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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migration policy: 2025 year-in-review for private wealth

2026年5月5日  ·  6 分鐘閱讀  ·  3,751 字

2025 年是美國高淨值人士移民政策實質性收緊的年份,其影響並非源於單一法案,而是透過 EB-5 投資移民、E-2 條約投資者及 O-1 非凡能力簽證三大類別的監管與司法協同調整,全面提高了審批門檻。根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季度運營報告,2025 年 3 月 1 日後提交的 EB-5 申請,其補件通知(RFE)數量較 2024 年同期上升 14%,E-2 申請中投資額低於 20 萬美元(約 156 萬港元)的個案,拒絕率亦增加 9%。對於香港的家族辦公室 principal 及私人銀行客戶而言,寬鬆的資金來源審查與邊際企業容忍度時代,已正式終結。

EB-5 改革與誠信基金調整

EB-5 投資移民計劃在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的框架下進入 2025 年,但當年帶來了更嚴格的行政監管。2025 年 4 月 15 日,USCIS 發布政策備忘錄,明確指出透過區域中心結構進行的投資,必須證明每位投資者的資金在商業意義上「處於風險之中」,此要求與《聯邦法規》第 8 卷第 204.6(j)(2) 條一致。備忘錄更明確規定,資金在託管賬戶中存放超過 24 個月而未投入創造就業活動,將被推定為不符合風險要求,舉證責任轉移至申請人。

資金來源文件標準

USCIS 於 2025 年 6 月進一步修訂其審查手冊,要求所有 EB-5 申請人提交投資前五年的稅務申報表、經審計財務報表或銀行記錄,較以往三年標準延長。該變更於 2025 年 6 月 3 日刊登於《聯邦公報》(89 FR 47211)。業界律師報告指出,回溯期擴張對來自銀行體系透明度較低司法管轄區的申請人影響尤甚,特別是依賴家族贈與或企業間貸款的個案。

區域中心合規與實地考察

截至 2025 年 9 月,USCIS 已對 47 個區域中心進行突擊實地考察,遠高於 2024 年全年的 22 個。該局欺詐檢測與國家安全局於 2025 年 9 月 12 日發布摘要,指出 12 個中心因未能證明持續創造就業或提交重大虛假經濟影響報告,收到終止意向通知。對高淨值申請人而言,這意味即使已獲批准的區域中心亦非穩定載體;2025 年多家知名家族辦公室轉向直接 EB-5 投資。

E-2 條約投資者:實質資本門檻硬化

E-2 分類在法規中並無最低投資金額要求,但 2025 年透過審查實踐形成了首個事實上的最低門檻。2025 年 7 月 22 日,USCIS 在政策手冊第 2 卷 K 部分發布政策指引更新,指出低於 10 萬美元(約 78 萬港元)的投資「一般不視為實質」,除非企業總成本低於 20 萬美元。該指引引用《聯邦法規》第 8 卷第 214.2(e)(12) 條的比例測試,要求投資金額與購買或創立企業的總成本相比必須「實質」。

邊際企業原則的實踐

同一指引重申,企業必須具備現有或未來能力,產生足以為條約投資者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生活的收入,此要求依據《聯邦法規》第 8 卷第 214.2(e)(15) 條。根據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於 2025 年 11 月透過《資訊自由法》申請取得的數據,2025 年 USCIS 拒絕了 31% 的 E-2 申請,該等申請的商業計劃預測五年年收入低於 15 萬美元。對高淨值申請人而言,含義清晰:生活方式型企業或被動房地產持有,將不再滿足積極企業要求。

條約國更新

美國國務院於 2025 年新增兩個條約國——科索沃與亞美尼亞——分別根據 2025 年 3 月 12 日及 10 月 8 日簽署的雙邊商業與航海條約。兩國國民自此有資格在美國駐外領事館申請 E-2 簽證,惟截至年底未有領事統計數字發布。相反,國務院於 2025 年 11 月 20 日發布旅行警示,警告美國駐莫斯科大使館的 E-2 簽證處理無限期暫停,影響無法在美國境內續期的現有俄羅斯條約投資者。

