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架构

UK non-dom abolition: the new four-year FIG regime explained

2026年3月16日  ·  7 分钟阅读  ·  4,029 字

2025 年 4 月 6 日,运行 226 年的英国非居籍(non-dom)税制正式废止,替代方案——四年期外国收入与收益(FIG)制度——已通过《2025 年财政法案》(Finance Act 2025)在 3 月 20 日获得御准(Royal Assent)后尘埃落定。对于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最新统计中 2022-23 纳税年度约 7.4 万名申报非居籍身份的个体而言,这一过渡是自 1914 年引入汇入制(remittance basis)以来,英国针对国际流动财富个人税制的最重大重构。核心权衡简明直接:新入境者若此前连续十个纳税年度为非英国税务居民,可享受四年零英国税负的未汇入外国收入与收益窗口期,从第五年起转为全球收入全额按来源征税。令顾问与 principal 感到操作复杂的是过渡保护机制——临时汇回便利(TRF)、资本利得税基重置以及现有信托结构处理——每项均附有硬性截止日期和选择要求,需在 2025-26 申报季结束前完成。

四年期 FIG 制度:法定机制与合格标准

FIG 制度编入《2007 年所得税法》第 24A 至 24H 条,由《2025 年财政法案》增补。它同时取代了针对外国居籍者的汇入制以及此前在居住满 15 年后适用的视同居籍规则。该制度对符合资格的个体自动适用,覆盖其成为英国税务居民后的最初四个纳税年度,前提是其此前已连续非英国税务居民至少十个纳税年度。

十年“干净断离”要求

《2007 年所得税法》第 24B(2) 条定义合格条件:个体必须在紧邻其首次进入 FIG 制度的纳税年度之前,已连续十个纳税年度为非英国税务居民。这一测试比此前视同居籍的 15 年计时器更为严格。十年期参照《2013 年财政法案》附表 45 的法定居住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衡量,这意味着即便一个纳税年度内仅有一天在英国停留,若触发自动英国居住测试,也将中断连续性。顾问应使用 HMRC 的居住指标工具或同等专业软件,核实每位客户在整个十年回溯期内的居住历史,因为错误申报的代价是失去该年度的 FIG 保护,并可能面临《2007 年财政法案》附表 24 下的罚款。

自动适用与选择退出机制

与旧汇入制每年需申报不同,FIG 制度对任何合格个体自动适用。无需申请表、无需 HMRC 批准、无需费用。然而,个体可根据第 24D(1) 条选择退出特定纳税年度的 FIG 保护——例如当其外国收入与收益低于英国个人免税额,或希望利用外国税收抵免冲抵英国税负时。选择退出须在相关纳税年度 1 月 31 日申报截止日的一周年内作出——对于 2025-26 纳税年度,该截止日为 2028 年 1 月 31 日。一旦作出,该年度不可撤销,个体将按来源制对全球收入与收益全额征税。

四年计时器与悬崖效应

FIG 制度最多覆盖四个纳税年度的英国居住期,从个体首次成为居民且符合资格的纳税年度起算。第 24E(3) 条明确,计时器连续运行——四年窗口期内的非居住年份不会暂停或延长计时。从第五年起,个体按来源制对全球收入与收益全额征税,且除非离开英国再连续十个纳税年度后返回,否则无法再次申请 FIG 保护。这一悬崖效应是新制度中最重要的规划触发点,因为它将所有外国资产的税务处理从免税转为全额应税,且不对既有结构提供任何祖父条款。

临时汇回便利:2025 年前外国收入的 12% 税率

对于旧制度下非居籍且积累了 2025 年 4 月 6 日前未汇回英国的外国收入与收益的个体,政府通过《2025 年财政法案》附表 9 引入了临时汇回便利(TRF)。该便利允许此类收入与收益在 2025-26 或 2026-27 纳税年度以 12% 的优惠税率汇回英国,适用于被指定为“2025 年 4 月 6 日前外国收入与收益”的部分。

