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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 Rica golden visa and investor residency programmes in 2026

2026年3月26日  ·  5 分鐘閱讀  ·  3,189 字

Costa Rica 在 2026 年並無如歐洲或加勒比海地區所定義的單一「黃金簽證」法規,但其兩條投資掛鈎的居留路徑在 2024 至 2025 財政年度合共處理超過 1,400 宗主申請人個案,根據 Dirección General de Migración y Extranjería(DGME)2025 年年度統計報告的數據。這項區別對高淨值投資者而言至關重要,因為兩條路徑分別受不同法律框架管轄——一條受《移民法》(第 8764 號法律,經修訂)及其實施細則規管,另一條則受《旅遊發展激勵法》(第 6990 號法律)規管——每條路徑設有不同最低投資額、合資格資產類別及續期義務。對於考慮以 Costa Rica 作為居住基地的香港私人客戶或家族辦公室而言,核心問題並非哪個計劃能最快取得公民身份(兩者均不能;根據憲法第 14 條,歸化需合法居留七年),而是哪種投資結構最能配合資本保值、收益匯出規則,以及申請人是否願意遵守每年 183 天實際居住要求——DGME 自 2025 年中一份內部通告起已開始更嚴格執行此規定。本文參考主要法規、已公布的收費表,以及過去 18 個月成功申請人的實際經驗,解構每條路徑。

租金收入計劃:以被動收入作為合資格工具

租金收入(rentista)類別,編列於《移民法》第 20(6) 條,並由《外國人規例》(第 37011-G 號法令,經修訂)進一步闡明,仍然是申請人不願將資金存入受限制用途政府基金時最常用的投資掛鈎居留途徑。該計劃要求申請人證明每月有不少於 2,500 美元的保證收入(主申請人),每名受養人另加 500 美元,為期最少五年。此收入可來自退休金、年金、股息、租金收益或信託分派,前提是來源可通過銀行結單及發證機構的經認證翻譯信件核實。DGME 2025 年內部處理指引(本刊透過公開資料請求取得)明確規定,收入必須源自 Costa Rica 境外,並按當時匯率匯入 Costa Rica 的科朗或美元銀行賬戶。

最低投資等值與實際資本要求

雖然租金收入計劃不強制要求一筆過投資,但產生合資格收入所需的實際資本——假設以 4% 年回報率計算,投資於派息股票或投資級別債券的保守組合——約為單身申請人 75 萬美元,夫婦連兩名受養人則約 90 萬美元。此計算假設申請人不希望在五年承諾期內動用本金,否則在首次續期申請時,若收入低於門檻,便可能無法續期。DGME 並未就租金收入類別公布官方「最低投資」數字,但受訪的移民律師一致建議客戶在整個臨時居留期內,於 Costa Rica 境外維持至少 80 萬美元具流動性、能產生收入的資產。

續期、實際居住與永久居留路徑

首次租金收入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可續期兩年,之後申請人可根據《移民法》第 27 條申請永久居留。每個續期階段的關鍵要求是證明收入來源從未中斷,且申請人每年在 Costa Rica 實際居住至少 183 天。DGME 2025 年內部通告(Circular DGME-2025-014,2025 年 6 月 15 日)明確指出,在任何 12 個月內缺席超過 182 天,將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自動終止,且無上訴權利,除非缺席是因經證明的醫療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這較過往的非正式做法更為嚴格——過去部分申請人每年僅在境內居住 120 天仍能成功續期。

投資者簽證:第 6990 號法律與旅遊發展路徑

第二條投資掛鈎路徑根據《旅遊發展激勵法》(第 6990 號法律,1998 年制定,最近於 2022 年經第 10,238 號法律修訂)運作。該計劃向投資至少 15 萬美元於一個經 Costa Rica 旅遊局(ICT)預先批准的旅遊發展項目的外國人授予臨時居留權。投資必須位於指定旅遊區——通常是 Guanacaste、Papagayo 半島或南太平洋海岸——並須維持最少五年。與租金收入計劃不同,第 6990 號法律下的投資者簽證不要求申請人證明被動收入;投資本身即為合資格工具。

15 萬美元門檻與項目選擇的現實

法定最低投資額 15 萬美元遠低於租金收入計劃所需的實際資本,但實際障礙在於 ICT 批准的項目數量有限。截至 2026 年 5 月,ICT 公開登記冊列出 47 個符合投資者簽證條件的活躍項目,其中 23 個為房地產發展項目(公寓、酒店或混合用途度假村),其餘為生態旅遊小屋、探險公園特許經營權或碼頭擴建項目。房地產項目的最低單位價格由 18 萬美元至 35 萬美元不等,這意味著除非申請人投資於分時共享結構或合作擁有權模式(兩者均需額外法律盡職審查),否則 15 萬美元的數字在現實中極少能達到。受訪的移民律師報告,2025 年成功申請第 6990 號法律的申請人平均投資額為 21 萬美元,大多數選擇 Guanacaste 一個度假村的公寓單位,該單位同時可作為主要居所。

居留義務與五年鎖定期

投資者簽證首次批出為兩年臨時居留許可,可續期三年,之後申請人可申請永久居留。實際居住要求與租金收入計劃相同——每年 183 天——DGME 2025 年的通告同樣適用於兩個類別。然而,投資者簽證有一項額外限制:投資必須在整個五年期內保留於獲批項目。若申請人在取得永久居留前出售投資,簽證將自動撤銷,申請人須在 30 天內離開 Costa Rica,除非他們符合其他居留類別資格。此項規定編列於第 6990 號法律實施細則第 12 條,近年已令多名申請人措手不及,尤其是那些購買了延遲或取消的預售樓花單位的人。

企業投資路徑:第三條較少使用的途徑

第三條投資掛鈎居留路徑存在於《移民法》第 20(11) 條,該條款准許向一家 Costa Rica 公司作出至少 20 萬美元資本出資、並為當地創造至少五個全職職位的外國人授予臨時居留權。此路徑的使用率遠低於上述兩條,因為它要求申請人不僅投入資金,還需管理一間營運中的企業。2024 至 2025 財政年度,DGME 僅記錄 87 宗根據此條款提出的申請,其中 54 宗獲批。對於香港投資者而言,此選項通常僅在申請人已有 Costa Rica 業務聯繫或計劃在當地設立區域營運中心時才具吸引力;否則,企業合規要求——包括年度審計、社會保障登記及勞工檢查——所帶來的行政負擔,往往超過其作為居留工具的價值。

關鍵要點

  1. Costa Rica 並無單一黃金簽證;投資者須在租金收入計劃(需證明每月 2,500 美元被動收入,實際所需資本約 75 萬至 90 萬美元)與投資者簽證(最低 15 萬美元投資於 ICT 批准的旅遊項目,實際平均投資 21 萬美元)之間作出選擇。
  2. 兩條路徑均要求每年實際居住 183 天;DGME 2025 年內部通告已將此規定收緊,缺席超過 182 天將自動終止居留許可,無上訴權利。
  3. 租金收入計劃的收入必須源自 Costa Rica 境外並匯入當地銀行賬戶;投資者簽證的投資必須在五年內保留於獲批項目,出售將導致簽證撤銷。
  4. 企業投資路徑(20 萬美元資本出資加五個全職職位)使用率低,2024 至 2025 年度僅 54 宗獲批,主要適合已有當地業務聯繫的申請人。
  5. 歸化需合法居留七年;兩條投資路徑均不提供加速公民身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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