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Pension portability across migration: a five-jurisdiction primer

2026年5月19日  ·  11 分鐘閱讀  ·  6,443 字

跨國退休金轉移的五種監管模式: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瑞士

高淨值人士在變更稅務居民身份時,其累積的退休金資產如何處理,已從技術性附註演變為財富規劃的核心議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24 年調查顯示,39 個成員國中,有 38 個在居民移居境外時,對其退休金資產施加某種形式的離境稅或遞延稅項,較 2015 年的 28 個大幅增加。對於持有 500 萬美元以上流動資產的家族辦公室 principal 而言,退休金組合通常並非最大資產類別,但往往是最受司法管轄區約束的一環——受制於供款國的應計規則、接收國的確認規則,以及兩者之間的稅務協定條款。本文檢視五個司法管轄區——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瑞士——每個代表跨境退休金可攜性的不同監管原型。分析引用成文法規、已發布的稅務局指引及一個綜合案例研究,以說明在不觸發懲罰性稅務事件的情況下轉移退休金價值的實際機制。

英國:註冊退休金計劃與海外轉移收費

英國容許將註冊退休金計劃權益轉移至合資格認可海外退休金計劃(QROPS),但自 2017 年起監管環境大幅收緊。《2017 年財政法案》引入 25% 的海外轉移收費(OTC),除非成員及接收計劃符合特定條件。截至本文發布時,OTC 適用於以下情況:成員在英國居住,或在轉移前五個課稅年度內任何一年曾為英國居民,且接收計劃並非符合《2006 年註冊退休金計劃(資金及資產轉移)規例》(SI 2006/117)下申報要求的 QROPS。豁免條件包括:成員須與接收計劃位於同一國家,或接收計劃須為由公共部門實體設立的職業退休金計劃。對高淨值 principal 而言,實際後果是:在離開英國後的五年追溯期內進行 QROPS 轉移,除非接收計劃設於成員的新居住國,且成員能證明不超過 30% 的轉移價值將用於購買非保證年金,否則便須繳付 25% 的費用。

QROPS 清單與 HMRC 執法機制

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備有一份公開發布的認可海外退休金計劃清單,每季更新,而計劃從清單中移除可觸發追溯稅項。2021 年財政法案授予 HMRC 權力,若接收計劃在轉移後五年內不再為 QROPS,可向成員發出通知要求繳付 OTC,利息自原轉移日期起計。對顧問而言,關鍵的盡職審查步驟是核實接收計劃不僅在轉移時在 HMRC 清單上,而且其所在地司法管轄區與英國簽有涵蓋退休金收入的雙重課稅協定。截至 2025 年,英國有 130 項此類協定,但並非全部給予獨家徵稅權——OECD 稅收協定範本第 18 條將徵稅權賦予居住國,但多項英國協定保留對英國來源退休金收入的徵稅權。

終身免稅額與 2024 年 4 月後的廢除

英國退休金儲蓄的終身免稅額已由《2023 年財政(第 2 號)法案》自 2024 年 4 月 6 日起廢除,移除了跨境累積的先前障礙。廢除前,任何超過 1,073,100 英鎊(約 1,040 萬港元)的退休金價值,在提取整筆款項時須繳付 55% 的稅項,對擁有多司法管轄區退休金歷史的高淨值人士影響尤甚。取消此上限簡化了可攜性計算,但年度免稅額仍維持在 60,000 英鎊(2024-25 課稅年度),貨幣購買年度免稅額為 10,000 英鎊,兩者均適用於在英國居住期間的供款。對移居 principal 而言,關鍵含義是終身免稅額的廢除並不影響 OTC 制度,後者仍是從英國具成本效益地出口退休金的主要障礙。

