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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 Rica migration: a 2026 jurisdiction brief for private wealth

2026年3月26日  ·  7 分鐘閱讀  ·  4,184 字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第 44589-G-MGP 號行政令》為哥斯達黎加的私人財富移民框架帶來了十年來最重大的修訂,將五個原本獨立的投資者居留類別合併為單一的「投資者(Inversionista)」類別,並設定統一的 15 萬美元最低門檻。該法令於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憲報(La Gaceta)》第 248 期刊登,同時引入強制性的六個月臨時居留階段,並取消了此前類別在三年後自動授予的永久居留權。對於正在評估加勒比盆地司法管轄區的家族辦公室而言,這些變化將哥斯達黎加重塑為一個合規要求更高、但接納數量較少的選擇,與巴拿馬的「國家利益(Interés Nacional)」計劃和烏拉圭的稅務居民-by-rentista 路線形成對比——後兩者均不設臨時階段。2026 年的法令直接影響任何規劃週期超過單一課稅年度的 principal 的決策計算。

2026 年投資者制度詳解

《第 44589-G-MGP 號行政令》取代了自 2004 年以來根據《第 8764 號一般移民法》運作的「租金收入者(Rentista)」、「投資者(Inversionista)」和「退休金領取者(Pensionado)」類別。新的單軌制「投資者」類別要求最低經濟貢獻為 15 萬美元,該貢獻可以結構為房地產購買、在國家監管銀行的定期存款、對哥斯達黎加公司的股權投資,或這些工具的組合。法令明確規定,該貢獻必須在居留期間持續維持;提前撤資將觸發註銷居留身份(cédula de residencia)。

強制性臨時居留

根據 2026 年制度,每位申請人將獲得為期兩年的臨時居留權,可續期一次,再延長兩年,之後才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權。在此臨時階段,持有人可在哥斯達黎加居住,但無權獲得永久居留身份(cédula de residencia permanente),也不能申請歸化入籍。法令第 12 條明確指出,在臨時身份期間度過的時間,不計入根據《第 8765 號歸化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公民身份所需的連續七年居住期。這與先前的制度有重大差異,在舊制度下,租金收入者(Rentista)持有人可在三年後申請永久居留權。

投資驗證與合規

移民及外僑事務總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Migración y Extranjería, DGME)現在要求在居留申請進行之前,必須取得由對外貿易部(Ministerio de Comercio Exterior, COMEX)或哥斯達黎加中央銀行(Banco Central de Costa Rica)發出的「投資證明(certificación de inversión)」。該證明必須確認投資達到 15 萬美元的門檻,且資金來源於哥斯達黎加境外。該法令不設「祖父條款」來豁免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進行的投資;任何在該日期之後提交的申請都必須符合新的門檻和驗證程序,無論投資是何時啟動的。

稅務居民身份與屬地稅制

哥斯達黎加實行屬地稅制,該制度編纂於《所得稅法(Ley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經修訂的第 7092 號法)》中。來源於哥斯達黎加境外的收入無需繳納哥斯達黎加所得稅,而且該國沒有財富稅、淨值稅、遺產稅或贈與稅。對於一位將其事務安排得當、避免產生哥斯達黎加來源收入的 principal 而言,其全球收入的實際稅率可以為零。然而,稅務總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Tributación, DGT)採用嚴格的收入來源測試:任何在哥斯達黎加領土內進行的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在聖何塞舉行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袍金、來自哥斯達黎加物業的租金收入,或出售哥斯達黎加資產的資本利得——都將按最高 25% 的累進稅率徵稅。

183 天規則及其與臨時居留的互動

哥斯達黎加根據實際居留天數來判定稅務居民身份:根據《所得稅法》第 5 條,在一個日曆年內在該國居住 183 天或以上的個人,被視為稅務居民。根據《第 44589-G-MGP 號行政令》授予的臨時居留身份並不會改變這一計算方式。一位持有臨時居留身份但在某一年內在哥斯達黎加居住少於 183 天的 principal,仍屬非稅務居民,無需就境外來源收入繳納哥斯達黎加稅款。這創造了一個規劃機會:臨時階段可用作一個多年的測試期,在此期間,principal 可在一個合規要求較低的司法管轄區維持稅務居民身份,同時評估哥斯達黎加是否可作為長期基地。

