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Malaysia residents
馬來西亞稅務居民身份判定與資產架構安排,對計劃遷居當地的高淨值人士而言,在2026年的規管環境下,其重要性從未如此突出。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MM2H)計劃經過2021年暫停及2022年分級重啟後,現行收費結構與收入要求直接與該國的屬地稅制互動。對於考慮遷移的委託人而言,究竟就零海外收入繳稅,還是就全球財富中相當部分繳稅,關鍵完全繫於一次實際居住天數測試的時機,以及一份法定聲明的具體措辭。本文剖析《1967年所得稅法》下的法定居民身份測試、來源地與全球收入之分野、資本利得稅的缺位、現行特別居民制度,以及遷移前的規劃步驟——當這些步驟按正確順序執行時,能實質改變最終稅務結果。
《1967年所得稅法》下的法定居民身份測試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7(1)(a)條,一個人在某個曆年內,若在馬來西亞實際居住182天或以上,便會被視為該課稅年度的稅務居民。這項測試嚴格按日數計算;抵達與離境當日均計算在內,而且新來者入境年度不設「分割年度」處理。這意味著,一位在7月1日抵達並一直居留至12月31日的新居民,在該曆年累計184天,便會成為整年的居民,而非僅從入境日期起計。後果是,該年度所有源自馬來西亞的收入,以及任何匯入馬來西亞的海外收入,均從該年第一日起便須課稅。
法例亦在第7(1)(b)條下提供第二項測試,適用於居留少於182天、但能證明有意在馬來西亞連續居住至少三年的人士。這項測試對新MM2H持有人而言甚少使用,因為簽證本身要求每年最低實際居留90天,通常未達182天門檻,除非持有人主動規劃。對高淨值委託人而言,穩妥的假設是182天測試為操作規則;任何低於此門檻的年度,便會導致非居民身份,稅項僅按《所得稅法》第4條下的30%統一稅率,對馬來西亞來源收入徵收。
日數計算規則因暫時離境的處理而進一步複雜化。根據第7(1)(c)條,連續三年為居民、隨後一年離境少於182天的人士,仍可能被視為該年居民;但此條文對入境首年不提供任何寬免。實際含義是,新居民必須在首個曆年承諾居留182天,否則便須接受該年的非居民身份,並就任何馬來西亞來源收入繳付較高的統一稅率。
來源地與全球收入:屬地原則
馬來西亞採用屬地稅制,即僅對源自馬來西亞的收入徵稅,不論納稅人的公民身份或居籍。此原則載於《1967年所得稅法》第3條,該條對「在馬來西亞產生或源自馬來西亞」的收入,以及居民「在馬來西亞收取」的海外收入課稅。對新居民而言,關鍵區別在於海外收入——例如新加坡控股公司的股息、倫敦物業的租金收入、出售澳洲房地產的資本利得——僅在匯入馬來西亞時才須課稅。若收入留在境外,則完全不在馬來西亞稅網之內。
這種屬地處理方式,相較於美國或英國等以居民身份為基礎的稅制,是一項顯著優勢。移居馬來西亞的美國公民,仍須就其全球收入向美國繳稅,但對非美國籍、持有多個司法管轄區資產的人士而言,馬來西亞制度容許清晰的切割。關鍵在於確保海外收入從未在馬來西亞實際或推定收取。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IRBM)已發布多項公開裁決,包括2022年關於海外收入課稅的指引,該指引闡明,僅將海外收入記入馬來西亞銀行賬戶,便構成收取,並觸發課稅責任。
政府在2022年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居民個人匯入的海外收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若符合特定條件,可獲豁免課稅。這項豁免透過《2022年所得稅(豁免)(第5號)指令》正式訂立,規定居民個人在馬來西亞收取的海外收入,若並非源自其在馬來西亞經營的業務,則可獲豁免。對高淨值人士而言,這意味著直至2026年底,被動海外收入——股息、利息、租金收益——可以免稅匯入馬來西亞。2026年12月31日之後,豁免將按計劃屆滿,屬地規則將回復至2022年前的形式,對匯入的海外收入按個人邊際稅率徵稅。
資本利得處理:專項稅項的缺位
馬來西亞不對個人處置資本資產的行為徵收資本利得稅。這並非寬免或豁免,而是稅法典的結構性特徵。《1967年所得稅法》並無任何附表或條文,對個人出售股份、房地產或其他資本資產所產生的利得課稅——除非該交易屬於房地產利得稅(RPGT)的範圍,或根據「性質屬貿易的冒險或業務」測試,被視為產生收入的活動。
