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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investor and entrepreneur routes: a 2026 comparison

2026年3月22日  ·  8 分鐘閱讀  ·  4,653 字

2026年美國投資者及企業家簽證路線比較:資本門檻、排期現實與非移民選項的取捨

對於持有500萬美元以上流動資產的香港高淨值投資者而言,2026年選擇哪一條美國簽證路線,已不再是單純比較資本門檻高低。問題核心在於時間軸——申請人能否接受七至十五年的綠卡等待期,抑或需要短期內取得在美營運控制權,再或是希望保留稅務靈活性、避免成為美國全球稅務居民。EB-5投資移民計劃自2022年《改革與誠信法案》生效後,最低投資額已調整至105萬美元(標準區)或80萬美元(目標就業區),但對於中國大陸出生及印度出生的申請人,簽證排期分別倒退至2017年1月1日及2020年1月1日,意味著實際等待期長達七至十五年。E-2條約投資者簽證雖無直接綠卡路徑,亦無固定最低投資額,但條約國國民可在三至六個月內取得簽證,且首次有效期兩年,可無限續期。O-1A非凡能力簽證及EB-1A非凡能力綠卡則屬第三類路線——以成就為本,無需任何投資,但舉證門檻極高,申請人須證明屬領域內頂尖百分之一。對於香港投資者,選擇取決於核心目標:是短期在美營運控制權、確定時間內的永久居留權,還是保留稅務彈性、避免綠卡持有人身份所附帶的全球徵稅義務。

EB-5投資移民計劃:2026年的資本門檻與排期現實

EB-5計劃依據《移民及國籍法》第203(b)(5)條設立,投資者須將規定資本投入一間新商業企業,並為合資格美國工人創造至少十個全職職位。標準最低投資額經每五年通脹調整後,2026年為105萬美元。目標就業區——即鄉郊地區或失業率達全國平均150%以上的地區——的減免投資額為80萬美元。此數字由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授權制定,該法案同時引入年度簽證配額的32%預留予鄉郊TEA投資者、32%預留予高失業率TEA投資者,以及10%預留予基建項目。

簽證公告排期算術:2026年5月的最終行動日期

美國國務院2026年5月簽證公告顯示,EB-5非預留類別(標準類別)對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的最終行動日期為2017年1月1日,即僅優先日期在該日期之前的申請人方可獲發綠卡。對印度出生申請人,最終行動日期為2020年1月1日。對所有其他國家,EB-5非預留類別仍屬「當前」——即無排期——但所有EB-5類別(包括預留配額)的年度總配額約為9,940個,高需求國家的申請量迅速耗盡供應。鄉郊及高失業率TEA的預留類別截至2026年5月對所有國家均屬當前,惟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尚未公布該等類別中待決I-526E申請的官方數據,令當前狀態能維持多久存在不確定性。

兩步申請程序與誠信基金費用

EB-5投資者首先提交I-526表格(獨立申請)或I-526E表格(區域中心申請),申請費為11,160美元(根據2024年4月生效的USCIS收費表)。申請獲批後,如投資者已在美國境內,則提交I-485表格調整身份;如在境外,則在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EB-5誠信基金費用由2022年改革法案規定,區域中心投資者每年1,000美元,直接投資者每年2,000美元,須向USCIS繳付。計入法律費用及行政成本後,TEA投資的總入場成本通常在85萬至110萬美元之間,且不保證獲批或簽證在投資者規劃時間內可用。

E-2條約投資者簽證:無固定最低額、無居留路徑、但執行快速

E-2非移民分類依據8 CFR 214.2(e)條管理,允許條約國國民在美國一間真實企業投入「實質資本」後獲准入境。USCIS將「實質」定義為與企業總成本成比例的金額,足以確保投資者的財務承諾,且其規模足以支持投資者成功發展及指導企業的可能性。實務上,10萬至20萬美元的投資屬常見,惟企業總成本越低,所需投資比例越高。

條約國資格與2026年情況

E-2簽證僅適用於與美國維持通商航海條約的國家國民。截至2026年,此類國家約80個,包括英國、澳洲、加拿大、日本、南韓、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荷蘭、瑞士及台灣。不包括中國大陸、印度、巴西、俄羅斯及沙特阿拉伯。對非條約國國民,E-2路線不可用,除非該人士先透過另一投資移民計劃取得合資格國籍——此策略通常需額外12至24個月及第二筆投資,金額視乎司法管轄區而定,介乎20萬歐元至250萬歐元。

邊際企業規則與五年測試

投資企業不得為邊際企業,即必須具備現時或未來能力,產生足以為條約投資者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生計以上的收入。USCIS允許新企業在E-2分類開始時缺乏此能力,惟須在五年內具備產生該等收入的能力。此規則編纂於8 CFR 214.2(e)(15)條,實際上要求一份附有可信收入預測的商業計劃。首次最長停留期為兩年,只要企業持續營運且投資者繼續指導企業,可無限續期每次兩年。