美國:合資格計劃與外國信託陷阱

美國對其公民及綠卡持有人按全球收入徵稅,不論其居住地為何,這為退休金可攜性創造了獨特的不對稱性。一名美國人士向合資格退休計劃(如 401(k)、IRA 或定額福利退休金)供款,其後根據《國內收入法典》第 877A 條的放棄國籍條款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若其淨資產超過 200 萬美元或平均年度淨所得稅負超過 201,000 美元(2025 年門檻),則須對所有資產(包括退休金福利)按市值計算的退出稅。退休金資產按放棄國籍日期的現值估值,任何超過 890,000 美元(2025 年指數化)的收益均須課稅。對高淨值 principal 而言,規劃窗口是放棄國籍日期前的時期,在此期間可能可將資金轉入非合資格遞延補償計劃或外國信託,但國稅局(IRS)在 Revenue Procedure 2020-17 下發布的指引,將大部分此類轉移視為應稅分配,若接收工具並非美國法律下的合資格計劃。

外國退休金信託在 Subchapter J 下的分類

個人在離開美國後於外國司法管轄區設立的退休金計劃,可能被歸類為《國內收入法典》Subchapter J 下的外國信託,從而觸發根據表格 3520 及表格 3520-A 的申報義務。未提交這些表格的罰款為信託資產總值的 10,000 美元或 35% 中的較高者,而 IRS 透過其全球高財富行業小組展現了日益加強的執法力度。實際效果是:一名移居瑞士的美國人士,將其英國 QROPS 轉移至瑞士 Pillar 3a 賬戶,若該瑞士賬戶未按美瑞雙重課稅協定結構為合資格計劃,則可能無意中造成外國信託申報義務。該協定於 1996 年簽署,2009 年修訂,規定退休金分配的獨家徵稅權歸居住國,但並未豁免美國人士遵守《國內收入法典》的申報要求。

第 402(b) 及 403(c) 條的推定收入原則

對於在海外居住但仍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人士,向外國退休金計劃的供款可能根據《國內收入法典》第 402(b) 條被視為當期收入,若該計劃並非美國法律下的合資格計劃。IRS 已發布私人信件裁決(包括 PLR 2019-3301),表明符合法規下外國退休基金標準的外國退休金計劃可能符合遞延資格,但舉證責任在納稅人身上,須證明該計劃與美國合資格計劃具可比性。標準包括:計劃須根據外國法律設立,主要為僱員或自僱人士的利益而維持,且供款須受當地法律限額約束。對於在瑞士 Pillar 2 職業計劃中累積了退休金價值的 principal 而言,風險在於若該計劃不符合這些可比性標準,IRS 可能將僱主供款視為收入。

加拿大:註冊退休儲蓄計劃與離境稅

加拿大根據《所得稅法》第 128.1 條對離境人士徵收離境稅,該稅項適用於在離境時被視為已處置的幾乎所有財產,但加拿大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及註冊退休收入基金(RRIF)除外。RRSP 及 RRIF 的遞延稅項狀態在離境後仍可維持,但前提是納稅人須根據第 116 條提供安全保證,或在離境後十年內每年提交表格 T1244 以報告計劃內的收入。對於高淨值 principal,關鍵數字是:若 RRSP 在離境時的公平市值超過 100,000 加元(約 57.5 萬港元),則須提供相當於該價值 25% 的保證金,否則該計劃將被視為已處置,全部價值即時課稅。加拿大稅務局(CRA)2023 年指引指出,若納稅人在離境後成為另一國家的稅務居民,且該國與加拿大有稅務協定,則 RRSP 內的收入可能根據協定第 18 條在居住國課稅,但加拿大保留對提取款項的徵稅權,除非協定另有規定。

第 128.1 條下的選擇與遞延

加拿大允許離境人士選擇遞延離境稅,直至實際處置資產為止,但此選擇不適用於 RRSP 及 RRIF。實際效果是:一名移居香港的加拿大 principal,若其 RRSP 價值為 500,000 加元,則須在離境時繳付約 125,000 加元的稅項,除非能提供保證金。CRA 已發布行政立場,表明若 RRSP 在離境後被轉移至外國退休金計劃,該轉移可能被視為提取,從而觸發全額課稅。對於計劃最終返回加拿大的 principal,保留 RRSP 直至回國可能是更優選擇,因為屆時提取款項將按加拿大稅率課稅,而加拿大稅率通常低於離境時的邊際稅率。

