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UAE 0%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substance requirements that bite

2026年5月17日  ·  6 分鐘閱讀  ·  3,780 字

阿聯酋 0% 個人所得稅看似稅務天堂,但經濟實質要求才是真正關卡。2026 年聯邦稅務局(FTA)已預告加強審查,持有居留簽證卻無實質經濟活動的個人,將面臨居留資格被撤銷、稅務居民身份被否定,以至原居地稅務機關追溯徵稅的連鎖風險。對於資產逾 500 萬美元、正考慮或已持有阿聯酋居留權的香港高淨值人士而言,理解《聯邦法令第 47 號》的條文與 FTA 的執行力度,遠比計算零稅率節省多少錢更迫切。

零稅率的法定基礎:結構性設計,非臨時優惠

《2022 年聯邦法令第 47 號——企業及商業稅法》(Federal Decree-Law No. 47 of 2022)明確將自然人從企業稅納稅主體中劃出。該法令第 11 條規定,企業稅僅適用於在阿聯酋境內從事的「商業或專業活動」所產生的收入,而個人薪金、股息、上市證券資本利得、個人名義下的物業租金收入,全部不屬於應稅收入。這不是五年或十年期的稅務優惠,而是阿聯酋稅法典的結構性特徵。

個人收入與商業收入的界線

關鍵分界線在於收入分類。《2023 年部長決議第 73 號》(Ministerial Decision No. 73 of 2023)進一步釐清,「自然人受僱所得,包括薪金、工資及津貼」不屬企業稅範圍。同樣,持有阿聯酋或境外公司股份所獲的股息及資本利得,只要該股份是作為投資持有而非作為交易的一部分,亦獲豁免。FTA 就自由區實體「合資格收入」發出的指引亦重申,被動投資收入(如來自合資格知識產權或境外分支機構)僅在該實體維持足夠經濟實質時方可獲豁免。

2026 年執法轉向

截至本文刊發,FTA 已公布一項 2026 年合規行動,針對同時持有多個酋長國居留簽證、但未在任何單一司法管轄區維持主要居所或實質業務運作的個人。FTA 的官方理由是防止「條約 shopping」,並使阿聯酋稅務居民規則與 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 4(1) 條的「慣常居所」及「重大利益中心」標準對齊。FTA 尚未公布精確的實際逗留日數門檻,但財政部《2022 年內閣決議第 85 號》已規定:標準居民須在 12 個月內逗留 183 天;若個人在阿聯酋擁有永久居所及業務中心,則門檻降至 90 天。

經濟實質要求:FTA 將會測試的四大範疇

FTA 不會公開一份「可接受經濟實質」的清單,但從阿聯酋 2019 年為配合 OECD 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第 5 項行動而採納的《經濟實質規例》(ESR)框架,可以推斷出 FTA 的審查重點。對於控股公司或被動投資工具,ESR 要求:該實體必須在阿聯酋「被指導及管理」;在管轄區內擁有足夠的實體資產及僱員;以及其核心創收活動在阿聯酋境內進行。

實際存在與「被指導及管理」測試

FTA 對「被指導及管理」的解釋,不能以虛擬辦公室或共享工作空間的共用辦公桌滿足。在 2024 年 ESR 合規申報中,財政部要求至少每年有一次董事會議在阿聯酋境內實際舉行,且法定人數的董事須身在該國。對於單一董事公司(在高淨值家族辦公室中常見),該董事必須在阿聯酋實際逗留一段 FTA 認為足以證明其積極管理行為的時間。FTA 發布的「足夠經濟實質」指引指出,年總收入超過 1,000 萬阿聯酋迪拉姆(約 2,120 萬港元)的公司,必須在阿聯酋至少有一名非董事的全職僱員。

銀行賬戶與交易紀錄

擁有阿聯酋銀行賬戶是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FTA 及阿聯酋中央銀行根據《2018 年聯邦法令第 20 號》實施的反洗錢規例,要求銀行核實賬戶持有人的「實益擁有權」及「經濟活動」。若主要人物的阿聯酋銀行賬戶僅顯示被動收入流(股息、租金收入、資本利得),而無相應的阿聯酋營運開支(租金、水電、僱員薪金、專業費用),銀行可能將該賬戶標記為「低經濟活動」。根據中央銀行 2024 年指引,銀行可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經濟實質證據,否則可能面臨賬戶關閉。

