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  TH

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Thailand residents

2026年4月19日  ·  6 分鐘閱讀  ·  3,893 字

泰國稅務居民身份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發生實質變化,財政部稅務廳第161/2566號公告生效,改變了該國對境外來源收入的評稅方式。這項變動取代了過去數十年僅對匯入泰國的境外收入課稅的慣例,現在,任何在一個稅務年度內賺取的境外來源收入,一旦匯入泰國,即須繳納泰國個人所得稅。對於考慮移居曼谷、布吉或清邁的高淨值人士而言,釐清「匯入制」與「居民制」的稅務差異,是決定全球資本利得面對35%實際稅率,抑或透過妥善規劃的入境前資產享受近乎零稅率的關鍵。由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轄下LTR簽證單位管理的長期居民簽證(LTR Visa),為合資格簽證持有人提供部分境外收入豁免,但其餘稅務規則——包括核心的居民身份判定標準——維持不變。

居民身份判定與其稅務後果

180天規則是唯一法定門檻

泰國不設雙重居民身份或屬地主義稅制。《稅收法典》(Revenue Code B.E. 2481)第41條界定,任何人在任何曆年內在泰國居住滿180天或以上,即構成稅務居民。該天數按多次入境累計計算——一系列每次一週的行程累計達180天,即觸發全面稅務居民身份。首年到達不設寬限期。若一名principal於2026年7月1日抵達泰國並停留至12月31日,即為184天,該人士在整個2026稅務年度均被視為居民。稅務廳嚴格執行此規則,除非法規明文豁免,否則沒有任何部門通告或簽證類別可凌駕於此。

泰國來源收入即時課稅

根據《稅收法典》第41條第一款,泰國來源收入——定義為來自泰國境內的受僱、業務或資產所產生的收入,或無論付款人身處何地、凡在泰國境內實際執行工作所獲得的收入——須在產生時即時課稅。一名為新加坡公司遙距工作、但實際在曼谷公寓執行職務的外籍高管,其收入即屬泰國來源收入。稅務廳2024年的公告並未改變此原則。遙距工作者僅有的稅務寬減,是LTR簽證為高技術專業人士提供的17%劃一稅率,該稅率僅適用於泰國來源的受僱收入,且要求僱主為BOI目標行業內的合資格實體。

境外來源收入:2024年公告的實際運作

財政部稅務廳第161/2566號公告於2023年12月27日在《皇家公報》刊登,明確規定泰國稅務居民在任何稅務年度內賺取的境外來源收入,若於同一稅務年度匯入泰國,即須評稅。關鍵字眼是「在任何稅務年度內」。在該人士成為泰國居民之前——即在180天計時器啟動之前——所賺取的收入,則不受此限。一名principal於2026年1月出售倫敦物業,於2026年7月成為泰國居民,並於2026年12月將所得匯入泰國,則須就該收益繳納泰國資本利得稅,因為出售發生在該人士已成為居民的全個稅務年度內。同樣的出售若於2025年12月、在居民身份開始之前執行,並於2027年1月匯入,則不受泰國稅務管轄,前提是匯入發生在該人士仍為居民的年份,但收入是在之前的非居民年份賺取。這個時間不對稱性,是稅務規劃的核心槓桿。

LTR簽證稅務優惠及其限制

合資格持有人的境外收入豁免

BOI的LTR簽證單位明確列出其中一項優惠為「境外收入稅務豁免」。其法定基礎是經2023年第739號皇家法令修訂的《稅收法典》第48(6)條,該條豁免LTR簽證持有人的境外來源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提是該收入並非源自泰國境內的受僱工作。此豁免適用於全部四個LTR類別——富裕全球公民、富裕退休人士、遙距工作專業人士及高技術專業人士——但條件各有不同。富裕全球公民須在簽證有效期內維持至少50萬美元(約390萬港元)的泰國政府債券、物業或直接投資。富裕退休人士須擁有每年最少8萬美元(約62.4萬港元)的收入,並持有至少25萬美元(約195萬港元)的泰國政府債券或物業。豁免並非自動生效;納稅人須提交報稅表,並根據相關皇家法令申索豁免。

17%劃一稅率並非普遍優惠

僅高技術專業人士類別可享有泰國來源受僱收入的17%個人所得稅率。根據《稅收法典》第48條的標準累進稅率,在應課稅收入達500萬泰銖(約14.5萬美元或113萬港元)時,最高稅率為35%。17%稅率為期五年,可續期一次,並嚴格適用於來自BOI目標行業——包括數碼、電動車、生物科技、先進製造業及其他列於《投資促進法》B.E. 2520(1977)的行業——內合資格僱主的薪金。一名同時為泰國公司擔任顧問的富裕全球公民,並不符合17%稅率的資格。LTR簽證類別在稅務處理上互不重疊。

