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New Zealand residents
對於持有香港護照、正在考慮遷移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高淨值人士而言,紐西蘭的稅務框架呈現出一種矛盾特質:對新移民在初期極為寬容,但長遠邏輯卻異常嚴苛。該國並未設立類似英國「匯入制」(Remittance Basis)或意大利「定額稅」(Flat Tax)的特殊稅務居民制度;取而代之的,是一段為期四年的過渡期(Transitional Resident Exemption),期間大部分海外來源收入免稅,期滿後居民須就全球收入按累進稅率繳稅,最高稅率為 39%。對於任何正在籌劃於 2026-27 課稅年度前遷移的家族辦公室負責人或私人銀行客戶經理,必須精確掌握居留權測試、來源地規則,以及該國對大多數資產不徵收資本增值稅(CGT)的具體機制。
法定居留測試及其觸發點
紐西蘭根據《2007 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2007)第 YD 1 條,採用一個二元化且基於事實的兩部分測試來判定稅務居民身份。個人若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於紐西蘭境內逗留 183 天,或在紐西蘭擁有「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即成為稅務居民,而後者並不取決於實際逗留日數。根據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2024 年 4 月發布的解釋指引(IR292),「永久居所」的定義遠比擁有物業寬泛;它包括任何可供該個人持續使用的住所,不論是自有、租賃,還是由家族信託或僱主無償提供。一名每年在紐西蘭逗留少於 183 天,但同時在當地擁有一所房屋、一輛汽車、一個會籍及一個銀行戶口的人士,可被視為自該居所設立之日起便成為居民。
對富裕移民而言,實際後果在於過渡期居民規則的起算點是入境日期,而非簽證批出日期。紐西蘭移民局的投資者簽證類別——例如「活躍投資者 Plus 簽證」(Active Investor Plus Visa),根據 2025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移民指示》(AIP),要求最低投資額介乎 500 萬紐元至 1,500 萬紐元(約 2,400 萬港元至 7,200 萬港元),視乎投資類型而定——通常要求申請人親身到紐西蘭境內以啟動簽證。一旦完成登陸,183 天的計時器便開始運作;若該人士在首周內購入物業,「永久居所」測試更可即時觸發。
過渡期居民豁免:範圍與限制
紐西蘭的過渡期居民豁免,編纂於《2007 年所得稅法》第 HR 8 至 HR 11 條,提供一個為期四年的窗口,期間大部分海外來源收入無須繳納紐西蘭稅項。該豁免自動適用於任何在過去十年內未曾成為紐西蘭稅務居民的人士;豁免期自該人士成為居民當日起計,並於該日起計第四周年終結。在此期間,個人無須就源自紐西蘭境外資產的海外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收入或資本收益繳稅。然而,豁免並不適用於在紐西蘭境內親身工作所賺取的僱傭收入,不論僱主位於何地,亦不適用於在紐西蘭境內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
對高淨值人士而言,最關鍵的限制涉及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外國投資基金(FIF)。雖然過渡期豁免涵蓋大部分被動海外收入,但它並不能凌駕紐西蘭針對非上市海外公司權益的外國投資基金規則(FIF Rules)。根據該法第 EX 1 至 EX 69 條,FIF 規則會對居民持有的若干海外股份,按假定回報率(通常為年初市值 5%)計算應課稅收入。對於過渡期居民,FIF 規則在四年內暫停適用,但暫停期在第四周年屆滿時會突然終止。任何持有非上市離岸公司投資組合的個人,必須在豁免期滿前,就第五年起開始適用的 FIF 歸屬收入作出規劃,或重組相關持股。
來源地收入與資本增值稅的缺位
紐西蘭是少數沒有全面資本增值稅的發達經濟體之一。《2007 年所得稅法》僅在以下情況下對出售物業的收益徵稅:物業購入時帶有轉售意圖(「紅線測試」Bright-Line Test),或出售發生在住宅土地的指定持有期內。根據《2024 年稅務(2024-25 年度稅率、紅線測試及其他事宜)法案》(Taxation (Annual Rates for 2024-25, Bright-Line Test, and Other Matters) Act 2024),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住宅土地的紅線測試持有期已從上一屆政府的五年縮短至兩年。對於商業物業、股份及大多數其他資產,只要納稅人並非從事該等資產的買賣業務,便完全無須繳納資本增值稅。
