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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migration policy: Q1 2026 policy update for private wealth

2026年5月6日  ·  7 分鐘閱讀  ·  4,118 字

2026 年第一季,美國商業移民政策並未出現單一標題式改革,但一系列分散的規管調整與司法澄清,正從根本上改變高淨值申請人及現有居民的風險計算。最直接的衝擊來自三項變化:E-2 條約投資者最低投資門檻引入 40 萬美元可推翻推定、EB-5 區域中心項目強制預審制度生效,以及 O-1A 傑出人才簽證薪酬證據標準首次明確涵蓋股權補償。每一項變動均可追溯至一手源——《聯邦公報》公告、USCIS 政策手冊修訂及政策警報——且無一需要推測性解讀。

E-2 條約投資者:40 萬美元推定門檻及其後果

2026 年 3 月 3 日,USCIS 政策手冊第二卷 E 部第四章修訂,引入了評估 E-2 投資是否「重大」以及企業是否「非邊際」的結構化框架。修訂前,審查員採用比例測試,將投資資本與企業總成本比較,並無固定下限。新指引明確規定,低於 40 萬美元的投資將觸發可推翻的邊際性推定——即推定該企業無法為投資者及其家庭產生超過最低生計的收入,此定義見於 8 CFR 214.2(e)(15)。要推翻此推定,申請人必須提交五年業務計劃,顯示預計年收入在營運第三年或之前達到至少 15 萬美元,並須附有第三方市場分析或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審計財務預測。

新指引下「風險資本」的定義收窄

政策手冊修訂亦收緊了「風險資本」的定義,明確排除任何以申請人美國境外個人資產作抵押的貸款結構。3 月 3 日更新加入 8 CFR 214.2(e)(12) 的相關字句指出:「通過以條約投資者外國不動產作抵押的貸款獲得的資本,除非該貸款對投資者的美國資產無追索權,否則不得視為風險資本。」對於典型持有多司法管轄區投資組合的高淨值人士,這意味著以倫敦或新加坡物業作抵押的貸款,除非貸款人放棄對投資者日後可能取得的任何美國資產的追索權,否則不再符合 E-2 資本要求。據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2026 年 3 月 28 日發布的實務通訊,德州服務中心在 3 月 17 日已開始發出引用此條文的補件通知(RFE)。

對投資組合結構的實際影響

現有 E-2 企業的擁有人應在 2026 年 6 月 3 日合規限期前檢視其資本賬戶,因為新政策手冊條文追溯適用於所有在 2026 年 3 月 3 日後提交的待決申請及延期申請。對於一名在 2024 年以 25 萬美元注資企業、現正申請兩年延期的投資者,審查員將應用 40 萬美元推定,並可能要求補充注資或提交符合收入門檻的修訂業務計劃。根據 USCIS 自行公布的週期儀表板(最後更新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德州服務中心在 2026 年第一季處理 E-2 延期申請的平均時間為 7.4 個月,意味著在 2025 年底提交申請的投資者,可能在新標準下收到 RFE,而無事先調整投資結構的機會。

EB-5 區域中心計劃:強制預審制度生效

國土安全部(DHS)於 2026 年 3 月 15 日在《聯邦公報》(第 91 卷第 51 期,第 12,304-12,330 頁)發布的最終規則,將區域中心項目必須提交獨立 I-956F 模板申請,作為任何個人投資者 I-526E 申請獲審理的前提條件。此規定自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以來一直以臨時形式存在,但最終規則取消了以往投資者可在項目模板待決期間「同步提交」I-526E 的做法。根據新規則,USCIS 將拒絕任何引用尚未獲批 I-956F 的項目的 I-526E 申請。截至 3 月 15 日規則發布時,該局公布的 I-956F 模板處理時間為 12 至 14 個月,惟規則承認截至 2026 年 3 月 1 日,有 340 份模板申請積壓待決。

對鄉郊及高失業區 20% 預留配額的影響

最終規則亦澄清了決定項目是否符合鄉郊地區 20% 簽證預留配額及高失業區(目標就業區,TEA)10% 預留配額的方法。8 CFR 204.6(m)(4) 的新規例要求 TEA 指定須由州政府或指定州機構認證,且該認證在 I-956F 提交時不得超過 18 個月。對於在 2024 年底根據 2023 年發出的 TEA 認證投入資金的投資者,其項目可能需要在模板獲批前重新認證,使時間線延長 3 至 6 個月。USCIS 申訴專員辦公室在 2026 年 4 月 10 日向國會提交的報告中指出,目前有 23% 的待決 I-526E 申請因等待 I-956F 批准而暫緩處理,該等投資者的平均等待時間已達自首次提交起計 22 個月。

O-1A 及 EB-1A:高淨值申請人薪酬門檻獲澄清

2026 年 2 月 24 日發布的 USCIS 政策警報(PM-602-0250)更新了政策手冊第二卷 M 部第四章,就 O-1A 分類(科學、商業、教育或體育領域的傑出能力)及參照適用的 EB-1A 移民申請的「高薪酬」標準提供了明確指引。警報指出,每年總薪酬超過 50 萬美元「可能構成與領域內其他人相比顯著較高的報酬」,且此數字應每年根據所有城市消費者物價指數(CPI-U)通脹調整。指引進一步明確,股權補償——包括限制性股票單位、股票期權及附帶權益——可按授予日期的公允市值計算,前提是申請人提交僱主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此更新之所以重要,在於它將 O-1A 的證據標準與高級行政人員及創辦人典型的薪酬結構對齊——這一人群與本刊讀者群高度重疊。

對家辦 principal 的實際操作意義

對於以管理費或附帶權益為主要收入的家族辦公室 principal,此政策警報提供了可量化的基準。一名年總薪酬(包括基本薪金、現金獎金及附帶權益分配)達 75 萬美元的投資總監,現在可以引用此警報作為「高薪酬」證據,無需依賴較主觀的「領域內頂尖」陳述。然而,警報同時規定,股權補償必須來自「持續營運的僱主實體」,且該實體須提交經審計財務報表。對於透過離岸控股公司收取薪酬的結構,申請人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僱傭關係,確保發出補償的實體符合 USCIS 對「美國僱主」的定義。移民律師報告,自警報發布後,德州服務中心及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在 2026 年 3 月及 4 月處理的 O-1A 申請中,引用「高薪酬」標準的比例較 2025 年同期上升約 40%,惟同時收到 RFE 的比例亦上升,主要集中於股權補償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投資人 checklist

  • 現有 E-2 投資者應在 2026 年 6 月 3 日前檢視資本賬戶,確保投資金額不低於 40 萬美元,或備妥符合 15 萬美元年收入門檻的五年業務計劃,以應對可推翻推定。
  • 以境外物業抵押貸款注資 E-2 企業的申請人,須確認貸款條款對其美國資產無追索權,否則需重組融資結構。
  • 已提交 I-526E 但項目 I-956F 仍未獲批的 EB-5 投資者,應向區域中心查詢模板申請的最新狀態,並評估 22 個月平均等待時間對其移民時間表的影響。
  • 計劃以 TEA 預留配額申請 EB-5 的投資者,應確認項目 TEA 認證在 I-956F 提交時不超過 18 個月,否則需預留 3 至 6 個月的重新認證時間。
  • 以股權補償作為 O-1A 或 EB-1A 薪酬證據的申請人,應確保僱主實體備有經審計財務報表,並就股權估值方法諮詢移民律師,以降低 RFE 風險。
  • 所有 2026 年第一季後提交的移民申請,應假設 USCIS 將嚴格應用新政策手冊及最終規則,並據此預先準備補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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