需警惕的「全球收入(renta global)」陷阱

一個在高淨值申請人中常見的致命錯誤,是假設屬地稅制會自動適用於所有境外來源收入。事實並非如此——但前提是該收入確實來源於哥斯達黎加境外。DGT 已發布具約束力的標準(Criterio DGT-INF-123-2024),將來自哥斯達黎加公司的股息視為哥斯達黎加來源收入,即使該公司的收入完全來自境外。同樣地,出售哥斯達黎加公司股份所產生的資本利得,也被視為哥斯達黎加來源收入,無論買方或賣方的註冊地在何處。任何 principal 若在沒有進行適當的轉讓定價和收入來源分析的情況下設立哥斯達黎加控股公司,都可能觸發屬地稅制本意要避免的稅務負債。

高淨值申請人的四條主要路徑

雖然「投資者」制度是最常被討論的路徑,但對於家族辦公室或私人 principal 而言,它並非唯一的選擇。2026 年的法令保留了若干非投資類別,這些類別可能更適合申請人的具體情況。

路徑一:投資者(最低 15 萬美元)

這是對於不符合專業或家庭類別資格的 principal 的默認路徑。15 萬美元的門檻遠低於巴拿馬「國家利益」計劃的房地產投資最低 30 萬美元或定期存款最低 50 萬美元,也低於烏拉圭「投資收入(renta por inversión)」約 40 萬美元的房地產購買要求。然而,在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前強制性的四年臨時居留期,比巴拿馬「永久居留投資」制度下的兩年臨時階段要長。

路徑二:租金收入者(每月被動收入 2,500 美元)

「租金收入者」類別在 2026 年改革中得以保留,但它已從「投資者」法令中移除,現在根據其自身的獨立法規(《第 44590-G-MGP 號行政令》)運作。「租金收入者」要求證明申請人每月至少有 2,500 美元的保證被動收入,每位受養人另加 1,000 美元。該收入必須來自哥斯達黎加境外的來源——通常是退休金、年金或投資組合。「租金收入者」不要求在哥斯達黎加進行投資,但它也不會導向永久居留權;這是一個可續期的兩年臨時類別,沒有歸化入籍的途徑。對於一位 55 歲或以上、不希望將資金投入哥斯達黎加的 principal 來說,「租金收入者」可能是最具成本效益的選擇。

路徑三:退休金領取者(每月退休金 1,000 美元)

同樣根據《第 44590-G-MGP 號行政令》保留的「退休金領取者」類別,要求提供來自外國政府或認可機構的、每月至少 1,000 美元的經核實的終身退休金。這是哥斯達黎加任何居留類別中最低的收入門檻,通常為退休人士所用。然而,「退休金領取者」不授予在哥斯達黎加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的權利,而且與「租金收入者」一樣,它不會導向永久居留權。對於高淨值 principal 而言,除非其主要目標是以低成本獲得居留權,否則這條路徑很少是最佳選擇。

路徑四:專業人士與家庭團聚

對於那些在哥斯達黎加有就業機會的申請人,或者有哥斯達黎加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或直系親屬的申請人,還有其他非投資類別可供選擇。這些類別不受 2026 年法令的影響,並且通常提供更快的永久居留權途徑,但需要滿足特定的資格標準,例如有效的工作合同或經過驗證的家庭關係。

投資者檢查清單

對於正在考慮哥斯達黎加的香港高淨值人士,以下要點值得在決策前仔細考量。

  1. 資金來源文件:DGME 要求提供完整的資金來源證明,包括銀行結單、投資組合報表或物業出售文件,以證明 15 萬美元的投資資金來自哥斯達黎加境外。所有非西班牙語文件必須由認可翻譯員進行認證翻譯。
  2. 臨時居留階段的稅務規劃:利用臨時居留的頭兩年,在哥斯達黎加居住少於 183 天,以維持原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身份,並評估哥斯達黎加作為長期基地的適合性。
  3. 避免「全球收入」陷阱:切勿在未進行轉讓定價和收入來源分析的情況下設立哥斯達黎加控股公司。來自哥斯達黎加公司的股息和資本利得,即使其收入來源於境外,也屬於哥斯達黎加來源收入。
  4. 比較替代路徑:對於 55 歲以上、不希望投入大量資金的 principal,每月 2,500 美元被動收入的「租金收入者」類別可能比 15 萬美元的「投資者」類別更具成本效益。
  5. 注意入籍時間線:臨時居留階段(最長四年)不計入申請公民身份所需的連續七年居住期。從申請開始到獲得護照的總時間可能超過 11 年。
  6. 監管合規成本:聘請當地律師和會計師處理申請、投資驗證和年度稅務申報的費用,每年可能在 5,000 至 15,000 美元之間,具體取決於投資結構的複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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