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與架構

UK non-dom abolition: the new four-year FIG regime explained

2026年5月15日  ·  8 分鐘閱讀  ·  4,632 字

英國於 2025 年 4 月 6 日正式廢除施行 226 年的非居籍(non-dom)稅制,並以全新的四年制境外收入及收益(FIG)制度取代。此項改革經《2025 年財政法案》(Finance Act 2025)於 2025 年 3 月 20 日獲御准後,最終架構已完全確定。根據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在 2022-23 課稅年度,約有 74,000 名個人申領非居籍身份。對於這批人士,以及正考慮將資金或家族遷往英國的香港高淨值客戶而言,此次改革是自 1914 年引入匯款制(remittance basis)以來,英國針對國際流動財富的個人稅務制度最重大的重組。核心交換條件相當直接:對於連續至少十個課稅年度非英國居民的新入境人士,首四年內未匯入英國的境外收入及收益可享零稅率;但從第五年起,所有全球收入及收益將按產生制(arising basis)全面課稅。令顧問及委託人感到操作複雜的,是過渡性保護條款——包括臨時匯回便利(TRF)、資本增值稅的重新定價(rebasing),以及現有信託結構的處理——每一項均設有嚴格截止日期及選擇權要求,需在 2025-26 課稅年度報稅季結束前妥善處理。

四年 FIG 制度:法定機制與合資格條件

FIG 制度已編入《2007 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2007)第 24A 至 24H 條,由《2025 年財政法案》新增。此制度同時取代了針對外籍居籍人士的匯款制,以及此前在英國居住滿 15 年後適用的視同居籍(deemed domicile)規則。符合條件的個人,在經歷連續至少十個課稅年度的非英國居民期後,其首四個英國居民課稅年度將自動適用此制度。

十年「乾淨中斷」要求

《2007 年所得稅法》第 24B(2) 條明確了合資格條件:個人必須在首次成為 FIG 制度下的英國居民課稅年度之前,連續至少十個課稅年度非英國居民。此項測試較舊有的視同居籍時鐘更為嚴格——舊制僅要求在前 20 個課稅年度中,有 15 年非英國居民。十年期的計算需參照《2013 年財政法案》附表 45 的法定居民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顧問必須留意,即使一個課稅年度內僅在英國停留一天,若觸發自動居民測試,便足以中斷連續性。錯誤申索的代價,是失去該課稅年度的 FIG 保護,並可能因《2007 年財政法案》附表 24 的規定而面臨罰款。因此,顧問應使用 HMRC 的居民指標工具或同等專業軟件,逐一核實客戶在整個十年回溯期內的居留歷史。

自動適用與退出選擇權

與舊制每年需主動申索匯款制不同,FIG 制度對任何合資格個人自動適用,無需申請表格、HMRC 審批或繳費。然而,根據第 24D(1) 條,個人可選擇就某一課稅年度退出 FIG 保護。此舉可能在客戶的境外收入及收益低於英國個人免稅額,或希望利用境外稅務抵免來抵銷英國稅務負擔時更為有利。退出選擇須在相關課稅年度 1 月 31 日申報期限的首個週年日前作出——以 2025-26 課稅年度為例,截止日期為 2028 年 1 月 31 日。一經作出,該選擇對該年度不可撤銷,個人將按產生制就所有全球收入及收益課稅。

四年時鐘與懸崖效應

FIG 制度最多適用於四個英國居民課稅年度,自個人首次成為居民並符合條件的課稅年度起計算。第 24E(3) 條明確指出,時鐘連續運行——在四年期內即使有一年非英國居民,亦不會暫停或延長該期限。由第五年起,個人須按產生制就所有全球收入及收益課稅,且無法再次申領 FIG 保護,除非離開英國連續十個課稅年度後再返回。此「懸崖效應」是新制度中最重要的規劃觸發點,因為它將所有境外資產的稅務處理,從豁免狀態直接轉為全面課稅,且不對既有結構提供任何祖父條款(grandfathering)保護。

臨時匯回便利:針對 2025 年前境外收入的 12% 優惠稅率

對於在舊非居籍制度下,於 2025 年 4 月 5 日前已累積但從未匯入英國的境外收入及收益,政府透過《2025 年財政法案》附表 9 引入了臨時匯回便利(TRF)。此 TRF 允許該等收入及收益,在 2025-26 或 2026-27 課稅年度以 12% 的優惠稅率匯回英國。

合資格金額與指定機制

TRF 僅適用於在 2025 年 4 月 5 日前產生,且個人仍處於匯款制期間從未匯入英國的境外收入及收益。個人須在相關課稅年度的自我評稅報稅表中,指定其希望匯回的「2025 年 4 月 5 日前境外收入及收益」金額。指定一經作出即不可撤銷,12% 的稅率適用於指定金額,無論個人的英國邊際稅率為何。HMRC 在 2025 年 2 月 11 日發布的指引中確認,所有前非居籍人士——包括其後已成為視同居籍者——只要在 2025 年 4 月 5 日前任何時候曾處於匯款制,均符合 TRF 資格。

