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耳他特殊服務入籍:36 個月通道曾經是什麼,現行法律怎麼規定
「36 個月通道」是馬耳他 2020 年關於以直接投資方式因特殊服務獲授公民身份的條例中的一項安排。它所依據的法律其後已經改變。《2025 年馬耳他公民身份(修訂)法》(2025 年第 XXI 號法令)於 2025 年 7 月 24 日獲批准,改寫了上述條例所依據的條文,馬耳他社區事務局(Community Malta Agency)現在把這條途徑稱為基於功績的歸化入籍。本頁整理 2020 年條文的內容,以及現行官方來源的說法。
2020 年條例的規定
《2020 年特殊服務授予公民身份條例》以2020 年第 437 號法律公告公布。下列數字出自該原始文本,僅作為歷史資料列出,並不代表目前開放的內容。
| 事項 | 2020 年第 437 號法律公告公布時的內容 |
|---|---|
| 申請前的居住 | 證明已在馬耳他居住 36 個月;作為例外可縮短至最少 12 個月,但須作出特殊的直接投資(第 16(1)(a) 條) |
| 直接投資 | 申請人 €600,000;如在居住滿 36 個月之前提交申請,則為 €750,000(附表一) |
| 物業 | 購買價值至少 €700,000 的住宅物業,或以每年至少 €16,000 的租金租賃住宅,自證書日期起保留五年(第 16(1)(b) 條) |
| 捐款 | 向已登記的非政府組織或社團捐贈至少 €10,000,或按事務局另行批准的方式辦理(第 16(1)(d) 條) |
| 數量上限 | 每年不超過 400 份證書,總數不超過 1,500 份,不含受養人(第 19 條) |
2020 年的文本中有 36 個月的期限和例外情況下 12 個月的期限,沒有 60 個月的通道。
2025 年第 XXI 號法令改了什麼
2025 年第 XXI 號法令對《馬耳他公民身份法》(第 188 章)作了三處與本題有關的修訂。
- 刪除了該法第 2 條中「個人投資者計劃」(individual investor programme)的定義。
- 替換了第 10(9) 條。部長現在可以向為馬耳他或人類提供特殊服務或作出特殊貢獻(包括透過創造就業)的人,或其歸化對馬耳他具有特殊利益的人,「基於功績」授予歸化證書。該法說明,「特殊」是指明顯優越或能增添價值,並點名提到科學家、研究人員、運動員、體育界人士、藝術家、文化表演者、企業家、慈善家和技術專家等人士。
- 替換了第 25A 條:對於基於功績的歸化申請被拒的個案,監管專員(Regulator)可以調查有關申請程序的投訴,並向部長提交結論。
該法還訂有保留條款:對於在其生效前已依第 10(9) 條提交的歸化申請,該法不適用,但須受依該法制定的任何條例規限。
事務局現在對這條途徑的說明
馬耳他社區事務局的基於功績的歸化入籍說明寫明,第 188.06 號附屬法例現在名為《基於功績歸化授予公民身份條例》,授予與否屬酌情決定,按個案處理。它說明的流程如下。
- 申請人先向事務局提交一份詳細的建議書,說明個人背景和成就、已經作出或打算作出的特殊服務或貢獻,以及一份前瞻性計劃,並附證明文件。
- 一個自主運作的專門委員會評估建議書,盡職審查由事務局進行,委員會隨後提出建議。部長作出原則上批准或拒絕的決定。說明中寫明,法律並不要求部長說明理由,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 獲原則上批准後,申請人可以提交正式申請,須證明已在馬耳他居住至少八個月並在當地擁有合適住宅物業的權益,以指定主管機構的認可證明其特殊服務、貢獻或利益,確認通曉馬耳他語或英語,並展示與馬耳他建立的其他聯繫。
- 委員會再次審查申請,由部長決定。如獲批准,申請人及一併申請的受養人進行效忠宣誓,並領取證書。
說明還補充,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重要的義務或承諾,部長可以剝奪其基於功績獲授的公民身份;事務局禁止對這些程序進行市場推廣。
官方來源沒有說明的內容
事務局的說明沒有為基於功績的申請規定貢獻金額、收費表、配額或處理時間,只說適用事務局訂定的費用。我們沒有找到公布獲批或拒批數字的官方出版物,也不發布估計數。仍把固定價格的 36 個月途徑說成目前開放的資料,與修訂後的法律不符。
在 2025 年 7 月 24 日之前已提交申請的人,應把第 XXI 號法令的保留條款與依該法令制定的任何條例一併閱讀,並向馬耳他律師或獲事務局授權的專業人士諮詢。
請以官方頁面為準:取得公民身份(馬耳他社區事務局 Aġenzija Komunità Mal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