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架构  ·  FR

Tax residency and wealth structuring for new France residents

2026年2月11日  ·  7 分钟阅读  ·  4,460 字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法国《2026 年财政法》(Loi de Finances pour 2026,2025 年 12 月 30 日颁布)对高净值新移民的税务居留规则做出了两项直接冲击资产结构的修订:重新定义“经济利益中心”测试标准,并新增对居民持有境外信托的年度申报义务。对于一位携带非法国资产组合迁居法国的家族办公室 principal 而言,迁入前完成资产架构优化与迁入后再做补救之间的税负差异,可能达到每年七位数的欧元规模。法国税法不提供类似英国或爱尔兰的“非居籍”(non-dom)制度,也没有针对富裕外国人的特殊居民身份——标准规则从税务居留生效第一天起全面适用。因此,理解触发居留的精确门槛、收入分类的境内境外框架,以及在成为法国税务居民之前仍可使用的法定选择和条约规划工具,是决定整体税负的核心变量。

税务居留测试:四项标准,一个决定性阈值

法国《通用税法》(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CGI)第 4 B 条确定税务居留标准。个人满足以下四项替代条件之一即被视为法国税务居民:(1)其主要住所或家庭所在地在法国;(2)在法国从事职业活动(无论是否为受薪),除非该活动属于附属性质;(3)其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4)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在法国停留超过 183 天。2026 年财政法未改动这四项标准,但澄清了“经济利益”测试——规定纳税人主要投资组合(定义为总价值超过 200 万欧元的资产)所在地现在构成可反驳的推定,即其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无论这些资产由何处管理。该修订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意味着一位新居民即使通过非法国托管人持有上市证券组合,只要该组合价值超过 200 万欧元(约 216 万美元),仍可能被认定其经济中心在法国。

183 天规则与“家庭”标准

183 天规则在原则上直接,但在实践中存在细微差别。实际停留天数按日历年度计算,部分天数——包括抵达日和离境日——均计为完整一天。“家庭”标准则在纳税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惯常居住在法国时被触发,即使纳税人本人每年在法停留不足 183 天。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在 2019 年 3 月 8 日第 412789 号判例中一贯支持这一规定,对于计划将家庭迁至法国而将主要业务基地保留在别处的 principal 尤其相关。一位将家人安置在巴黎公寓上学、自己周末往返伦敦的纳税人,从家人开始惯常居住的第一天起即成为法国税务居民,无论其个人旅行模式如何。

职业活动标准

在法国境内从事的任何职业活动——包括董事会会议、咨询工作或管理一家法国注册的控股公司——均可能触发第二项标准下的居留认定。法国税务局的官方注释(BOI-IR-CHAMP-20-10,2025 年 2 月 15 日更新)明确指出,如果纳税人在法国领土上执行该活动,即使雇主或客户在境外,该活动即被视为“在法国进行”。对于一位担任法国投资组合公司董事的私募股权 principal 而言,每次在巴黎举行的董事会会议都可能构成触发风险,如果该活动被认定超过“附属”性质。税务局将附属活动定义为:占全部职业收入不到 10%,且每年在法停留不超过 30 天。任何超出这些阈值的活动都将使纳税人仅凭此标准即进入完全法国居民身份。

2026 年改革后的经济利益测试

2026 年之前,经济利益中心的判定需权衡多项因素,包括纳税人主要投资所在地、资产管理地以及主要银行账户所在司法管辖区。2026 年财政法引入了一条明确规则:如果纳税人持有的投资资产——包括证券、现金、债券和另类投资——总价值超过 200 万欧元,且其中大部分资产通过法国注册账户或法国持牌托管人持有,则举证责任转移至纳税人,由其证明其经济中心在别处。该条款借鉴了意大利税法中的类似规则,旨在堵住一个长期存在的漏洞——富裕人士在法国维持实际居住,同时将所有投资账户保留在瑞士或卢森堡。实际效果是,任何资产组合超过 200 万欧元的新居民,要么在建立法国居留前转移该组合,要么准备用来自另一司法管辖区的资产管理书面证据来反驳该推定。

全球收入、来源收入与属地例外

一旦个人被归类为法国税务居民,一般规则是其全球收入均需缴纳法国所得税。该原则载于 CGI 第 4 A 条,适用于所有收入类别:雇佣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租金收入和资本利得。居民不适用非居民那种仅对法国来源收入征税的属地限制。然而,全球征税的实际执行受到两个重要机制的修正:特定条件下某些境外职业收入的豁免,以及法国与 50 多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网络。