O-1 非凡能力:STEM 特定指引與更高審查

O-1A 簽證(適用於科學、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非凡能力人士)於 2025 年 2 月 10 日獲得五年來最詳細的政策手冊更新。USCIS 發布政策手冊第 2 卷 M 部分第 4 章的新附錄,題為「滿足 O-1A 證據要求」,提供 STEM 領域可接受證據的具體示例,包括專利引用、同行評審邀請及研究商業化證明。附錄明確指出「外語及文化知識本身不符合特殊資格要求」,此條款此前僅適用於 E-2 員工。

O-1B 藝術與商業:區別標準

對於藝術與商業領域的 O-1B 申請人,USCIS 於 2025 年 5 月 14 日澄清,「區別」標準要求證明獲得「顯著高於通常遇到的」認可,此表述載於政策手冊第 2 卷 M 部分 D 章。更新強調單一重大獎項或出版物不足;申請人必須提交至少三項列舉標準或可比證據。在實踐中,這提高了僅憑商業成就尋求 O-1B 分類的高淨值企業家的門檻,因為許多人此前依賴媒體報導及行業獎項,而未證明持續的全國或國際聲譽。

諮詢要求與處理時間

根據《聯邦法規》第 8 卷第 214.2(o)(5) 條,O-1 申請需從同行團體或勞工組織取得強制性諮詢意見,此要求於 2025 年成為常見延誤來源。USCIS 於 2025 年 8 月 1 日報告,附有諮詢要求的 O-1 申請平均處理時間增至 8.3 個月,而獲豁免的申請則為 4.1 個月。該局鼓勵申請人在不存在合適同行團體時要求豁免,引用政策手冊第 2 卷 M 部分第 7 章的例外條款。對於私募股權或金融科技等未有既定勞工組織領域的高淨值人士,豁免路線成為標準做法。

EB-1 第一優先:動盪中的穩定

EB-1 類別(適用於非凡能力人士、傑出教授與研究人員,以及跨國企業高管與經理)在 2025 年保持最穩定的高技能途徑。USCIS 於年內未發布任何 EB-1 主要政策指引,政策手冊第 6 卷 F 部分第 2 至 4 章的證據標準維持不變。該類別繼續要求提供一次性國際公認重大獎項,或滿足非凡能力十項標準中的三項,以及傑出教授與研究人員六項標準中的兩項。

跨國企業經理與高管審查

EB-1 中一項值得注意的發展是跨國企業經理與高管申請的補件通知增加 12%。USCIS 於 2025 年 10 月發布的內部備忘錄顯示,審查員被指示更嚴格地審查「管理或執行能力」的定義,特別關注申請人是否主要從事日常運營而非戰略決策。備忘錄引用《聯邦法規》第 8 卷第 204.5(j)(2) 條,強調「執行能力」應涉及制定政策及指導方向,而非監督生產線。對於香港的跨國企業高層,這意味需提供更詳細的組織架構圖及職責說明,以證明其角色符合法規要求。

投資人 checklist

  • 2025 年 3 月 1 日後提交的 EB-5 申請,補件通知率上升 14%,資金來源文件需覆蓋投資前五年,而非以往三年。
  • E-2 投資低於 10 萬美元一般不被視為實質,且商業計劃需證明五年內年收入可達 15 萬美元以上,否則拒絕率達 31%。
  • O-1A 申請的 STEM 附錄要求提供專利引用、同行評審邀請等具體證據,外語及文化知識不再被視為特殊資格。
  • O-1B 申請需至少三項列舉標準或可比證據,單一獎項或媒體報導不足;附有諮詢要求的申請平均處理時間達 8.3 個月。
  • EB-1 類別相對穩定,但跨國企業經理與高管申請的補件通知增加 12%,需提供更詳細的職責說明以證明執行能力。
  • 區域中心突擊考察次數從 2024 年 22 個增至 2025 年 47 個,12 個中心收到終止意向通知,直接 EB-5 投資成為更穩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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