此項缺位為打算在成為紐西蘭居民後變現海外資產的富裕移民創造了結構性優勢。一名在四年窗口期內出售海外業務或股份組合的過渡期居民,只要該資產並非以在紐西蘭轉售為目的而購入,便無須就該收益繳納紐西蘭稅項。過渡期結束後,同一筆海外資產收益若在該人士成為全面居民期間出售,則須納稅,除非根據第 YD 4 條的來源地規則,該收益被視為源自紐西蘭境外。來源地規則規定,若資產在出售時位於紐西蘭境內,或賣方在訂立合約時為紐西蘭居民,則該收益被視為源自紐西蘭。一名非居民若在身處紐西蘭境內時出售一家海外公司的股份,但該出售行為屬於在紐西蘭經營業務的一部分,仍可能被視為產生源自紐西蘭的收入。
遷移前架構:信託、實體與時機
對於即將遷移至紐西蘭的高淨值人士而言,最具影響力的規劃步驟,是在居留權開始日期之前設立海外信託或重組現有離岸實體。根據紐西蘭的信託稅制,若一名紐西蘭居民受託人管理的海外信託,其海外來源收入僅在該受託人將收入分配予紐西蘭居民受益人時才須納稅。然而,過渡期居民豁免意味著,由紐西蘭居民受託人管理的海外信託,可在四年內免稅累積海外收入,並在過渡期結束後才向居民受益人作出分配,前提是該分配並非源自紐西蘭。
稅務局的解釋聲明 IS 24/03(2024 年 4 月)闡明,若在信託成立時沒有任何委託人是紐西蘭居民,且在該課稅年度內亦沒有任何委託人曾為紐西蘭居民,則該信託在紐西蘭稅務上被視為「海外信託」。對於尚未成為紐西蘭居民的高淨值人士而言,在抵達前於新加坡或庫克群島等低稅司法管轄區設立信託,可確保該信託在其整個紐西蘭居留期內保持海外信託身份,前提是抵達後不再作出新的財產授予。該信託隨後可持有該人士的海外資產、收取海外收入,並無限期遞延紐西蘭稅項,只要不向居民受益人作出分配。
第二個架構選項涉及使用紐西蘭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Partnership),該實體受《2008 年有限合夥企業法》(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08)規管,並根據《所得稅法》第 HR 1 至 HR 7 條被視為稅務穿透實體。一名非居民若在成為居民前,將海外資產注入一家紐西蘭有限合夥企業,可確保該合夥企業的收入保留其海外來源性質,而該人士就其份額應佔的收入,在過渡期內可獲得豁免。
關鍵要點
- 紐西蘭稅務居民身份可透過 183 天實際逗留或設立「永久居所」觸發,後者涵蓋範圍遠超擁有物業,且起算點為入境日期而非簽證批出日期。
- 過渡期居民豁免(Transitional Resident Exemption)提供四年免稅窗口,適用於大部分海外被動收入,但僱傭收入及在紐西蘭境內提供服務的收入不獲豁免。
- 外國投資基金(FIF)規則在過渡期內暫停,但第四周年屆滿後即恢復適用,持有非上市離岸公司權益的人士必須預先規劃。
- 紐西蘭沒有全面資本增值稅,住宅物業的「紅線測試」持有期已於 2024 年 7 月 1 日縮短至兩年,商業物業及股份則完全不受限。
- 在抵達前於低稅司法管轄區設立海外信託,可確保信託在整個居留期內保持海外身份,並無限期遞延紐西蘭稅項,前提是抵達後不再作出新的財產授予。
- 使用紐西蘭有限合夥企業作為稅務穿透實體,可將海外資產的收入保留海外來源性質,從而在過渡期內獲得豁免。
一手源
- Income Tax Act 2007 (New Zealand Legislation)
- IR292: Tax Residency Guide (Inland Revenue, April 2024)
- Taxation (Annual Rates for 2024-25, Bright-Line Test, and Other Matters) Act 2024
- IS 24/03: Foreign Trusts (Inland Revenue, April 2024)
-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08 (New Zealand Legislation)
- Immigration Instructions (AIP, effective 1 October 2025) – 原文連結未能成功獲取,建議直接查閱 Immigration New Zealand 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