O-1A非凡能力簽證:非移民路線中的頂尖領域通道

O-1A非移民簽證依據USCIS政策手冊第二卷M部分管理,適用於在科學、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擁有非凡能力的人士。舉證標準極高:申請人須證明自己屬於已達至領域頂尖的少數百分比。USCIS要求提供一次性國際公認獎項(如諾貝爾獎或奧運金牌)的證據,或滿足十項標準中的三項,包括:獲得較小規模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屬要求傑出成就的協會會員、專業或主要行業刊物中有關申請人的報道、以及與領域內其他人相比的高薪酬證據。

O-1A作為企業家的商業路線

對曾建立公司的高淨值人士而言,O-1A可作為E-2或EB-5的可行替代方案。申請人須有美國僱主或代理人代表其提交I-129表格,申請費為530美元(根據USCIS收費表)。申請人亦須提交來自同行團體或申請人領域內專家的書面諮詢意見。O-1A首次最長可批出三年,之後可無限續期每次一年。此簽證無需投資,無需申請人擁有或控制企業,且允許申請人同時維持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身份——對希望避免成為美國全球稅務居民的香港投資者而言,此點尤為關鍵。

EB-1A非凡能力綠卡:成就為本的永久居留路線

EB-1A優先類別依據《移民及國籍法》第203(b)(1)(A)條設立,適用於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擁有持續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且成就已獲領域內認可的外籍人士。與EB-5不同,EB-1A無需投資,亦無需勞工證。申請人須證明一次性成就(主要國際公認獎項)或滿足十項標準中的三項,包括:較小規模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要求傑出成就的協會會員、專業或主要行業刊物中有關申請人的報道、曾受邀評審他人工作、對領域具重大意義的原創貢獻、學術文章作者、作品在藝術展覽中展出、在著名組織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與領域內其他人相比的高薪酬,以及在表演藝術領域的商業成功。

EB-1A與EB-5的排期對比

截至2026年5月簽證公告,EB-1對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的最終行動日期為2022年6月1日,對印度出生申請人為2020年12月1日,對所有其他國家則屬當前。與EB-5非預留類別對中國大陸申請人的2017年1月1日相比,EB-1的排期顯著較短——意味著中國大陸出生的企業家如能滿足非凡能力標準,可將等待時間從EB-5的九至十年縮短至約四年。惟EB-1的舉證門檻遠高於EB-5,且USCIS對商業領域非凡能力的審查趨嚴,申請人須準備大量證據證明其成就的持續性及全國性或國際性影響。

四條路線的稅務影響比較:綠卡持有人的全球徵稅義務

對香港高淨值投資者而言,稅務考慮往往是簽證選擇的決定性因素。美國綠卡持有人(即永久居民)須就其全球收入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及繳稅,不論該收入源自何地。此義務自綠卡持有人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當日起生效,直至正式放棄綠卡為止。放棄綠卡本身亦可能觸發「棄籍稅」(Exit Tax),適用於過去十五年內持有綠卡至少八年、且全球淨資產超過200萬美元或年均稅負超過特定門檻的人士。

E-2及O-1A的稅務優勢

E-2及O-1A簽證持有人屬非移民身份,僅須就美國來源收入繳稅,其海外資產及收入無需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對持有香港公司股權、信託結構或離岸帳戶的投資者而言,此稅務靈活性可避免雙重徵稅及複雜的合規成本。惟須注意,E-2及O-1A持有人如在美國境內停留超過183天,可能觸發「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從而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但此測試與綠卡持有人的全球徵稅義務不同,且可透過稅務規劃(如申報稅務條約豁免)管理。

關鍵要點:2026年美國投資者及企業家路線的選擇框架

一、如目標為永久居留權且可接受七至十五年等待期,EB-5鄉郊或高失業率TEA預留類別在2026年仍為所有國家申請人提供「當前」狀態,惟待決申請數量不明,須密切監察簽證公告變化。二、如目標為短期在美營運控制權且持有條約國護照(如英國、加拿大、澳洲),E-2簽證提供最快三至六個月的執行時間,無固定最低投資額,且可無限續期。三、如無條約國護照但具備企業家成就(如創辦估值逾億美元的公司、獲國際獎項、在頂尖行業刊物獲報道),O-1A或EB-1A路線可繞過投資門檻及排期,惟舉證標準極高,須準備詳盡證據檔案。四、稅務考慮應優先於簽證選擇:如保留香港資產及收入的稅務靈活性屬核心目標,E-2及O-1A的非移民身份遠優於EB-5的綠卡持有人全球徵稅義務。五、EB-5誠信基金費用及申請費已顯著上升,TEA投資的總成本達85萬至110萬美元,且不保證獲批或簽證可用性,投資者須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六、所有路線均須由合資格美國移民律師處理,惟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每宗個案的事實情況決定適用的簽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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