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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migration policy: the 2026 outlook for private wealth

2026年5月7日  ·  9 分鐘閱讀  ·  5,278 字

2026年美國高淨值移民政策的關鍵問題,已不再是美國是否仍然向富裕外國投資者開放——而是經過2025年以來的司法挑戰、費用修訂及行政調整後,哪些特定法定及監管機制仍然可行,以及成本幾何。EB-5投資移民計劃、E-2條約投資者簽證、以及O-1及EB-1非凡能力類別,自2025年初以來各自經歷了實質性變動;2026年餘下時間將檢驗這些變動是帶來更大可預測性還是進一步碎片化。對於私人財富申請人或其顧問而言,操作層面的問題不再是「哪種簽證」,而是「哪條路徑擁有最穩固的法定基礎」。

EB-5計劃在2026年誠信基金費用修訂後的影響

EB-5投資移民計劃經《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重新授權後,於2026年以一套經修訂的費用表進入新年度,該費用表直接影響直接投資者及使用區域中心的申請人的申請成本。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宣布EB-5誠信基金費用調升,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將擁有20名以上投資者的區域中心年費由10,000美元(約78,000港元)提高至15,000美元(約117,000港元),較小型區域中心則由5,000美元(約39,000港元)提高至7,500美元(約58,500港元),相關公告刊載於2026年2月15日《聯邦公報》(85 FR 7843)。此項費用不可退還,必須在提交I-956表格申請區域中心指定或修訂時一併繳付。

最低投資門檻與鄉村預留簽證配額

目標就業區(TEA)的最低投資金額維持於80萬美元(約624萬港元),非TEA項目則為105萬美元(約819萬港元),相關規定編纂於《聯邦法規》第8篇第204.6(f)(2)條。2026年USCIS政策手冊第六卷G部分第三章確認,鄉村地區預留簽證佔年度10,000個EB-5配額的20%,高失業率及基建項目各獲10%。據USCIS於2025年10月1日公布的數據,2025財政年度共批出3,672個EB-5簽證,較2024財政年度的4,274個下跌14%,主要歸因於投資移民計劃辦公室的審批延誤。

2026年TEA指定程序的司法挑戰

2026年餘下時間的一項重大發展,是2026年1月12日於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交的待審案件 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USCIS。原告指控USCIS指定高失業率TEA的方法——依賴人口普查區聚合而非市鎮邊界——違反《行政程序法》。預料裁決將於2026年9月前作出。若法院裁定現行TEA方法無效,按現有規則提交申請的投資者可能面臨追溯性重新分類,而高失業率地區的10%預留配額亦可能暫時中止。

E-2條約投資者:2026年領事處理瓶頸

E-2條約投資者簽證不設法定最低投資額,但要求資金「與購買現有企業或設立新企業的總成本相比屬實質性」(《聯邦法規》第8篇第214.2(e)(12)條),對條約國國民而言仍是最靈活的選項。截至2026年5月,美國國務院與79個國家維持條約關係,包括英國、加拿大、日本、德國及澳洲。然而,據國務院2026年2月簽證公告顯示,E-2簽證的領事處理時間中位數已延長至6.2個月(首次申請人),高於2024年的4.8個月。

境內身份轉換選項

對於已合法非移民身份身處美國境內的條約投資者,USCIS容許透過提交I-129表格申請將身份轉換為E-2,相關規定載於該局E-2條約投資者專頁(2026年5月17日擷取)。此途徑完全避開領事處理程序,但要求申請人在I-129獲批前維持其現有身份。2026年,USCIS對I-129表格(E-2類別)的加急處理費用為2,805美元(約21,879港元),並保證在15個曆日內作出裁決,相關規定見於2024年4月1日生效的USCIS費用表。高淨值申請人面臨的風險在於,若身份轉換申請被拒,他們將不具任何有效移民身份,從而觸發非法居留期間的累積。

邊緣企業禁令與五年測試

E-2規例(《聯邦法規》第8篇第214.2(e)(15)條)明確禁止邊緣企業——即目前或未來無能力產生足夠收入以提供條約投資者及其家人最低生活水平的企業。對於新企業,投資者必須證明該企業能夠在E-2分類開始之日起五年內產生此類收入。在實務上,這意味著對一間沒有活躍收入流的單一資產房地產控股公司投資50萬美元(約390萬港元),並不能滿足此項要求。2026年3月發布的USCIS政策手冊第二卷E部分第四章闡明,當企業的主要資產屬被動性質時,該局將以「高度審慎態度」審查商業計劃的收入預測。

