨時激勵措施或基於裁決的安排。

馬爾他法律中的居籍概念遵循普通法傳統。原始居籍(domicile of origin)在出生時從父親(或視情況從母親)獲得,只有通過明確放棄原始居籍並取得選擇居籍(domicile of choice)才能改變。舉證責任在納稅人一方。在實踐中,馬爾他稅務局會審查客觀指標,例如個人永久居所所在地、家庭及商業利益中心,以及其長期定居的明確意圖。一般情況下,透過馬爾他永久居留計劃(MPRP)或全球居留計劃(GRP)取得居留許可的非歐盟國民,除非採取積極步驟永久融入,否則將被視為擁有境外居籍。

一個常見誤解是,取得居留許可即自動獲得非居籍身份。事實並非如此。個人必須在年度報稅表中作出明確選擇,稅務局可能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以支持其申索。該選擇在相關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中作出,一經批出,即適用於該年度,除非事實情況發生變化。該制度不要求超出標準183天通常居住測試的最低實際逗留門檻,但稅務局可能會審查逗留模式以確認個人確實居住。

匯款基礎的實際運作機制

匯款基礎透過三類收入的區分運作:馬爾他來源收入、匯入馬爾他的境外收入,以及留在馬爾他境外的境外收入。只有前兩類須繳納馬爾他稅項。第三類完全不在課稅範圍內。這創造了一個規劃架構,讓納稅人可在法律限制內,決定將哪些境外資產帶入馬爾他,以及何時帶入。

匯款行為包括:將境外收入或資本利得以任何方式帶入馬爾他,包括直接轉賬至馬爾他銀行賬戶、實物攜帶現金或資產入境,或使用境外資金清償本應在馬爾他支付的負債。馬爾他稅務局已發出實務聲明,澄清匯款亦包括:使用境外收入購買位於馬爾他的物業、支付在馬爾他提供的服務費用,或為馬爾他信託或基金提供資金。推定匯款是一項真實風險:若非居籍人士使用境外信用卡支付馬爾他開支,然後以境外收入清償信用卡賬單,稅務局可能將該還款視為匯款。

匯款時間由資金在馬爾他收到或用於馬爾他用途的日期決定。這點至關重要,因為馬爾他課稅年度為曆年制,匯款歸屬於其發生的年度,而非產生相關境外收入的年度。因此,非居籍人士可將境外收入在境外賬戶中累積多年,然後在單一課稅年度匯入部分資金,從而將稅務責任集中於該年度。累進稅率適用於該年度的總應課稅收入,因此大額匯款可能使個人進入35%的稅階,而較小額的年度匯款則可能落入較低稅階。

與雙重課稅協定及投資結構的互動

馬爾他擁有超過70項雙重課稅協定網絡,是非居籍規劃的重要考量因素。因為協定寬免可減少或消除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在來源地原本被預扣的稅款。透過馬爾他控股公司或信託持有境外投資的非居籍人士,必須仔細考慮協定影響。協定利益通常要求收款人為馬爾他稅務居民,非居籍人士符合此條件,但協定亦可能要求收款人為收入的實益擁有人。

舉例而言,一位居籍在瑞士、但為馬爾他稅務居民的非居籍人士,從美國公司收取股息時,可根據《美馬雙重課稅協定》申請降低預扣稅率。該協定規定,若收款公司持有至少10%有投票權股份,股息稅率為5%;其他情況為15%。個人須填寫適當的IRS W-8BEN表格,並提供馬爾他稅務居民證明。股息一旦在境外賬戶收取,除非匯入馬爾他,否則無須繳納馬爾他稅項。

使用馬爾他信託或基金則增加一層複雜性。若非居籍委託人將境外資產轉移至全權信託,且委託人保留實益權益,則不會觸發匯款。信託本身為獨立納稅人,其境外收入除非信託為居民且收入被匯入,否則無須繳納馬爾他稅項。然而,若信託向馬爾他的非居籍受益人作出分派,該分派將被視為相關境外收入的匯款,並在受益人手中課稅。規劃機會在於:讓信託在境外累積收入,僅分派資本,因為資本並非收入,故匯入時無須繳稅。

綜合案例:一位瑞士居籍企業家移居馬爾他

設想一個具代表性的假設情景。A先生為瑞士國民,在蘇黎世居住25年,持有瑞士原始居籍,從未在其他地方建立居籍。他於2025年以2500萬歐元出售其科技公司,實現資本利得,根據瑞士參股豁免規定,該利得無須繳納瑞士稅項。他希望移居馬爾他,以減輕投資收入的持續稅務負擔。

A先生透過馬爾他永久居留計劃取得居留許可,該計劃要求購置30萬歐元(約312萬港元)的合資格物業,或租賃每年1萬歐元(約10.4萬港元)的物業,並向政府捐款。他選擇購置物業,並於2026年1月成為馬爾他稅務居民。他在報稅表中明確選擇非居籍身份,並提供文件證明其居籍仍在瑞士(包括其瑞士銀行賬戶、家庭聯繫及在瑞士的永久居所)。

A先生的境外投資組合每年產生約100萬歐元(約1040萬港元)的股息及利息。根據非居籍制度,只要他將這些收入留在境外,便無須繳納馬爾他稅項。他計劃每年僅匯入20萬歐元(約208萬港元)以支付生活開支,其餘80萬歐元(約832萬港元)則在境外累積。假設其匯入的20萬歐元加上任何馬爾他本地收入,使其總應課稅收入落在15%的稅階,則其馬爾他稅項負擔約為3萬歐元(約31.2萬港元),遠低於若他為全球課稅居民時須繳納的35萬歐元(約364萬港元)。

關鍵要點

  1. 非居籍身份並非自動獲得,必須在年度報稅表中明確選擇,並提供文件證明居籍在馬爾他境外。
  2. 匯款基礎僅對匯入馬爾他的境外收入課稅,境外收入只要不匯入,便無須繳納馬爾他稅項。
  3. 推定匯款(如使用境外信用卡支付本地開支)是真實風險,稅務局會審查資金流向。
  4. 匯款時間可靈活控制,將多年境外收入集中於單一課稅年度匯入,可能導致適用較高稅階。
  5. 馬爾他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可降低境外收入的預扣稅,但須確保符合實益擁有人等條件。
  6. 使用馬爾他信託時,僅分派資本(而非收入)可避免觸發匯款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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