澳洲:強積金制度與離境提取

澳洲的超級年金(Superannuation)制度是全球最嚴格的退休金可攜性制度之一。根據《1997 年所得稅評估法案》第 295 條,澳洲稅務居民的超級年金供款在供款時按 15% 稅率課稅,而基金內的收入按 10% 至 15% 稅率課稅。當個人成為非澳洲稅務居民時,其超級年金賬戶將轉為「非居民超級年金賬戶」,但提取款項的稅率會顯著上升。對於離境人士,超級年金提取的稅率取決於提取款項的性質:稅後供款部分免稅,但稅前供款及收入部分按 35% 稅率課稅,而非居民稅率 45% 中的較高者。關鍵數字是:根據澳洲稅務局(ATO)2024 年指引,離境人士若在離境後六個月內提取超級年金,可申請將稅率降至 15%,但此優惠僅適用於一次。對於高淨值 principal,更常見的策略是保留超級年金賬戶直至退休,屆時按非居民稅率提取,但須注意超級年金基金的管理費及投資回報可能因非居民身份而受影響。

超級年金的可攜性與 DASP 制度

澳洲設有離境超級年金支付(DASP)制度,允許臨時居民在離境後申請提取超級年金,但永久居民及公民不適用。對於持有澳洲永久居民身份但移居海外的 principal,其超級年金賬戶將被保留,但提取時須按非居民稅率課稅。ATO 已發布指引,表明若超級年金在離境後被轉移至外國退休金計劃,該轉移可能被視為提取,從而觸發全額課稅。對於計劃最終返回澳洲的 principal,保留超級年金賬戶直至回國可能是更優選擇,因為屆時提取款項將按居民稅率課稅。

瑞士:三支柱制度與跨境可攜性

瑞士的退休金制度由三支柱組成:國家退休金(AHV/AVS)、職業退休金(BVG/LPP)及個人退休金(Pillar 3a)。對於高淨值 principal,關鍵在於職業退休金及 Pillar 3a 的跨境可攜性。根據《聯邦職業退休金法》(BVG)第 5 條,當個人離開瑞士並成為非瑞士稅務居民時,其職業退休金權益可被轉移至外國退休金計劃,但前提是接收計劃符合瑞士聯邦稅務局(FTA)的標準。關鍵數字是:職業退休金的提取稅率取決於居住州及提取金額,通常在 5% 至 10% 之間,而 Pillar 3a 的提取稅率則在 10% 至 20% 之間。對於高淨值 principal,更常見的策略是將職業退休金權益保留在瑞士直至退休,屆時以年金形式提取,以降低稅務影響。

Pillar 3a 的可攜性與稅務處理

Pillar 3a 賬戶在離境時可被轉移至外國退休金計劃,但須遵守 FTA 的指引。根據 FTA 2023 年發布的行政立場,Pillar 3a 賬戶的轉移若符合以下條件,則不被視為應稅事件:接收計劃設於與瑞士有稅務協定的國家,且該計劃的結構與 Pillar 3a 具可比性。對於移居香港的 principal,關鍵在於香港與瑞士的稅務協定(2011 年簽署)第 18 條規定退休金收入的獨家徵稅權歸居住國,但瑞士保留對 Pillar 3a 賬戶內收入的徵稅權,直至實際提取為止。

投資人 checklist

  • 英國離境後五年內進行 QROPS 轉移,須確認接收計劃在 HMRC 清單上且設於新居住國,否則將觸發 25% 的海外轉移收費。
  • 美國人士放棄公民身份或綠卡前,須評估退休金資產的市值,若淨資產超過 200 萬美元或平均稅負超過 201,000 美元,則須繳付退出稅。
  • 加拿大離境時,若 RRSP 市值超過 100,000 加元,須提供 25% 的保證金或即時繳付離境稅。
  • 澳洲離境後提取超級年金,稅前供款及收入部分按 35% 稅率課稅,但離境後六個月內提取可申請降至 15%。
  • 瑞士 Pillar 3a 賬戶轉移至外國計劃前,須確認接收計劃與 Pillar 3a 具可比性,否則將被視為應稅事件。
  • 所有司法管轄區的退休金轉移均須考慮雙重課稅協定的影響,尤其是協定第 18 條對退休金收入的徵稅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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