O-1非凡能力簽證:2026年商業及STEM領域的舉證標準

O-1非移民簽證專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擁有非凡能力的人士而設,已成為因國籍限制而不符合E-2資格、或無法承擔EB-5最低投資額的高淨值企業家的首選替代方案。USCIS政策手冊第二卷M部分第四章C節(2026年1月15日更新)就該局如何評估STEM領域個體的O-1A申請提供了詳細指引,並附有題為「滿足O-1A舉證要求」的新附錄。

三項標準與「領域頂尖」門檻

要符合O-1A資格,申請人必須證明受益人「屬於少數已升至領域最頂尖層級的人士」,相關陳述載於USCIS O-1簽證專頁(2026年5月17日擷取)。舉證標準包括提供具有重大意義的原創貢獻的證據、學術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相對於領域內其他人而言的高薪酬。就商業類別而言,2026年政策手冊強調,「表演藝術的商業成功」(標準十)不適用於商業申請人;相反,該局會考慮申請人在知名組織中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的證據(標準八)以及高報酬(標準九)。

諮詢意見要求與45天申請窗口

O-1申請的強制組成部分,是由受益人領域內的同行團體或專家出具的書面諮詢意見。對於商業及科學領域的O-1A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交來自適當勞工組織或具備專業知識人士的諮詢意見;若不存在此類組織,USCIS可豁免此項要求。申請不得在需要服務的日期前超過一年提交,USCIS建議至少在預定開始日期前45天提交申請,相關指引載於I-129表格說明。2026年,O-1申請的加急處理費用為2,805美元(約21,879港元),並繼續提供此服務,惟USCIS在2026年3月的監察專員報告中指出,12%經加急處理的O-1申請超出15天的處理時限。

EB-1非凡能力:自我申請選項與一次性獎項

EB-1第一優先移民簽證不要求勞工證明,為非凡能力人士、傑出教授及研究人員、以及跨國企業行政人員或經理提供直接獲得永久居留的途徑。USCIS EB-1專頁(2026年5月17日擷取)確認,非凡能力類別容許個別人士自行提交I-140表格(外籍勞工申請)而毋須僱主擔保。要符合資格,申請人必須提供一次性的重大國際認可獎項證據,或滿足十項標準中的三項(或若任何標準不直接適用則提供可比證據)。對於高淨值企業家而言,最常援引的標準包括在知名組織中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標準八)、高薪酬(標準九)、以及對領域具有重大意義的原創商業相關貢獻(標準五)。

2026年STEM領域的處理趨勢

2025年11月發布的USCIS政策手冊第六卷F部分第二章附錄,為STEM領域的EB-1A申請人提供了關於如何滿足舉證要求的額外指引,特別是在原創貢獻(標準五)及學術文章(標準六)方面。截至2026年5月,USCIS報告EB-1類別的處理時間中位數為8.4個月(I-140表格),而加急處理選項(2,805美元 / 約21,879港元)仍可將裁決時間縮短至15個曆日。然而,2026年3月USCIS監察專員報告指出,EB-1類別的加急處理拒絕率為9%,高於O-1類別的7%,反映該局對「非凡能力」門檻的持續審查力度。

投資人checklist

  1. 確認EB-5誠信基金費用調升已於2026年4月1日生效,區域中心申請人須預留額外5,000至7,500美元(約39,000至58,500港元)的年度費用,該費用不可退還且須在提交I-956表格時一併繳付。
  2. 密切關注 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USCIS 案的裁決(預料2026年9月前公布),若現行TEA指定方法被裁定無效,已提交的EB-5申請可能面臨追溯性重新分類,高失業率地區的10%預留配額亦可能暫時中止。
  3. 評估E-2條約投資者簽證的領事處理時間已延長至中位數6.2個月,對於已身處美國境內的條約國國民,應考慮透過提交I-129表格申請境內身份轉換以避開領事處理瓶頸,惟需注意申請被拒將導致非法居留期間的累積。
  4. 確保E-2投資企業符合非邊緣企業要求,若屬新企業,商業計劃必須證明在五年內能產生足以提供投資者及其家人最低生活水平的收入,被動資產(如單一物業房地產控股公司)將面臨USCIS的「高度審慎態度」審查。
  5. 對於因國籍限制而不符合E-2資格的高淨值企業家,O-1A非凡能力簽證是可行的替代方案,惟需滿足「領域最頂尖層級」的門檻,並提交至少三項標準的證據(如領導角色、高薪酬及原創貢獻)。
  6. 考慮EB-1A非凡能力類別作為直接獲得永久居留的途徑,該類別容許自我申請而毋須僱主擔保,惟需注意2026年加急處理拒絕率為9%,較O-1類別的7%為高,反映該局對「非凡能力」門檻的持續審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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