泰國精英簽證不提供任何稅務優惠

由泰國尊榮卡有限公司(Thailand Privilege Card Co., Ltd.)營運的泰國精英簽證(Thailand Elite Visa),是一項長期居留簽證,不設任何稅務條款。該計劃官方網站列出的特權包括優先出入境、機場豪華轎車接送及高爾夫球場使用權,並未提及任何所得稅豁免、優惠稅率或境外收入豁免。精英簽證持有人須遵守與其他居民相同的《稅收法典》規則。LTR簽證是唯一設有法定稅務優惠的泰國長期居留計劃。

資本利得、投資收入與非居籍制度的缺失

資本利得在《稅收法典》中視作普通收入

泰國不區分資本利得與普通收入。根據《稅收法典》第40(4)(f)條,出售證券、加密貨幣及其他數碼資產的收益被視為應課稅收入。物業收益則根據第40(8)條處理。泰國沒有獨立的資本利得稅表、沒有指數化寬免、沒有持有期豁免。一筆1,000萬泰銖(約29萬美元或226萬港元)的股票出售收益,將與納稅人的其他收入合併,按最高35%的累進稅率課稅。唯一的寬減是根據2023年第738號皇家法令,對特定證券收益提供50%扣除,但此扣除僅適用於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持有超過一個曆年的證券。境外證券收益不享有此扣除。

泰國沒有非居籍或特別居民制度

泰國並未設立類似英國2025年前的非居籍匯入制或新加坡的一層稅制。無論居籍、國籍或簽證類別,《稅收法典》均統一適用於所有居民。一名在泰國居住20年的英國國民,與一名新抵埗的澳洲LTR持有人,在泰國來源收入的稅務處理上完全一致。唯一的差異是LTR持有人的境外收入豁免,但此豁免有其條件限制,並非自動適用於所有境外收入。

香港高淨值人士的規劃要點

入境前資產結構的關鍵時機

對於計劃在2026年移居泰國的香港投資者,資產出售的時間安排至關重要。根據第161/2566號公告,在成為泰國居民前已賺取的境外收入,日後匯入泰國時不須課稅。因此,在遷移前完成資產變現——例如出售香港物業、股票組合或私人公司股權——並將所得保留在境外銀行賬戶,可有效規避泰國資本利得稅。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這為遷移前的資產重組提供了獨特的稅務效率窗口。

家族辦公室的稅務結構考量

香港的家族辦公室在協助principal遷移泰國時,需重新審視投資架構。泰國稅務居民須就全球收入申報,但LTR簽證的境外收入豁免為合資格持有人提供了重要緩衝。然而,豁免僅適用於LTR持有人本人,其受養人(配偶及子女)若未持有LTR簽證,則須按一般稅務規則處理。家族辦公室的投資實體若設於香港,其股息及資本利得在匯入泰國前,需確認該收入是否屬於LTR持有人的個人境外收入,抑或屬於實體層面的收入。

與香港稅務條約的互動

香港與泰國簽有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CDTA),該協定於2005年生效。根據協定,香港居民在泰國取得的收入,若已在泰國繳稅,可在香港申請稅收抵免。但對於移居泰國的香港投資者,其居民身份將轉移至泰國,CDTA的保障範圍隨之改變。principal需確保在泰國的稅務居民身份申報與香港的居民身份申報一致,避免出現雙重居民身份爭議。

關鍵要點

  • 在2026年移居泰國前,完成所有重大資產出售,確保收益在成為泰國稅務居民前已實現,以規避泰國資本利得稅。
  • 申請LTR簽證並維持其投資或收入條件,以獲得境外收入豁免,但需注意豁免僅適用於簽證持有人本人。
  • 遙距工作收入若在泰國境內執行,將被視為泰國來源收入,須按累進稅率最高35%課稅,除非符合LTR高技術專業人士的17%劃一稅率資格。
  • 泰國精英簽證不提供任何稅務優惠,持有該簽證的香港投資者須按一般稅務規則處理全球收入。
  • 家族辦公室需重新設計投資架構,確保LTR持有人與其受養人的稅務處理一致,並避免實體層面的收入被錯誤歸類。
  • 香港與泰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在居民身份轉移後須重新評估,確保principal不會因雙重居民身份而失去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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