綜合案例:一位瑞士籍投資者的風險分析

假設一位綜合案例主角 X 先生,瑞士籍,透過在杜拜碼頭區的物業投資取得阿聯酋居留簽證。他沒有阿聯酋公司、沒有僱員、沒有顯示營運開支的阿聯酋銀行賬戶。他每年約在阿聯酋逗留 100 天,主要集中於冬季。他每年從瑞士控股公司收取 200 萬美元股息,並透過瑞士經紀賬戶買賣美國股票賺取 100 萬美元資本利得。

風險評估

根據《2022 年內閣決議第 85 號》,X 先生很可能是阿聯酋稅務居民,因為他擁有永久居所(杜拜碼頭區公寓)且逗留超過 90 天。然而,FTA 的 2026 年行動可能挑戰其居民身份,若他無法證明其「重大利益中心」在阿聯酋。他的重大利益中心在瑞士——家庭、主要銀行賬戶及業務運作均位於該處。FTA 可能發出非居民通知,這將使 X 先生就任何源自阿聯酋的商業收入須繳納 9% 企業稅;更關鍵的是,這將讓瑞士稅務機關有理由根據瑞士-阿聯酋雙重課稅協定(DTA)的打破平局規則,主張他仍為瑞士稅務居民。

補救方案

要降低此風險,X 先生需在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或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設立一家持牌單一家族辦公室(SFO)。該 SFO 將持有其瑞士控股公司股份及美國經紀賬戶。SFO 須在阿聯酋僱用至少一名全職投資專業人員及一名行政人員。SFO 須在阿聯酋舉行季度董事會議,X 先生每年至少出席兩次。SFO 的銀行賬戶須顯示定期營運開支——薪金、租金、專業費用——以證明經濟活動。根據 DIFC《2023 年家族辦公室第 4 號法律》,只要 SFO 滿足 DIFC 公司註冊處設定的經濟實質要求,其投資收入可獲豁免企業稅。

DTA 風險:零稅率不足以保障稅務安全

阿聯酋的 0% 個人所得稅之所以吸引,前提是主要人物的原居地稅務機關承認阿聯酋為 DTA 下的有效稅務居民司法管轄區。OECD 的《多邊公約》(MLI)及 BEPS 第 6 項行動的最低標準,已大幅收窄納稅人聲稱協定利益的空間——若安排的主要目的是獲取協定利益,則該利益可能被拒絕。對於香港投資者而言,香港與阿聯酋之間並無全面性 DTA,僅有一項航空運輸協定。這意味著,若香港稅務居民在阿聯酋設立 SFO 但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香港稅務局在釐定其稅務居民身份時,將不受任何雙重課稅協定的約束,可能直接引用《稅務條例》第 20AE 條的「境外來源收入豁免」規則,要求該 SFO 證明其經濟實質在阿聯酋而非香港。

投資人 checklist

  1. 確認居留簽證的取得方式(物業投資 / 自由區公司 / 專業人士簽證),並確保該方式對應的經濟實質要求已滿足,而非僅滿足入境處的最低門檻。
  2. 若持有阿聯酋居留權但無實質業務運作,應在 2026 年 FTA 合規行動啟動前,考慮設立 DIFC 或 ADGM 的單一家族辦公室,並僱用至少一名非董事的全職僱員。
  3. 確保阿聯酋銀行賬戶顯示與收入規模相稱的營運開支,避免被銀行標記為「低經濟活動」而導致賬戶關閉。
  4. 每年在阿聯酋實際逗留至少 90 天(若擁有永久居所)或 183 天(若無),並保留航班、住宿及業務會議的書面紀錄。
  5. 若原居地與阿聯酋之間無全面性 DTA(如香港),應特別注意經濟實質不足可能導致原居地稅務機關追溯徵稅,而無 DTA 保護。
  6. 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阿聯酋境內實際舉行的董事會議,並保留會議紀錄及出席證明,以滿足「被指導及管理」測試。

一手源

  • Federal Decree-Law No. 47 of 2022 on the Taxation of Corporations and Businesses (UAE Official Gazette)
  •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73 of 2023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UAE Ministry of Finance)
  • Cabinet Decision No. 85 of 2022 on Tax Residency (UAE Ministry of Finance)
  • DIFC Law No. 4 of 2023 on Family Offices (DIFC Registrar of Companies)
  •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Article 4(1) – Resident (OECD)
  • OECD BEPS Action 5: Countering Harmful Tax Practices More Effectively (OECD)
  • OECD BEPS Action 6: Preventing Treaty Abuse (OECD)
  • Central Bank of the UAE Guidance on Economic Substance for Account Holders (2024) (Central Bank of the U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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