與 FIG 制度及信託結構的互動

一個關鍵的技術要點是,TRF 與 FIG 制度獨立運作。即使個人在 2025-26 課稅年度符合 FIG 保護資格,仍可使用 TRF 以 12% 稅率匯回 2025 年 4 月 5 日前的境外收入及收益;而其 2025 年 4 月 6 日後產生的境外收入及收益,則在 FIG 制度下自動豁免。對於信託結構,情況更為複雜。在舊有資產境外移轉規則下,歸屬於設立人的離岸信託所持有的境外收入及收益,可能符合 TRF 資格——但僅限於設立人在 2025 年 4 月 5 日對該信託擁有實際或或然權益的情況。若信託已不可撤銷地為子女或其他受益人設立,且設立人未保留任何權益,則該信託的收入及收益在 TRF 目的下不被視為設立人所有,因此不符合資格。

資本增值稅重新定價

《2025 年財政法案》中最重要的過渡性條款之一,是允許前非居籍人士就其持有的、在 2025 年 4 月 5 日前購入的境外資產,選擇以該日的市場價值作為未來英國資本增值稅(CGT)的基準成本。此項修訂已納入《1992 年應課稅收益稅法》(Taxation of Chargeable Gains Act 1992)第 58 條。

合資格人士及涵蓋資產

重新定價選擇權適用於任何在 2025 年 4 月 5 日前任何時候為非英國居籍,且於該日持有境外資產的個人。選擇涵蓋個人持有的所有境外資產,包括離岸公司股份、境外房地產及收藏品。英國境內資產不符合重新定價資格,因其一直屬於英國 CGT 課稅範圍。選擇須在個人於 2025 年 4 月 5 日後首次處置境外資產的課稅年度,於自我評稅報稅表中作出,並適用於所有未來境外資產的處置。此選擇為「全有或全無」——個人不能選擇性地為個別資產進行重新定價,而須對其全部境外資產組合一體適用。

信託結構的過渡安排

對於利用離岸信託持有資產的香港家族辦公室而言,FIG 制度下的信託規則變動尤為關鍵。舊制下,非居籍設立人可將境外收入及收益保留在信託內,只要不匯入英國便無需課稅。新制下,FIG 保護僅適用於個人直接持有的境外收入及收益。若信託結構被視為設立人保留權益(例如設立人為潛在受益人),則信託的境外收入及收益將被歸屬於設立人,並在 FIG 四年期滿後按產生制課稅。

2025 年 4 月 5 日前的信託權益

對於在 2025 年 4 月 5 日前已設立的信託,若設立人於該日對信託擁有實際或或然權益,則該信託持有的 2025 年 4 月 5 日前境外收入及收益,可透過 TRF 以 12% 稅率匯回。然而,若信託已不可撤銷地為子女或其他受益人設立,且設立人未保留任何權益,則該等收入及收益在 TRF 目的下不被視為設立人所有。此外,對於 FIG 四年期內產生的信託收入及收益,若設立人符合 FIG 資格且信託收入未被視為歸屬設立人,則可能繼續享有豁免。但此點高度依賴信託條款及設立人的權益保留情況,需逐案分析。

投資人 checklist

  1. 核實連續十年非居民期:立即使用 HMRC 居民指標工具或專業軟件,回溯 2015-16 至 2024-25 課稅年度的居留歷史,確保符合 FIG 制度的十年「乾淨中斷」要求。
  2. 評估 TRF 使用時機:若持有 2025 年 4 月 5 日前產生的境外收入及收益,應在 2025-26 或 2026-27 課稅年度內,於自我評稅報稅表中指定匯回金額,以鎖定 12% 優惠稅率。
  3. 決定資本增值稅重新定價選擇:若持有 2025 年 4 月 5 日前購入的境外資產,應在首次處置該等資產的課稅年度報稅表中作出重新定價選擇,並注意此選擇為「全有或全無」性質。
  4. 檢視信託結構的設立人權益:對於離岸信託,應釐清設立人在 2025 年 4 月 5 日是否保留實際或或然權益,以判斷 TRF 資格及 FIG 四年期內的稅務處理。
  5. 規劃五年懸崖效應:從第五年起,所有全球收入及收益將按產生制課稅。應在 FIG 四年期內重新審視資產持有結構,考慮提前實現收益、重組投資或離境等選項。
  6. 留意退出選擇權截止日期:若 FIG 自動適用對客戶不利,應在相關課稅年度 1 月 31 日申報期限的首個週年日前(即 2028 年 1 月 31 日)作出退出選擇。

一手源

歸類於 稅務與架構
保密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