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Portugal NHR 2.0 (IFICI): scope, eligibility and the 10-year horizon

2026年5月16日  ·  7 分鐘閱讀  ·  4,092 字

葡萄牙 NHR 2.0(IFICI):適用範圍、資格門檻與十年稅務規劃期

葡萄牙非慣常稅務居民(NHR)制度在 2025 年第四季進入第二階段,官方名稱為「科學研究與創新稅務優惠」(IFICI,Incentivo Fiscal à Investigação Científica e Inovação),俗稱 NHR 2.0。這不是一次修訂式的調整。依據 2024 年 6 月 3 日刊憲的第 12/2024 號法律(Law No. 12/2024),原 NHR 框架(第 249/2009 號法令)已被取代,新制度的資格標準、合資格活動範圍及時間軸均較上一代更窄、執行更嚴。對於正在評估葡萄牙稅務居民策略的顧問及資產持有人,核心問題不再是制度是否提供部分葡萄牙來源收入的 20% 劃一稅率——它確實提供——而是申請人的專業背景、合約結構及實際居留時間是否符合新的法定條件。十年稅務優惠期仍然存在,但准入路徑已圍繞一份高增值活動清單重新設計,葡萄牙投資及對外貿易局(AICEP)及公共行政與就業總局(DGAEP)現已擔任認證把關角色。本文梳理 IFICI 制度的適用範圍、資格機制及策略時間軸,並以一份 2026 年規劃清單作結。

IFICI 制度的適用範圍

IFICI 制度適用於將稅務居所遷至葡萄牙、並從特定高增值活動中取得收入的葡萄牙稅務居民,相關活動定義見第 12/2024 號法律引入的《稅務優惠法規》(EBF)第 58-A 條。與涵蓋廣泛專業類別及退休金收入的舊 NHR 不同,IFICI 明確與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以及在認可實體內擔任特定管理或教學職務掛鉤。該制度對來自合資格活動的葡萄牙來源就業收入及自僱收入,以 20% 劃一稅率徵稅,適用期自登記為稅務居民當年起連續十年。非葡萄牙來源收入——包括股息、資本利得、利息及租金收入——則按《個人所得稅法》(IRS)的一般規則課稅,除非受雙重課稅協定或本地參股豁免制度涵蓋。制度不適用於退休金收入,這是與 2009 年框架的一項重大分野。

合資格活動與法定清單

合資格活動列於經修訂的 EBF 第 58-A(2) 條,包括:在高等教育機構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涵蓋公立大學、獲科學、技術及高等教育部認可的私立大學,以及獲科學及技術基金會(FCT)認可的研究單位;在符合《企業研發稅務優惠制度》(SIFIDE)第 37 條定義、獲認證可享稅務優惠的企業任職;在獲 AICEP 認證為合資格享有合約投資優惠的實體內擔任管理職位,包括《生產投資制度》(RIP)下的實體;在葡萄牙太空工業範疇(定義見第 16/2021 號法令)及《IFICI 施行規章》所列的數碼及技術轉型行業中從事專業活動;在葡萄牙創新生態系統內企業(包括獲《創業法律制度》(第 21/2023 號法律)認證的初創企業)擔任高資歷職位。這份清單是窮盡式的。申請人若未與屬於上述任何一類的實體簽訂合約,或其職位未獲主管當局認證為合資格,則無法進入該制度。

認證程序與把關實體

資格並非自行申報。申請人必須先從三個指定實體之一取得認證,具體取決於合資格活動的性質。對於教學及研究職位,FCT 就機構及職位是否符合標準出具具約束力的意見。對於投資項目的管理職位,AICEP 負責認證實體及職位。對於創新生態系統內的職位,國家創新局(ANI)提供認證。該認證須與年度 IRS 申報表(Modelo 3)一併提交;首次登記時,則須與向稅務及海關局(AT)申請稅務居民身份的申請一併提交。AT 保留在實際情況與法定描述不符時質疑認證的權利,而根據 2025 年上半年行政及稅務法院(TAF)的判例,AT 已在多宗個案中行使此權力。

個人資格門檻

個人必須在登記年度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且在該年度之前的五年內未曾成為葡萄牙稅務居民。這與舊 NHR 的回溯期相同,但 AT 已表明將更嚴格審視年中遷移的個案,尤其是申請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仍持有物業或商業利益的情況。申請人在制度適用的每個年度,其葡萄牙來源收入中至少 50% 必須來自合資格活動。若某一年的門檻未達標,該年度的制度不適用,但十年時鐘不會重置。申請人可在其後年度重新申請,前提是屆時門檻已達標。這是與舊 NHR 的一項關鍵結構性差異——舊制度不論年度收入組合,十年內統一適用。

183 天規則與重大利益中心

與所有葡萄牙稅務居民身份判定一樣,IFICI 制度要求個人在任何一個以課稅年度起始或結束的 12 個月內,在葡萄牙逗留 183 天或以上;若逗留天數較少,則須在葡萄牙維持慣常居所,顯示其有留居意圖。AT 在 2024 及 2025 年發出的數份具約束力裁決(Informações Vinculativas)中澄清,少於 12 個月的短期租約本身不足以滿足慣常居所測試。一份為期 12 個月或以上的租約,加上在 Portal das Finanças 的登記及水電費單據,是基本門檻。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保留主要住所的資產持有人應預期 AT 會應用重大利益中心測試——該測試考慮配偶、受養子女及主要經濟活動所在地——並會對家庭及業務仍留在葡萄牙以外的居留申索提出挑戰。

實例:科技高層主管

考慮一名德國軟件公司的高級行政人員,獲聘為一間獲 AICEP 根據 RIP 認證的葡萄牙子公司的技術總監。該行政人員於 2026 年 3 月遷居里斯本,簽署一份 12 個月租約,在 Portal das Finanças 登記,並從 AICEP 取得其職位符合 EBF 第 58-A(2)(c) 條的認證。該行政人員每年從葡萄牙子公司賺取 25 萬歐元(約 208 萬港元)。根據 IFICI 制度,該葡萄牙來源就業收入按 20% 劃一稅率徵稅,而非適用於非合資格居民的累進 IRS 稅率(以 25 萬歐元計,包括團結附加費在內的實際稅率約為 48%)。每年稅務節省約為 7 萬歐元(約 58 萬港元)。該行政人員另持有 200 萬歐元(約 1,664 萬港元)的德國投資組合,每年產生 8 萬歐元(約 67 萬港元)股息及利息。該等金額按一般 IRS 規則課稅,但德國與葡萄牙之間的雙重課稅協定(1980 年 7 月 15 日簽署,經修訂)可能提供部分紓減。

關鍵要點

  • IFICI 制度僅適用於 EBF 第 58-A 條所列的特定高增值活動,退休金收入不獲涵蓋,舊 NHR 的廣泛專業類別不再適用。
  • 申請人必須在登記前五年內未為葡萄牙稅務居民,且每年葡萄牙來源收入中至少 50% 須來自合資格活動,否則該年度制度不適用。
  • 資格須經 FCT、AICEP 或 ANI 其中一個實體預先認證,AT 保留事後質疑認證的權利。
  • 183 天居留測試或慣常居所測試均須滿足;少於 12 個月的租約不被視為足夠證據,AT 會以重大利益中心測試審視家庭及業務所在地。
  • 十年稅務優惠期自登記為稅務居民當年起計算,不因年度收入組合未達標而重置,但未達標年度不獲優惠。
  • 非葡萄牙來源收入(股息、資本利得、利息、租金)按一般 IRS 規則課稅,惟雙重課稅協定及本地參股豁免制度可提供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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