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区档案  ·  CR

Costa Rica migration: a 2026 jurisdiction brief for private wealth

2026年1月25日  ·  6 分钟阅读  ·  3,657 字

2026 年 1 月 1 日,哥斯达黎加第 44589-G-MGP 号行政令正式生效,将此前五类独立投资居留类别合并为单一“投资者(Inversionista)”类别,最低投资门槛统一设定为 15 万美元。该法令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刊登在官方公报《La Gaceta》第 248 期,同时引入强制性六个月临时居留阶段,并取消了旧有类别三年后自动转为永久居留的权利。对于正在评估加勒比盆地司法管辖区的家族办公室而言,这些变化使哥斯达黎加成为一个合规要求更高、但申请量更小的替代选项——相较于巴拿马的“国家利益(Interés Nacional)”项目和乌拉圭的“租金收入税居(rentista)”路径,两者均不设临时居留阶段。2026 年法令直接影响到任何规划周期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 principal 的计算模型。

2026 年投资者居留制度的细节

第 44589-G-MGP 号行政令取代了自 2004 年起依据《一般移民法》(第 8764 号法律)运作的“租金收入者(Rentista)”“投资者(Inversionista)”和“养老金领取者(Pensionado)”三类。新设的单一“投资者”类别要求最低经济贡献为 15 万美元,可通过购买房产、存入国家监管银行的定期存款、投资哥斯达黎加公司股权或上述工具的组合来实现。法令明确规定,该贡献必须在居留期间持续维持;提前撤资将导致居留卡(cédula de residencia)被吊销。

强制性临时居留

根据 2026 年制度,每位申请人首先获得两年期临时居留,可续签一次再延长两年,之后才有资格申请永久居留。在临时阶段,持有人可在哥斯达黎加居住,但无权获得永久居留卡,也不能申请入籍。法令第 12 条明确指出,临时居留期间不计入《入籍法》(第 8765 号法律)第 15 条规定的连续居住七年入籍要求。这与旧制度形成重大差异——旧制度下,“租金收入者”类别持有人可在三年后申请永久居留。

投资验证与合规

移民总局(DGME)现要求申请人在提交居留申请前,先取得外贸部(COMEX)或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出具的“投资认证(certificación de inversión)”。该认证须确认投资达到 15 万美元门槛,且资金来源于哥斯达黎加境外。法令不溯及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投资;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提交的任何申请,无论投资何时启动,均须遵守新门槛和验证流程。

税务居留与属地征税

哥斯达黎加实行属地税制,由《所得税法》(第 7092 号法律,经修订)确立。境外来源收入无需缴纳哥斯达黎加所得税,且无财富税、净资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对于一位将其事务安排为不产生哥斯达黎加来源收入的 principal 而言,全球收入的有效税率可以为零。然而,税务总局(DGT)适用严格的来源地判定标准:任何在哥斯达黎加境内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在圣何塞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费、哥斯达黎加房产租金收入、或出售哥斯达黎加资产的资本利得——均按最高 25% 的累进税率征税。

183 天规则与临时居留的互动

哥斯达黎加根据实际居住天数判定税务居留身份:根据《所得税法》第 5 条,在一个日历年内于该国停留 183 天或以上的个人被视为税务居民。第 44589-G-MGP 号法令授予的临时居留不会改变这一计算方式。持有临时居留但每年在哥斯达黎加停留少于 183 天的 principal,仍为非税务居民,无需就境外来源收入缴纳哥斯达黎加税款。这创造了一个规划机会:临时阶段可用于多年测试期,在此期间 principal 可维持在一个合规要求较低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留身份,同时评估哥斯达黎加作为长期基地的可行性。