RPGT受《1976年房地產利得稅法》規管,適用於處置馬來西亞境內房地產所產生的利得。對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個人而言,持有第六年或之後處置的利得,RPGT稅率為零。對非公民及非永久居民——包括大部分MM2H持有人——第六年或之後處置的利得,稅率為5%。這意味著,新居民購買馬來西亞房地產並持有超過五年,所面對的最高RPGT僅為利得的5%,遠低於大多數經合組織(OECD)司法管轄區的資本利得稅率。
一般資本利得稅的缺位,亦延伸至私人公司股份、加密貨幣及其他數碼資產的處置——前提是有關活動不構成交易。IRBM已就加密貨幣交易的稅務處理發布公開裁決,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指引,該指引將出售數碼資產的利得,僅在納稅人頻繁交易並意圖獲利的情況下,才視為收入。新居民一次性處置加密貨幣持倉,若無證據顯示其從事交易業務,極不可能招致任何稅項。這為希望成為馬來西亞居民後變現海外資產利得的人士,創造了強大的規劃機會——前提是所得款項不匯入馬來西亞。
MM2H計劃與特別居民制度
MM2H計劃由馬來西亞內政部及移民局管理,是高淨值人士尋求居留權的主要簽證途徑。該計劃於2022年分三級重啟——銀級、金級及鉑金級——每級設有不同的定期存款要求、每月海外收入門檻及簽證年期。銀級類別要求50萬馬來西亞令吉(約83萬港元)的定期存款,以及每月4萬令吉(約6.7萬港元)的海外收入;簽證有效期為五年。金級類別要求200萬令吉(約333萬港元)定期存款及每月4萬令吉海外收入;簽證有效期為十年。鉑金級類別要求500萬令吉(約833萬港元)定期存款及每月10萬令吉(約16.7萬港元)海外收入;簽證有效期為十五年。
對高淨值委託人而言,關鍵參數是定期存款的提取規則。根據現行指引,申請人獲批後,可提取最多50%的定期存款,用於購買房地產(每個物業限額)、醫療費用或子女教育。其餘款項必須保留在馬來西亞的銀行戶口,直至申請人終止參與計劃。這筆存款產生的利息,屬馬來西亞來源收入,須按個人邊際稅率課稅——目前最高為30%。
MM2H計劃本身不授予稅務居民身份;稅務居民身份完全由《所得稅法》下的實際居留天數決定。然而,簽證的90天最低居留要求,與182天稅務居民門檻之間存在差距。一位每年僅居留90天的MM2H持有人,將保持非居民身份,僅就馬來西亞來源收入按30%統一稅率繳稅。有意成為稅務居民的人士,必須主動規劃居留時間,以達到182天門檻。
遷移前規劃步驟:順序決定結果
對計劃遷居馬來西亞的高淨值人士而言,資產架構安排的執行順序,對稅務結果有決定性影響。第一步應在成為馬來西亞稅務居民之前完成:變現所有計劃出售的海外資產。由於馬來西亞不對個人徵收資本利得稅,在非居民身份期間變現的利得,只要款項不匯入馬來西亞,便完全不受馬來西亞稅網規管。這包括出售私人公司股份、加密貨幣、藝術品及海外房地產的利得。
第二步涉及海外收入的匯回策略。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海外收入可免稅匯入馬來西亞。這為委託人提供了一個有限的窗口期,將資金從新加坡、香港或倫敦的賬戶轉移至馬來西亞銀行戶口,而不觸發任何稅務責任。此窗口期結束後,匯入的海外收入將按邊際稅率課稅,因此,在此期間將大量資金匯入,是一項具時間敏感性的規劃行動。
第三步是建立馬來西亞境內的收入來源結構。由於屬地原則,源自馬來西亞的收入——包括馬來西亞公司的股息、馬來西亞物業的租金、馬來西亞銀行的利息——須按累進稅率課稅。然而,馬來西亞不設遺產稅,亦不設財富稅,這意味著累積的資產在傳承時不會被進一步課稅。對家族辦公室而言,這容許將營運實體設於馬來西亞,同時將投資組合的控股公司保留在新加坡或香港,以維持海外收入的免稅地位。
關鍵要點
- 182天的實際居留測試是決定馬來西亞稅務居民身份的嚴格規則,入境首年不設分割年度處理,新居民必須在首個曆年達到此門檻,否則便會成為非居民並按30%統一稅率繳稅。
- 馬來西亞的屬地稅制意味著海外收入僅在匯入境內時才須課稅,而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個人匯入的被動海外收入可獲豁免——此窗口期結束後將回復至按邊際稅率課稅。
- 馬來西亞不對個人徵收一般資本利得稅,僅對房地產利得徵收最高5%的RPGT(非公民第六年後),而股份、加密貨幣及其他資產的利得在非頻繁交易的情況下完全免稅。
- MM2H計劃的90天最低居留要求與182天稅務居民門檻之間存在差距,委託人必須主動規劃居留時間,或接受非居民身份下的較高稅率。
- 遷移前變現海外資產,並在2026年底前將所得款項匯入馬來西亞,是一項關鍵的稅務優化步驟——變現利得在非居民身份期間不受馬來西亞稅網規管,而匯入則在豁免期內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