合格金额与指定机制

TRF 仅适用于 2025 年 4 月 6 日前产生、且在个体处于汇入制期间未汇回英国的外国收入与收益。个体须在相关纳税年度的自我评估申报中作出指定,明确拟汇回的 2025 年前外国收入与收益金额。指定一旦作出不可撤销,12% 税率适用于指定金额,无论个体的英国边际税率如何。HMRC 在 2025 年 2 月 11 日发布的指导说明中确认,TRF 适用于所有前非居籍者,包括此后已成为视同居籍者,前提是其在 2025 年 4 月 6 日前曾处于汇入制。

与 FIG 制度及信托结构的互动

一个关键技术点是,TRF 独立于 FIG 制度运行。2025-26 年符合 FIG 保护资格的个体仍可使用 TRF 以 12% 税率汇回 2025 年前的外国收入与收益,即便其 2025 年 4 月 6 日后的外国收入与收益在 FIG 下自动免税。对于信托结构,情况更为复杂。离岸信托内持有的、在旧“资产转移出境”规则下归属委托人的外国收入与收益,可能符合 TRF 资格,但前提是委托人在 2025 年 4 月 5 日对信托拥有实际或或有权益。已不可撤销地设为子女或其他受益人利益、且委托人未保留任何权益的信托,不太可能符合资格,因为该收入与收益在 TRF 下不被视为委托人所有。

资本利得税基重置

《2025 年财政法案》中最具影响的过渡条款之一,是针对持有 2025 年 4 月 6 日前购置外国资产的前非居籍者的资本利得税(CGT)基重置。《1992 年应税利得税法》第 58 条已作修订,允许此类个体选择以 2025 年 4 月 5 日的外国资产市值作为未来英国 CGT 计算的基准成本。

合格条件与覆盖资产

基重置选择适用于任何在 2025 年 4 月 6 日前曾为非英国居籍、且在该日期持有外国资产的个体。选择覆盖个体持有的所有外国资产,包括离岸公司股份、外国不动产及收藏品。英国本地资产不符合基重置条件,因其始终处于英国 CGT 税网内。选择须在个体于 2025 年 4 月 6 日后首次处置外国资产的纳税年度的自我评估申报中作出,且适用于所有未来外国资产处置。不允许选择性操作——该选择对个体全部外国资产而言是“全有或全无”。对于在 2025 年 4 月 6 日持有大量未实现增值资产的家族办公室而言,这一基重置可能带来可观的税务节省,前提是资产在 FIG 保护期结束后才被处置。

信托结构:过渡规则与税务处理

《2025 年财政法案》对非居籍者设立的信托引入了特定过渡规则。对于在 2025 年 4 月 5 日已存在的信托,若委托人为非英国居籍且信托在旧规则下被视为“排除财产信托”,则信托内外国收入与收益将继续免税,直至委托人在 FIG 制度下首次成为英国居民后的第五个纳税年度。此后,信托将按来源制征税,且委托人将就信托分配承担英国税负。对于 2025 年 4 月 6 日后设立的新信托,FIG 制度下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是否处于 FIG 保护期内。若委托人处于保护期内,信托内外国收入与收益免税;若保护期已过,信托按来源制征税。顾问应审查所有现有信托契约,以确定是否需要重组以优化税务结果。

关键要点

  • 2025 年 4 月 6 日前非居籍者应在 2026-27 纳税年度结束前完成 TRF 指定,以锁定 12% 的优惠汇回税率,避免从第五年起按边际税率全额征税。
  • 持有外国资产的个体应在首次处置前评估基重置选择,确保在 2025-26 申报中正确作出,因为该选择不可撤销且覆盖全部外国资产。
  • 信托结构需在 2025-26 纳税年度结束前完成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 TRF 资格或是否需要重组以应对第五年的悬崖效应。
  • 新入境者应确保连续十年非英国税务居民的历史记录可追溯至 2015-16 纳税年度,因为任何一年内的单日停留都可能中断连续性。
  • 选择退出 FIG 保护的决定须在 2028 年 1 月 31 日前作出,且一旦作出不可撤销,需谨慎评估外国税收抵免与个人免税额的净效益。
  • 从第五年起,所有外国资产将按来源制征税,无祖父条款,因此应在保护期内提前规划资产处置与收入汇回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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