境外雇佣收入与“派遣”豁免

CGI 第 81 A 条为被派遣至境外工作、每年超过 183 天的法国居民提供雇佣收入豁免。该豁免适用于在境外工作天数对应的收入,年度上限为 20 万欧元(约 21.6 万美元)。该条款常被跨国集团高管使用——他们迁居法国但继续频繁出差。但该豁免不适用于董事费、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或其他非雇佣报酬。对于担任多家非法国控股公司董事的家族办公室 principal,其董事费从第一欧元起即需在法国全额纳税,仅当税收条约赋予法国对该收入的征税权时,方可获得境外税收抵免。

营业利润与“职业活动”区分

源自非法国企业的营业利润一般需在法国纳税,如果该居民是该企业的实际管理者。法国税务局将“工商业利润”(bénéfices industriels et commerciaux,BIC)与“非商业利润”(bénéfices non commerciaux,BNC)区分开来,各有不同的申报和报告规则。一位通过卢森堡 SICAV 或开曼注册基金管理自己投资组合的高净值个人,将被视为从事非商业职业活动,其活动产生的收入——包括已实现收益和股息——需按 BNC 规则纳税。该分类意味着收入需按累进税率纳税(最高 45%),外加 17.2% 的社会税(prélèvements sociaux),而非适用针对金融投资的 30% 单一固定税率(prélèvement forfaitaire unique,PFU)。

境外信托的新申报义务:2026 年财政法第二项冲击

2026 年财政法新增了 CGI 第 1649 AB 条,要求法国税务居民每年申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信托。该义务适用于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拥有控制权的任何人。申报内容必须包括信托名称、注册地、受托人身份、资产类别与估值,以及任何分配或资本变动。未申报的罚则为每年未申报资产价值最高 5% 的罚款,外加资产本身可能被追缴税款。对于使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或新加坡信托持有资产的亚洲高净值家庭,这一新规意味着迁居法国后需立即进行信托架构合规审查。

资本利得与退出策略的时间窗口

法国对税务居民的资本利得征税规则因资产类别而异。不动产资本利得适用 19% 的固定税率(加社会税),但主要住所豁免。证券资本利得通常适用 30% 的 PFU,但持有大量未实现收益的 principal 需注意:成为法国居民前实现的资本利得不被法国征税——前提是资产出售发生在居留生效之前。这一时间窗口通常被称为“洗牌”(wash-out)机会。对于持有大量低税基资产的家族办公室,在迁居前完成资产重组可能节省数百万欧元税款。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的重组不受 2026 年新规影响。

条约规划与双重居民冲突

法国与超过 50 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通常遵循 OECD 范本,但存在重要差异。例如,法美税收条约规定,如果个人在两国均设有永久住所,则需通过“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s)确定居民身份——核心考量包括永久住所所在地、个人与经济关系中心、惯常居所和国籍。对于持有中国护照但长期居住在香港的 principal,需注意中法税收条约(1984 年签署,2013 年修订)第 4 条同样包含打破平局规则,但中国内地对境外收入征税的规则(2020 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 1 条)与法国全球征税体系之间存在潜在冲突。一位同时在中国内地和法国拥有住所的纳税人,可能被两国均主张为税务居民,此时条约的打破平局规则将决定最终归属。

关键要点

  1.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持有超过 200 万欧元投资资产的新居民需准备反驳经济利益中心推定的书面证据,否则将被自动认定为法国税务居民。
  2. 在法国境内从事任何超过附属性质的职业活动(包括董事会会议)即触发居留认定,独立于 183 天规则。
  3. 境外信托年度申报义务自 2026 年起生效,未申报罚则为资产价值最高 5%,需在迁居前完成信托架构合规审查。
  4. 成为法国居民前实现的资本利得不被法国征税,但资产出售必须在居留生效前完成——2025 年 12 月 31 日是一个关键截止日期。
  5. 法国不提供非居籍或特殊富裕居民身份,全球收入从第一天起适用累进税率(最高 45%)加 17.2% 社会税。
  6. 双重征税条约的打破平局规则是解决居民冲突的唯一机制,需在迁居前确认个人与条约国的经济联系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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