“全球所得(renta global)”陷阱

高净值申请人中常见的致命错误是假设所有境外来源收入自动适用属地征税。事实并非如此——前提是该收入确实来源于哥斯达黎加境外。税务总局已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标准(Criterio DGT-INF-123-2024),将来自哥斯达黎加公司的股息视为哥斯达黎加来源收入,即使该公司的收入完全来自境外。同样,出售哥斯达黎加公司股份的资本利得也被视为哥斯达黎加来源收入,无论买方或卖方住所地在哪里。任何 principal 若未经适当的转让定价和来源地分析便设立哥斯达黎加控股公司,都可能触发本应被属地税制规避的纳税义务。

高净值申请人的四条主要路径

虽然“投资者”类别是最常被讨论的路径,但对于家族办公室或私人 principal 而言,它并非唯一选择。2026 年法令保留了若干非投资类别,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可能更为合适。

路径一:投资者(最低 15 万美元)

这是不满足专业或家庭类别申请条件的 principal 的默认路径。15 万美元的门槛显著低于巴拿马“国家利益”项目的最低 30 万美元(房产)或 50 万美元(定期存款),也低于乌拉圭“投资租金(renta por inversión)”项目约 40 万美元(房产购买)的要求。然而,永久居留前为期四年的强制性临时阶段长于巴拿马“永久投资居留(Residencia Permanente por Inversión)”制度下的两年临时阶段。

路径二:租金收入者(每月被动收入 2500 美元)

“租金收入者”类别在 2026 年改革中得以保留,但已从“投资者”法令中移除,现根据其自有单独法规(第 44590-G-MGP 号行政令)运作。“租金收入者”要求申请人证明每月至少 2500 美元的保证被动收入,每位受抚养人另需 1000 美元。该收入必须来自哥斯达黎加境外来源——通常为养老金、年金或投资组合。“租金收入者”不要求在哥斯达黎加进行投资,但也不通往永久居留;它属于可续签的两年期临时类别,无入籍路径。对于年满 55 岁且不希望向哥斯达黎加投入资本的 principal 而言,“租金收入者”可能是成本效益最高的选择。

路径三:养老金领取者(每月养老金 1000 美元)

“养老金领取者”类别同样根据第 44590-G-MGP 号行政令保留,要求从外国政府或认可机构获得每月至少 1000 美元的终身养老金。这是哥斯达黎加所有居留类别中收入门槛最低的一项,常被退休人士使用。然而,“养老金领取者”不授予在哥斯达黎加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且与“租金收入者”一样,不通往永久居留。对于高净值 principal 而言,除非其主要目标是低成本获取居留权且无需工作或投资,否则此路径很少是最优选择。

路径四:家庭团聚与专业类别

第 8764 号法律下的家庭团聚类别未受 2026 年改革影响。哥斯达黎加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受抚养人可申请临时居留,之后可转为永久居留。此外,哥斯达黎加对在特定领域(如医疗、科技、学术)拥有专业资格的外国人设有“专业居留(Residencia Profesional)”类别,前提是申请人获得哥斯达黎加雇主的雇佣合同。对于 family office 希望同时安置家族成员并开展业务的情况,专业类别可能提供比“投资者”路径更快的永久居留通道。

关键要点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哥斯达黎加投资居留统一为 15 万美元门槛的“投资者”类别,并引入四年临时居留期,期间不计入入籍居住要求。
  • 临时居留期间每年停留少于 183 天可维持非税务居民身份,境外来源收入仍免于哥斯达黎加所得税。
  • “租金收入者”和“养老金领取者”类别仍可申请,但均不通往永久居留或入籍,适合特定年龄或收入结构的申请人。
  • 税务总局明确将哥斯达黎加公司股息和股份出售资本利得视为境内来源收入,任何未做来源地分析的控股结构均可能触发纳税义务。
  • 投资资金须提供境外来源证明,且需在居留期内持续维持,提前撤资将导致居留权被取消。
  • 与巴拿马和乌拉圭相比,哥斯达黎加门槛更低但合规要求更高,适合偏好低税率、低资金占用但能接受较长等待期的家族办公室。

一手源

归类于 司法管辖区档案
保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